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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四川清凤集团,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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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接收房屋应该是先验房后再缴费,如果验房有问题,需进行整改后才接房。
但“成都清凤时代城”物管及开发商“四川清凤集团”无视这些规定,要求业主不缴物管费就不给房屋钥匙,房屋需要整改,与物管无关,是开发商的事。物管只管收取物管费,其他与物管无关。
物业费全缴了,房子收了。但房屋需要整改的管道再也无人管了。

要求清凤集团整改管道外露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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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24日发表了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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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高新区当地

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8-4-2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市民所反映的清凤时代城开发商要求缴纳物业费才进行整改的问题,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一)核实购房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相关税费。 (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本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的前提条件。第九条 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中确认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维修完成。房屋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买受人复验,复验结果应经买受人签字确认。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要求清凤时代开发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验房提出的合理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由于市民未留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可咨询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房产处:8533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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