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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兴园区分局
关于“买房人接房遭遇霸道的开发商”
网络舆情通报的回复
网民朋友:
4月11日,我局接到舆情中心第20180045期网络舆情通报,反映“紫云台开发商以没有支付通知交房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交接之日止的物管费以及预交物管费为由拒不交房,买房人接房遭遇霸道的开发商”的问题后,高度重视,庚即组织执法人员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于您: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紫云台小区位于广安市体育馆附近,由四川凹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该工程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验收,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4月10日,报送《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并获得备案部门同意。广安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参与紫云台前期物业服务投标并成为中标人,该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与四川凹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关于反映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工作建议
(一)问题调查情况。
一是提出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房屋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才享有业主权利和履行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试问,购房户没有实际占有房屋,又为何要承担占有前的物管费缴纳义务?”的问题。
根据四川凹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买受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此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提出“开发商与买受人2017年2月5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上对接房程序却明确约定:凹凸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给买受人,不以买受人缴纳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提条件,足见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条款,确实霸道呀!”的问题。
经园区相关部门核查双方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模板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交接程序第二点约定: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此约定针对的是查验房屋状况的权利并非交房,当事人断章取义,误解了合同约定内容。该工程已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依据双方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项目符合交付条件。
根据双方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查验机构代为查验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将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情况予以公示。在四川凹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安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六条物业服务费中第(五)款付费期限中约定:物业服务费从本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每季度收取。业主自愿预交的除外。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所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买受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相当于是预交该季度的物管费,而非预交一年的物管费。
(二)工作建议。
综上调查及查证情况,反映的“紫云台开发商以没有支付通知交房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交接之日止的物管费以及预交物管费为由拒不交房”问题,是由于当事人未认真阅读理解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造成的误解,在双方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受人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预交一季度的物管费。希望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房合同时仔细阅读并理解,慎重签订合约,以免日后产生一些误解和纠纷。另您如果对合同本身约定有异议,可以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回复。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兴园区分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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