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4.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9.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