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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柏溪镇旭宇地产欺骗业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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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心开发商,尚城领寓业主购房合同是70年,办不动产证只有40年,契税我们交的是70的契税,办
证只办了40年,不但如此,更讨人愤怒的是还逻用了我们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所以我们所有业主拜请市长大人为我们所有业主住持公道,我们所有业主在此谢谢市长大人了,我们相信市长大人,我们盼着你的好消息,谢谢你了,拜托了。尚城领寓业主们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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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宜宾县国土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5月2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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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您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人民网给市长留言反映“柏溪镇旭宇地产欺骗业主”的信访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尚城领寓小区属于2003年宜宾县公开拍卖国有土地,地块编号YBX2003-102号,地块总面积为12287m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明确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2003年11月14日—2043年11月13日),受让人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7月中旬,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了该宗地内剩余未建设的5181m2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宜县国用(2010)字第1099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一栏明确载明为“2043年11月13日”。
一、关于购房合同使用年限是70年,办不动产证只有40年的问题
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2010年7月,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宜县国用(2010)字第1099号的518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审批表明确约定了宗地出让年限自2003年起,为期40年。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宜县国用(2014)字第00603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一栏仍然明确载明为“2043年11月13日”。
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尚城领寓房产时,与小区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2010年—2080年)与实际批准不符,期间小区业主多人多次反映过并分别予以回复过。宜宾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县国(地)税局、消防大队、宜宾县振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业人士等单位于2018年4月12日下午在新街社区五楼会议室再次专题召开了业主代表见面解答会,在业主代表见面解答会上,相关部门及法律专业人士就业主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同时明确告知业主代表,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建议业主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关于契税
关于你们购买尚城领寓住房交的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故契税的缴纳只与购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成交价格有关,与不动产年限(70年)无关。
三、业主所交维修资金
一、旭宇公司代收尚城领寓105户业主共计约55万元维修资金(旭宇公司与购房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收代缴),旭宇公司承认全部挪用,目前无偿还能力。
二、目前房管局收到该小区维修资金约5.5万元,扣押一套住房约54平方米(市值约25万元),为避免该房屋被旭宇公司及项目债权人占用,房管局将其出租,租金归集在该小区维修资金专户。
三、现场业主反馈,购房业主中尚有部分未完清购房款,会议要求交至房管局,抵偿旭宇公司挪用的维修资金,现场业主表示同意。但至今没有业主缴纳。
四、该小区若需使用维修资金,可按程序予以申报。
五、由于旭宇公司与购房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收代缴维修资金,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对于旭宇公司未履行代缴义务,现场法律顾问(律师)建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旭宇公司履行业务。
感谢您对宜宾县国土资源局的关心和支持!如需详询,请致电0831—6612360(不动产中心)、0831—7822778(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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