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522|评论: 47

[呼声回应] 绵阳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住建局欺诈群众财产,威胁恐呵人生安全怎么看?[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5-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 信 人
[url=]马骏[/url]
信件主题
[url=]违法征收欺诈侵占群众财产[/url]
信件内容
尊敬的绵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马骏 同志你好!
   我是高新区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受害群众,永兴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收中并未严格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均可绵阳市政务网查询)。也并未按棚改小组制定的《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文件所规定,对未确权房屋面积组织国土、住建、规划进行认定及处理,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结果再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点出具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的规定而执行。
   
    一、高新区住建局的制定的文件即绵高城【2015】100号(该通知无法在绵阳市政务网查询)文件不具有指导处理的功效。
   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23日、10月19日高新区住建局分别与陈友品、蔡依丽、肖斌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确定的补偿金额是依据绵阳高新区城建房管环保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这仅仅是一个通知而已,不具有指导处理的功效而国家规定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二、绵阳市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高新区住建局出具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
    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登记房屋面积依法由国土、住建、规划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及公示,评估机构在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结果基础下进行评估价值点,出具被征收房屋整体价值评估并予公示。
    绵阳市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高新区住建局出具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3日,此时才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但在此之前,高新区住建局就已经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居然与还未做出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完全一样,这是巧合吗?而且我们三户的评估报告都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房屋的照片是我们的房屋,但里面赔付人的名字却不是我们,如果是装订错误,恰巧我们三户都装订错误,这里面的蹊跷不言而喻。充分说明评估报告是按高新区住建局的指示做出来的,不具真实性涉嫌犯罪,拆迁部门一致回避不敢澄清此事,更让人有理由相信其中存在猫腻。
  
三、高新区住建局将被拆迁人房屋超出产权登记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程序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真实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拆迁人超出产权登记部分的房屋并未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合法认定、评估,拆迁部门仅让上诉人签个认定表,就随意地认定为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被拆迁人肖斌的房屋修建于2003年,陈友品的房屋修建于2002年,蔡依丽的房屋修建于2003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之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被拆迁人在十几年前修建房屋用于居家生活属于事实行为,是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造成有超出证载面积存在,超出部分不应认定为临时建筑范围,更不可能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指农村)。
   
   被拆迁人虽在高新区住建局单方制作的《永兴镇危旧房棚户区被征收房屋临时建筑房屋认定表》上签了字,但被拆迁人只认可混合、彩钢棚、彩钢房的面积,并不认可上述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况且被拆迁人本人也无权认定自己房屋的性质(确成了农村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在一审、二审中高新区住建局(委托人副指挥长李智年)一直强调我们是自愿签字烙印,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但事实上是严重适用法规错误,可以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临时建筑补偿是按照(绵高城【2015】100号)第三条:临时建筑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补偿的。事实上住建局所制定相关通知并未上报绵阳市政府也未在征收范围公示,该通知文件连最基本的政府公章都未有。该通知违背了《立法法》严重抵触了2015年绵阳市政府所公告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住建局误导我们在“临时建筑认定表”上签字烙印完全不具法律效应,直观证明了住建局在征收中程序不当,违法违规侵占了群众合法权益。
   
    在同期被征收的房屋中有几户根本连产权证都没有(蔡天应,李智敏,王禄民),不仅没有被认定为临时建筑,反而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予以了赔付,对于同期、同等地段的拆迁存在明显的赔付差别。比如给董学军就多赔了十几万。可见拆迁部门对是否是临时建筑的认定,如何进行赔付都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不具有合法性。正因为拆迁部门的违法认定,导致蔡依丽未登记确权的97.5平方米、肖斌未确权的部分为86.58㎡、陈友品未确权的105㎡均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赔付,造成三位被拆迁人差价损失均在40万左右。
四、赔付的项目存在乱安名目
   
    被拆迁人肖斌所安装天然气的费用5400元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应当予以赔付,但拆迁办按照120颗果树(16元/颗)的金额补偿被拆迁人肖斌1920元。肖斌家并没有果树,但拆迁办为少赔付就随意安了一个果树的项目赔付,致使肖斌家仅这一项就损失3480元。
    终合上述:被拆迁人都办理国有产权双证的房屋处于城镇而不是农村,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归咎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但高新区住建局征收中隐瞒了征收程序,随意代替了多个部门越权认定,又干扰评估机构随意标注房屋价值点降低补偿标准,只认证载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房屋统统按农村集体土地赔付,这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高新区住建局在拆迁过程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误导被拆迁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了相应的补偿款,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请相关部门严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切实的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鍥惧崄涓 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 办公室抓拍取证(合法取证)  未确权面积均在100平方米消失了



涓存椂寤虹瓚璁ゅ畾琛    不具合法性的认定表,(违法犯罪的证据,代替相关部门随意认定,又代替评估机构乱标注价值)




QQ鍥剧墖2姘稿叴妫氭埛鍖哄緛鏀舵墜鍐     永兴棚户区小组制定的地方政策,都无(绵高城〔2015〕100号)通知,无公章 无编号,绵阳市政务网上无法查询。





      QQ鍥剧墖99990.jpg   永兴棚户区小组 国家信访答复说 评估公司出错,多赔付董学军12万 属土地证一证重复多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了12万,赔付到董学军账户半年之久,一个工作日并于追回!

  
   2017年 3月,在永兴棚户区小组指挥长办公室 邓自力指挥长,威胁恐呵!我行三人(肖斌 陈友品之子(陈敏)  蔡依丽 )“你们再上访,我有办法收拾你们”  我们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请绵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严查,确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人生安全!!!



=========================
  编辑备注:绵阳高新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5月14日回复,内容见3楼。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8-5-1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部门关注并回复。
      
绵阳高新区新闻发言人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8-5-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您好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陈敏系永兴棚改被征收户陈有品之子,产权人陈有品房屋位于永兴镇新生街163-13号,房屋证载面积为62.4平方米,陈有品本人签字确认的临时建筑面积为105.2平方米。2016年8月2日陈有品与住建局签订《绵阳市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住建局已于2016年12月28日 将补偿款370636元全部支付给陈有品。事后陈有品之子陈敏以对证外搭建的105.2平方米建筑被认定为临时建筑不满为由多次向国家信访总局、省委巡视组、市长信箱、市纪委等部门信访反映情况。区住建局也多次与陈敏本人见面并进行政策解释回复,但陈敏坚持要将临时建筑认定为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协商无果后,区住建局引导陈敏走依法诉讼程序维权。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诉求及处置经过
      2017年9月,陈有品以(一)高新区住建局国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不合法;(二)住建局对105.2平方米临时建筑认定程序不合法;(三)评估机构对房屋评估不合法等理由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高新区法院多方取证调查并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有品的全部诉讼请求”(附:四川省绵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川0792行初10号)。陈有品等人对判决不服并于2018年1月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8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受理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07行终45号)
三、高新区纪工委调查处理经过及意见
     高新区纪工委对住建局在征用陈有品房屋时的征收程序,适用政策,相关征收资料进行调取查阅,并与陈敏(陈有品之子)进行见面了解情况,经区纪工委核查认定没有发现区住建局在对陈有品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存在。同时也支持住建局和陈有品本人走法律程序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并要求住建局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

                                                                                                                中共绵阳高新区纪工委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4月12日判决裁定 我们多户评估报告书装订出错,张冠李戴 房屋照片是我们的 赔付金额却装订别人的 存在瑕疵!(这是明显的评估价值点混乱现象,恰恰我们多户同时出现这种装订错误现象,可想里面存在蹊跷是有猫腻的)
  
   二审法院裁定认为 绵阳市高新区住建局 有权制定相关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就是所谓地方政策! 中央纪委这样说“一切以政策为准,谁不服就是与国家公然作对!”征收实施部门不是随便出政策(规章)文件就有法律效力!况且这还只是个无公章、无编号未经公示的通知而已!
   
    高新区住建局出的通知 《绵高城(2015)100号》,第三条 临时建筑参照《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   
  虽然我们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国有土地房屋被永兴镇指挥部误导按照他们的意识签字烙印成农村集体土地临时建筑,《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就是按《绵高城(2015)100号》通知文件第三条集体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上的临时建筑来补偿的每平方150元、250元、550元。通过对征收法规了解,这完全是不具法律效力的程序,也是违法犯罪的行政乱作为。是今年国家严厉打击犯罪扫黑的重点对象!
  
  在绵阳市纪委监察部4月16日的答复信中,永兴镇指挥部说我们签字是自愿的!关键是中央国务院出台颁布的那条法规法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参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上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来补偿的!!!”地方政策制定相关规章 法规,也要依据国家法规法条的情形下而制定,严重抵触国家政策法规法条的通知,不严格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召集群众开听证会,不严格上报上级市人民政府批示,再媒体登报及公告公示,就暗箱操作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动手脚 来欺诈群众财产!这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纪委监察部门马俊同志 你好!
   2018年 4月12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8)川07行终45号 裁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陈友品(包括其他两户.蔡依丽、肖斌的判决)国有房屋评估价值点的报告书出现装订错误存在瑕疵 。  判决中..国有土地房屋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补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判!我们只有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4月12日 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出,可永兴镇指挥部在4月13日回复给中央巡视组的信访意见中,确隐瞒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多户的报告书发现装订错误存在瑕疵,国有土地房屋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适用法规正确!!!)  既然在信访答复中欺骗中央巡视组 二审还在审理中..... 同样在今天4月16日 回复绵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的意见中依然表示二审还在审理中...(对于永兴镇指挥部的行政乱作为 我们已向中央第四巡视组递交书面证据材料及录音材料)
   对永兴镇指挥部严重违背《国务院590号令》、《宪法》、《立法法》法规精神。对永兴指挥部在征收中可以超越职权,隐瞒征收程序,随意的代替国土、规划、住建相关的认定,又干扰评估机构对未登记房屋随意标注房屋价值点的行政乱作为,我们多户坚持向中央更高法定部门举报反映,依法裁定!


回复内容谢谢来信,您反映的问题已转高新区纪工委处理,请等待回复。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骏

马骏   2018-4-23 9:26:07


高新区 书记:夏明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30天内完成
对于来信回复您认为:
很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现在绵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转交高新区纪工委在处理,希望高新区纪工委能秉公办理,包括对评估公司伙同犯罪的违法征收行为得予调查 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永兴镇受害的老百姓伸冤!挽回财产损失!!! 让永兴镇老百姓 享受国家政策住房保障,让无家可归的群众得到绵阳市人民政府的关爱!     
                                              尊礼      ~~~~

 楼主| 发表于 2018-5-1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明确公布了政策法规! QQ鍥剧墖201805111627153333333333333333.jpg QQ鍥剧墖20180511135920.jpg
还明确指示出,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QQ鍥剧墖20180511135950.jpg


然而  我们永兴棚户区整改小组, 违法扣押~评估报告书~~  不予将报告书发放被征收户手中....严重干扰评估公司造成有 虚构,遗漏,刻意隐瞒评估价值点,多户报告书错误装订现象,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涓存椂寤虹瓚璁ゅ畾琛
  他们的目的,就是以违法建筑之名,误导法律意识淡薄的老百姓,敢于违反绵阳市政策法规《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文件,隐瞒国土、规划、住建相关部门认定确权程序,超越职权代替了相关部门误导老百姓把未登记房屋直接哄骗签订成了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上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又干扰评估公司不做未登记房屋的评估价值报告,超越职权代替了评估公司在不合法的认定表上标注了价格。 为了不暴露此事,刻意扣押了多户的报告书,故意让评估公司将报告书均错误装订,让评估价值点混乱。那怕被发现装订出错,也拖过了法定时间。以权力压制我们老百姓,威胁,恐呵我们!!!
   
   缁甸珮鍩庯紙2015锛 缁靛簻鍑斤紙2012锛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出现了此文件 (绵高城(2015)100号)通知。  


    QQ鍥剧墖2姘稿叴妫氭埛鍖哄緛鏀舵墜鍐    就连地方政策《永兴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都没有出现该“通知100号”文件。
发表于 2018-5-1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原事情的真相把,为啥不把你们法院的判决书一并上传呢?混淆视听,颠倒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8-5-1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180514134331.jpg
微信图片_20180514133931.jpg
微信图片_20180514134323.jpg

发表于 2018-5-1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说了半天都是自说自话,不能偏听偏信。法院判决很清楚嘛,依法治国的时代,我选择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8-5-1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楼主的话很情绪化啊 情绪往往会扭曲事实!!

发表于 2018-5-14 14: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相信法律,法规!既然法院已经两参判决,就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胡搅蛮缠!

发表于 2018-5-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发表于 2018-5-11 16:25
绵阳市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明确公布了政策法规!
还明确指示出,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新区(2015)100号文件是经高新区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审定的文件并在棚改区公示实施的(法院审核了证据),其认定方式已经条款化。“二、危旧房棚户区土地、房屋认定办法
为了确保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序进行,按照《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征收人将对部分房屋产权证不完整的被征收房屋组织认定。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结合永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有《房屋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视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以底层房屋建筑基线所占土地的面积为准;空地或院坝所占面积不计入划拨土地范围。
2、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经改建的房屋,以实际测绘的房屋面积为准,视为房屋所有权证面积。
3、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办理了产权证的房屋,以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超出证载面积部分,以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未经政府批准的改、扩建建筑面积等证载以外面积部分视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以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
4、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改建的房屋,以证载或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证载和政府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以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
5、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户,由住户本人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四至邻居证明房屋权属并书面承诺承担连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社区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陈敏之父陈友品的房屋适用第二条第四款, 证外搭建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是不可能按合法面积赔付的!其他颠倒黑白的说辞不值一驳!总之,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欢迎以事实为依据举报,无事实依据瞎胡闹没有用处!建议心思用到正道上!

发表于 2018-5-14 15: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5-14 16: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相信法律,法规!既然法院已经两参判决,就是公正、公平的!不要一再无理取闹,各种途径都走了,法院也已经公正处理了,请接受判决结果,不要再抹黑各部门了!

发表于 2018-5-14 16: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不顾法院二次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扭曲事实,泼皮耍赖,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吓人~~~! 一下跳出这么多水军!!!
  法院判决 我说了啊!!! 判决报告书装订错误,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赔付!!!
  请问,报告书装订的我的房屋照片,赔付确是别人的评估价值点。(这样的判决,任何老百姓都不得服!!!)
  你们人多势众啊! 是威胁还是恐呵啊???
违法不违法有纪委,二审判决了,老百姓就没有权力申诉了???那国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是干什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8-5-14 16:55
“cyp110”
      您好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对高新区纪委的处理结果,表示不公正 不服! 我们老百姓维权是走合法途径,相信国家法律法规有公正的机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楚揶 发表于 2018-5-14 16:05
此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不顾法院二次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扭曲事实,泼皮耍赖,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来~~~~ 看看 老百姓的眼睛是不是雪亮的!!!
    QQ鍥剧墖甯傞暱淇$绛斿.png      
    答复意见说, 一楼二楼老房和新建(2002年)的房都没有办理产权证!!!


   涓捐瘉涓 涓捐瘉涓 mmexport1493873063501.jpg mmexport1493873085369.jpg mmexport1493873089083.jpg

  那这些都是伪造的??? 去法院告我们 伪造产权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群众评论一下,不要跑 水军些!!!


   涓捐瘉鍥句竴.jpg

    绵阳市公告实施的  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理,是需要那几个相关部门???   上面写着 国土、住建、规划 这几个字,还是老百姓都是文盲认不到!!!


涓捐瘉鍥惧洓 涓存椂寤虹瓚璁ゅ畾琛       请问,,,认定程序上和认定表上有 国土、住建、规划相关部门的 盖章吗???  有编号吗??? 为什么和其他市区的认定程序上不同呢???人家有四个政府机关单位盖章,我们这认定表是自己签字就认定了!!!


对比一下,同样是棚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表,,, 15545B5D-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兴棚改小组~~~  说本人  诽谤!可以依法起诉我!
  向法院起诉我 说你们扣押了我们评估报告书,还诽谤你们将评估报告书误差装订,导致存在瑕疵! 但值得你们庆祝高兴的是判决结果:不影响赔付!  你们应该买鞭炮 热烈的庆祝 再办个胜利连赢晚会!!!


   我们老百姓悲哀!无权 好欺负!任人鱼肉!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