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涂天华,男,汉,1971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奋斗村9组。身份证号码:510322219710616xxxx.电话:1388181xxxx 控告人:四川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学强 经理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2楼18层1803号。 被告人: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伟 经理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6幢2楼1号。 被告人:李俊伟(是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袁野(是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长维(是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马国民,男,汉,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0104xxxx.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俊伟、李长维、袁野、马国民等被告人涉嫌伪造印章罪、使用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250000元,骗取投入的工程款(工人工资)570000元,合计82万元。 事实和理由: 李俊伟、李长维、袁野、马国民等人员是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滨江村6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了达到骗取控告人的大量的资金,故意编造一个合法的青城美地工程项目(经过调查发现,实质上是一个非法项目),编造一个假的建筑公司,名称是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个公司根本不存在)来承建,还专门刻制了一枚“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城美地项目部”字样的印章,马国民就用“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城美地项目部”字样的印章与四川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即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城美地项目部的代表人马国民就收取涂天华25万元的保证金(分两次收取的,于2013年9月1日收取5万元,于2013年11月11日收取20万元,保证金和投入的资金均是涂天华私人垫付的资金。),该保证金至今未还,凭借这个假合同还骗取控告人组织工人做工、投入资金合计57万元,至今未收回,多次催收未果,进一步细查,才发现被告人均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完全是虚构的事实,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也是虚构的,没有这家公司存在,是假公司,当然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城美地项目部也是假的,故此,马国民所使用的北京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城美地项目部字样印章肯定是假的,签订的合同显然就是无效的,是一个涉嫌诈骗的合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成都田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俊伟、李长维、袁野、马国民等被告人涉嫌伪造印章罪、使用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250000元,骗取投入的工程款(工人工资)570000元,合计82万元。 结合上面的事实和查明的证据证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都江堰市大观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涂天华于2017年10月6日在维权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所述5被告人涉嫌涉嫌伪造印章罪、使用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于2017年10月6日写了控告书交到都江堰市公安局青城外山派出所,多次催促要求立案查处,派出所不立案,控告人由到都江堰市公安局交控告书,并且多次催促要求立案,都江堰市公安局,至今未予立案,也不给予书面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这完全是都江堰市公安局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予以追责。 2、上述案件也反映当地都江堰市大观镇人民政府监管不力,如果监管到位,不可能产生遍地是烂尾楼,不可能产生土地被滥用,当然也不可能产生给控告人造成如此重大的经济损失,当地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法,把法律法规文件落到实处,严格查处类似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设工程,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上述案件也反映当地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监管不力,如果监管到位,不可能产生遍地是烂尾楼,不可能产生土地被滥用,当然也不可能产生给控告人造成如此重大的经济损失,当地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法,把法律法规文件落到实处,严格查处类似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设工程,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成都市都江堰市公安局 控告人:四川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学贵 控告人:涂天华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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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都江堰市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1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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