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向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资中民保字第130号),对周琴、桂树斌夫妇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刘家湾三贤公园弘乐府公园1号22栋122(z)2-2-2号房屋(产权备案号为21105070000042)进行查封。
2012年11月16日,周琴夫妇以26.56万元将该房出售。证据:(2015)资中民初字第3054号调解书。证明杨国金2012年11月16日,通过资阳中介所《百信三分部》以26.56万元买下此房。但该房于2012年10月30日,就已经被资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该中介所在不经核实房屋有无瑕疵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16日,就组织房屋卖买双方,签协议并交付全额购房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雁检民(行)再监[2017]51200200001号、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书都认为:谭秀英借给周琴的这23万元,与杨国金付给周琴的购房款,数目和日期完全吻合。此款是杨国金付给周琴的购房款,而不是谭秀英付给周琴的借款。
以上法律文书都证明了周琴、桂树斌公开卖了法院的冻结房是千真万确的事。周琴、桂树斌夫妻二人已经触犯《刑法》法第313条和314条。我(黄敏)多次奔走于资阳雁江区筏子桥派出所、资阳雁江区公安分局、资阳雁江区滨河派出所报案,却至今不立案,且,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于2017年7月7日,还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资公雁(滨)不立字(2017)12号。载明:“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三份生效法律文书,都证明周琴卖了法院的查封房是铁的事实,但资阳雁江公安局却查不到犯罪事实,难道公安局一句话,就能够推翻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都不是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不被公安局采信。试问:还要怎样做才能构得上犯罪事实?难道非要把房子点燃,并且烧毁;把银行的钱抢到手,并且成功逃脱;把人刺伤,并且至其死亡,才能构成犯罪事实?才能被公安局承认?才能被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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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黄敏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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