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龙泉大面镇炜岸城洋房区业主,请求贵组督促龙泉规划局撤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附复印件)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一、龙泉规划局在【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认定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违法建筑,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该建(构)物已通过规划验收的事实矛盾,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洋房区业主从龙泉规划局调取的由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勘测信息工程院(龙泉规划局下属机构)绘制的《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配套设施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地面停车位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绿化测绘图》中均能清晰反映出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规划验收前就已客观存在,并且龙泉规划局根据该套测绘图以及项目现场勘察情况对项目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
依据《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
因此,该项目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且验收合格即证明该项目完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且有关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然而龙泉规划局故意对该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事实视而不见,以该建(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为由,作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该项目规划验收合格的事实明显矛盾,确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二、洋房区所有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即未征求洋房区业主的意见也未通知洋房区业主,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洋房区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共有权人。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将直接对该物权的所有人产生重大影响,剥夺其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龙泉规划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故意不通知洋房区业主,即未向洋房区业主阐明作出该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也未充分听取洋房区业主的意见更未按程序举行听证,不但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而且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声音如儿戏,严重背离党和国家的群众路线,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三、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是保证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设施,该建(构)物的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划法规的要求,龙泉规划局无法定理由要求拆除该建(构)物完全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第5.0.20条第3款之规定: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应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因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性质上属于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由于40栋、41栋是商业和公寓混合物业形态,人员流动频繁,外部无关人员以及租住人员众多,若不在40栋、41栋与洋房间设置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必将严重影响洋房业主的生活品质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不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且还是完全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若由于该行为造成任何损失,洋房区所有业主将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向龙泉规划局追偿。
四、由于龙泉规划局未经法律程序,野蛮、片面、机械执法,在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前提下机械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破坏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法公正性产生了重大质疑。洋房区业主普遍认为龙泉规划局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例如炜岸城40栋、41栋楼下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应当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但相关人员未经政府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违规在消防车道的两端分别设立永久性铁门,违法阻断消防通道,给小区消防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小区业主多次反映仍未解决。龙泉规划局不但不对真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还要求拆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极大误解。
综上所述,龙泉规划局的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消。洋房区业主作为该建(构)物的共有权人认为龙泉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因此要求撤销龙泉规划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还大家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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