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醇含量为224.5mg/100ml。5月8日,南充陈氏蓝天医院从交警大队拿到检验报告,医院驾驶员李兵出事当晚的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驾”标准。4月27日晚,驾驶员李兵独自驾车,在南充城区丰登路,撞断路边一根碗口粗的行道树,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当晚:李兵参加了三场聚餐
4月27日晚7时许,李兵、唐胜奎相约在嘉陵区南荣路路边小摊“佳味鲜”小聚,李兵说他5月6日是37岁的生日,要提前庆祝一下。当晚“佳味鲜”到场的,加上李兵儿子一共7人,6名大人,一名小孩。只有李唐二人是我院职工,李兵是我院驾驶员,唐胜奎是我院普通职工,两人是同事+同乡+朋友的关系,平时走得很近。其他都是熟人,或老乡。7人在“佳味鲜”点了四五个菜,喝了一斤半散装白酒,李兵喝了两杯(普通啤酒杯)白酒,总计消费230元,最后是朋友杨哥结账埋单。晚9点,大家散场。这时,唐胜奎才知道李兵将医院的商务用车川RJE616开来了,而且就停在“佳味鲜”旁边。“佳味鲜”离李兵住处也很近,唐胜奎说劝李兵走路回家。李兵说要将车开走,唐胜奎和李兵父子坐车回到李兵住处,将小孩送到家。在小区门口,李兵又接到朋友周华的电话,说要庆祝生日。没几分钟,周华赶来汇合,3人都是朋友。由周华开车,唐胜奎坐副驾,李兵坐后排。3人从嘉陵区驱车来到顺庆区金泉路的“鱼介”吃烤鱼,下车后,周华将钥匙交还李兵。席间,唐周二人发现李兵已离开。大约晚上10点,周唐二人吃完烤鱼,停在门口的医院商务车也不见,估计李兵开走了,二人再次拨打电话李兵电话,仍然没接,便各自打车回家。当晚离开金泉路“鱼介”后,李兵又去了哪儿呢?后来,李兵家属来医院交涉,从对话中了解到,李兵又另外参加两场聚餐,又喝了多少酒,由于没有医院其他任何员工参加,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公车私用:当晚医院无公务用车
晚上10时30分左右,医院李院长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说李兵在丰登路出事了,问她是否认识李兵。李院长回答是医院驾驶员。在交警陪同下,120已将李兵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随即,医院多名领导前往中心医院看望,协调抢救,看望慰问。由于李兵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听交警口头简单介绍,事发时,李兵独自驾车,在丰登路撞断一个碗口粗的行道树,一个电线杠还移位了,车速太快,路边有刹车痕迹,商务车严重受损。李兵是去年7月17日聘用到医院的驾驶员,平时主要驾驶商务用车川RJE616。医院出台了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包括李兵在内的所有驾驶员都在管理制度上签字认可。其中包括严禁私自出车,特别严禁酒后驾车。事后,医院查证当晚的用车情况,当晚医院没有任何公务活动,没给李兵安排派车,分管副院长也没接到李兵电话用车请示。李兵违反医院《车辆管理条例》,未经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系员工个人行为,属于典型的“公车私用”。事发后,医院成立专门的机构,积极配合交警,希望尽快查出车祸原因,给家属,给关心医院的朋友一个交待。但这几天,家属采取了过激行为,在医院门口摆花圈、手捧遗像等,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秩序。
医院态度:合法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事发后,由于对驾驶员血液酒精检测有一个过程,网上出现许多不实言论,现在结论已出来了。乙醇含量为224.5mg/100ml,属于明显的“醉驾”,是醉驾标准的3倍(乙醇含量为80mg/100ml即为醉驾)。国家明确规定“醉驾入刑”,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而醉酒驾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医院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事发后,积极配合交警作好检验和善后工作,但家属采取不理智行为,至今家属还有人员在医院“静坐”。驾驶员李兵确是医院职工,但当天晚上,医院没有任何公务安排,他是违反医院关于用车管理规定,私自驾车和朋友、老乡及同学等,一共喝了三台酒,独自驾车出了车祸。医院而言,李兵当晚是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对国家法律而言,李兵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
医院和家属心情一样,也深感悲痛。但“醉驾”明显违背国家法律,我们也深感无奈。希望家属理性表达诉求,合法合情合理解决此事。如果家属无视国家法津法规的相关规定,无视李兵自身醉驾的犯罪行为,继续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医院将采取行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我们希望得卫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引发的纠纷,力争让家属和医院双方满意。
南充陈氏蓝天医院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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