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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我们是锦江区走马街68 号1层房屋的小业主,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但在行使权力中,我们发现我们的房屋与其他人的产权有位置重叠的问题,于是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了信访,2016年8月22日,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向我们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我们的合法权利。
我们中的部分业主于2017年4月26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我们产权重叠的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2017年6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0104行初44号等行政裁决,驳回部分业主的诉讼请求,部分业主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行终592号等裁定书,维持原判。
在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法院提供了“行政答辩状”,我们认为该答辩足以推翻(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
而且该判决书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利益,给我们造成了几千万的损失,同时也使得国有资产流失,理由如下:
一、“行政答辩状”将(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行政答辩状”中明确说明,2012年10月2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锦江执字第1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随送达(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走马街68号1层部分房屋转移登记至谭晓东、傅阳名下。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该登记事项时,发现该案作为执行基础的成房测2011-042 号《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中注明“该报告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建施图分户计算套内面积,1、2、18 层对权属界限情况无法核实”,遂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审查建议,希望锦江区法院明确是否继续采用该报告办理登记,但锦江区人民法院未对审查建议回复,也未停止执行事项。房屋登记机构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谭晓东、傅阳名下,后经由谭晓东、傅阳将诉争房屋转移至我们名下。
二、(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房屋登记机构于2013年5月将房屋登记机构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谭晓东、傅阳名下后,2013年8月,他们上述房屋分割成很小的面积,以高价包租为诱饵,在媒体上大势宣传,诱骗我们以高价购买上述房屋。 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们一直从一家物业公司拿到租金,但从2016年下半年起,就再也不能拿到租金了。 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我们中的72-86号房屋与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5-102号与成都银发物业公司重叠;131-138与彭昭冀和张光星重叠,37-41 、 44-48与成都七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重叠,我们应该拿到的租金被这几家公司或个人领取。 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公司,因(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终上所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错误的判决书,因其错误的判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而且因为该判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维权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唯有撤销该判决,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因此,我们希望两级法院的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案予以再审!
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 号1层房屋房号 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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