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及社会具有正义感的同仁们:
大家好!我们于2018年3月与泸州市古蔺县丹桂镇至贵州茅台镇公路工程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由我们工人负责该路段修复工程,工程项目(挡土墙、路沿、水沟的新建和修复,)3月20日工人正式进场,施工中由于设计的要求工作量的减少,(备注至今未签订劳务合同)考虑工人背进离乡,为了养家糊口不容易还是继续施工作业,谁知道该工程项目在4月20号就将合同转让给一个姓谢的私人老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 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 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是允许 的,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或遵守招标文件,禁止转包或转让中标合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 如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他人完成。一般法律是不允许将30%以上的工程量或合同金额再次分包的,而转包是法律 法规严格禁止的。)谢老板为了照顾他的亲人和朋友,故意涉坎提出很多让我们根本无法接受的苛刻条,谢竟然又从新上了一批工人,谢老板就采取用各种理由不供应材料,导致我们十个名工人七八天无事可做,目的就一个,让我们自行放弃主动退场。现今我们原来做的工程量工人用血汗换来的工资,至今没有明确告诉谁来解决?我们工人的误工谁来买单?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这些损失谁来负责?请各界朋友给予建议与帮助,谢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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