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全国两会胜利召开,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大制度创新。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形成了反腐高压态势。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更是完善了反腐败体制机构,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机构保障。为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这场持久战、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党同志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与腐败作斗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扎实推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锻造一支人民信赖、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党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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