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盛和二路桐梓林壹号小区13栋202无良租户,违反成都养狗条例,在二楼平台养了两条大狗经常半夜嚎叫,并且任由狗在平台上拉屎撒尿不清理,如今时间差不多一年了,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不敢开门,一开门一股狗尿的骚臭味扑鼻而来。平台上满是狗屎,租房子的人偶尔打扫一下就是用水冲,然后混着狗屎狗尿的水积在阳台每天在阳光下发酵。
邻居几次投诉到市场信箱,芳草街派出所均是和稀泥了事。每次都是不好管理,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去了他不开门我们也没办法,作为人民群众我们也知道让警察同志去处理违规养狗的事情太不好意思,可是我们没办法了啊!只能求助执法部门!
首先高新区是限养区,是不能养这种大狗的,其次养狗租户任由狗恐吓邻居嚎叫不管,狗屎狗尿恶臭熏天。严重危害邻居门的安全和居住环境!法律规定在限养区犬只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请问高新区公安局,桐梓林无德租户违法养狗的事,能不能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处理,按照规定秉公执法?还我们小区居民可以呼吸的空气?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高新区禁止喂养,能不能依法收容或者强制驱离桐梓林壹号违规喂养的狗?
成都养狗条例摘录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成都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成都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 一、成都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成都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三、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本通告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农业局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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