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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马英九多嘴多舌 判有罪入狱 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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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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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网5月15日电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无罪,不过,“ 台北地检署 ”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并上诉至台湾“ 高等法院 ”,今日(15日)上午,台湾“ 高等法院 ”改判马英九有罪,马英九获刑4个月。


       据台湾“ 中央社 ”等多家台媒报道,台湾“ 高等法院 ”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认定马英九犯下“ 刑法 ”的“ 教唆泄密罪 ”以及“ 通保法 ”中的“ 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 ”,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 约合 2.55 万人民币)。马英九仍可上诉。


       此案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虽然认为马英九有泄密行为,但最终依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 院际调解权 ”及检方举证不足判马英九无罪,不过,“ 台北地检署 ”称,此案与“ 院际调解权 ”无关,马英九犯行明确,随后上诉至台湾“ 高等法院 ”。


       据早前报道,2013年8月31日,台湾前“ 检察总长 ”黄世铭因督导特侦组办案,监听民进党“ 立委 ”柯建铭电话时,意外发现柯建铭请台湾立法机构前负责人王金平“ 关说 ”(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 司法案件,黄世铭随即向马英九报告案情。“ 台北地检署 ”起诉认定,马英九为了政局安排,将侦查秘密泄漏给时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时任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2013年9月4日黄世铭再对江宜桦泄密。因此,“ 台北地检署 ”依“ 刑法 ”泄密、教唆泄密、违反“ 通讯保障监察法 ”、“ 个人资料保护法 ”等罪起诉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黄世铭早在2015年就已被台“ 高等法院 ”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新台币( 约合 9.57 万人民币)定罪,马英九则在2016年5月卸任后免除了刑事豁免权。


     “ 台北地检署 ”2016年12月启动侦查,约谈马英九、罗智强、江宜桦等人,并于2017年3月14日起诉马英九。经过审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决马英九无罪,可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 台北地检署 ”外,柯建铭也控告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马英九无罪,柯建铭随后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台湾“ 高等法院 ”仍判马英九无罪。


       据了解,易科罚金,是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之罪犯,因其个人因素,如果执行原判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起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科罚金刑。刑的易科的一种。   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视为犯罪人所宣告之刑已经执行。易科罚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人必须是犯法定刑的最重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犯罪人有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是指,根据被告人之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等具体情况,执行徒刑或拘役难以达到刑罚之目的,反而给犯罪人造成很大困难,如犯罪人患重病正在治疗中、犯人家庭人口众多,需要犯罪人抚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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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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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15日)上午,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获刑4个月。下午,马英九首度亲上火线,表示“一定会上诉” 。

    上午,据台湾“中央社”等多家台媒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认定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下同)。马英九仍可上诉。

    下午,马英九在出席活动前亲自回应,他强调“我一定会上诉!”马英九说,面对这样重大的案子,如果回家睡大觉,才是不足以表率。

    马英九表示,今天的判决跟先前3个相关判决的结果认定不一样,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厘清;他强调,“争取的不只是他个人的权益,更包括台湾地区领导人权限不应该受到限制,因此一定要厘清这个问题。”

    马英九案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独任审理本案,她认为马英九行使“宪法”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力,因此以“宪法”的“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判决马英九无罪。一审判决出炉后,引发哗然,检方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期间,马英九仍主打“院际调解权”,做出无罪答辩。至于检方则批评马英九一再误导案情焦点,说他没有干涉、指挥案情,但起诉的焦点应是马泄漏侦查秘密,不在于马有无干涉、指挥,何况马也确实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汇报案情。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江振义、受命法官许文章、以及陪席法官潘翠雪,最后改认定马英九有罪,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合并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本案虽然为二审定谳,但依“大法官解释752号”意旨,本案仍可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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