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座落在四川省蓬安县三坝乡乡万寿村二组110千伏(门马线)之下两条电线杆距离房屋非常之近,拉线也纵横我院坝之中,该线路架于1991年7月,当时从安全角度出发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无效,现夏季以来临,因风暴雨,电线产伏冒火,实在让人心惊肉跳,据有关资料在高压线下生存的人所得病恰好也有这样的病,包括我家邻居,也生存这样环境之下,同样也得这样的病因,我们两家就这样门马线之强制生了几十年,我们也向国家电网,南充市供电公司,蓬安供电公司,蓬安信访局,等多次反应之今没反应我们查了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房屋建设在先,拉线在后,由电力公司负担搬迁的一切费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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