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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炜岸城米拉业主权益被剥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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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炜岸城米拉业主权益被剥夺
位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3666号炜岸城一期40-41栋,2018年1月30日通往小区的门被人上了七把锁,限制了这两栋业主自由通行的权力,侵占了两栋楼业主的权益。
我们在此郑重声明:我们属于炜岸城一期,是由多幢低层和两幢高层所组成完整的炜岸城一期,在规划上公摊共计、绿化共享等,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能剥夺我们全体业主的权力。
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倍感骄傲和自豪。
我国最高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力:中国公民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
《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低层部分业主通过违法锁门的方式,限制米拉业主进入小区自由通行的权力)。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们不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还记得从小父母教育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是自己的能礼让的就礼让,但这种礼让如今却被认定为懦弱,是无能,自己的权益被他方过度侵犯。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特此向巡视组投信,说明情况。
本说明将提供强有力证据,希望有关部门核查,还40,41栋业主权益,保障我们业主人身安全和尊严。
第一:40,41属于炜岸地产项目第几期?   
40,41栋与低层同属于炜岸城一期(合同和备案,规划图 截图)具有法律效力,其中40,41栋606个车位在低层地下
40,41栋单户公摊:15.68㎡,924户业主总体算下来,公摊总面积约12000多平方。
然而,现实很残酷,收房时,40,41栋楼下就一条不足7米宽的消防通道只是在消防通道中间的围拦上设了一道门,而且还限制40,41栋业主出入时间(早:6:00-晚22:00)
对于物业和开发商这种区别管理,歧视对待,40,41栋业主极为不满,但为顾全大局,最终选择了礼让。
可40,41栋业主的礼让,却被一些人认为是懦弱无能、不敢吭声、好欺负。
2018年1月30日18:00左右,有人非法限制40,41栋全体业主的活动自由,侵占全体业主的权利,违法将其锁住(如附室仅供40-41栋业主使用
第二:炜岸城40,41栋房屋性质是商住公寓,还是住宅?
     炜岸城40-41栋属于住宅楼,70年产权。不属于商业公寓(40年产权)也不属于商住楼(50年产权)请看40,41栋的不动产登记证。

第三:12000平方公摊,40,41栋绿化究竟在哪里?
40,41栋住宅共用宗地:165830㎡ ≈240亩左右,同是一期业主,共享炜岸城一期所有绿化,道路,公共娱乐设施设备等。可以参照2011版《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住宅绿化率不得低于30%。

第四:40,41栋与低层之间间距存在严重偏差
     根据规划图显示:40栋与低层30栋间距 13.27米;41栋与低层38栋间距14.82米。现实际测量距离:不足7米。请看规划图与现实图对比,(欢迎大家现场实测)根据《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设计。

整体为一幢,有着924户人家的庞然建筑12000平方的公摊变成了这一条小巷子。如果万一发生火灾,消防车进不来,一面是24层高的建筑,一面是围栏,在不足7米的巷子里,如何能开展消防救援?引人深思,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令40,41栋所有人忧心重重。
第五:40,41栋物业用房严重超标
    根据规划经济技术参数表,40,41栋住宅物业用房规划面积:340.09㎡ 实际违法隔断利用超1000㎡以上(建有大型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等等)其数据真实准确,限期拆除公告与规划经济技术表。(有原图可查)
第六:40,41栋基础配套--车位
      40,41栋总共924户业主,车位配比: 1: 1.2   总规划车位数:1024(个)其中地面:49个,40,41栋地下室:369个,低层地下室:606个(仅供40-41栋住宅使用) 详见规划经济技术参数表或规划图:
第七:40-41栋与低层中间的隔断---临时围挡
   通过规划图查验,以及与龙泉驿区规划局验收科电话求证,位于40,41栋与低层之间的隔断属于:临时围挡,通过龙泉驿区规划局执法科调查取证,确定其属于违法构建物(附决定书:)
以上所述问题,均有现场可查、所附图均有纸质资料、敬请各位有心人士和有关部门查核,还炜岸城40,41栋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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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龙泉公话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12日发表了龙泉驿区规划局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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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龙泉驿区当地
发表于 2018-4-1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处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大面街道炜岸城小区洋房与公寓之间存在建(构)筑物情况属实。经核实,该小区洋房与公寓之间建筑物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违法建设,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已经按照规划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现该案件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依法开展下一步工作。
    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发表于 2018-4-4 1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心开发商,当地职能部门验收不合格

发表于 2018-4-4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道违法锁住的门,至今有关部门都还没有把们打开,炜岸城40-41栋米拉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可想而知各部门的办事效率,真正的黑心开发商,

发表于 2018-4-4 18: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看看我们的公摊和绿化都被别人给剥夺了!还不准我们40-41栋的业主为自己的权益而愤怒 !

发表于 2018-4-4 18: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图上不存在的围墙。存在了多年,把米拉的公摊和绿化全给了洋房那边,规划部门回话围墙是违建,应该拆除。结果不仅没拆除,反而把唯一道通往绿化的门给违法锁住,真的才冤哦,出了公摊绿化费用,我们只有一条消防通道可以用,而且把门打开,整个米拉已经成了开放式住宅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旅游一下,随意进出,物业没有,保安是来度假的

发表于 2018-4-4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规划局的红头文件,违法锁住的门,到现在都没打开,各种部门各种搪塞拖延。派出所和小区物业反而保护起来了那道被锁的门。我们不仅要开门,还要拆除违建,还我们公摊和绿化。我就不信谁肚子这么大,吃的下这么多公摊。不管对面有啥子高官在里面,我们会斗争到底
mmexport1522836923766.jpg

发表于 2018-4-4 18: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是的规划和实际交房的户型不符合都可以理解成买房时看的是装修完成的效果图 ,但是这个本来属于自己的绿化被隔离还理直气壮的一味反驳合理的要求,甚至不惜四处造谣引起两方业主矛盾,不知道是老百姓太善良了,还是人心太险恶了。

发表于 2018-4-4 1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交房起该有的权利都没有没有享受到,去年向当地相关部门,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答复,希望上级相关部门为人民群众做主,还群众一个公道,问责地方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18-4-4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冤大头,四川新闻联播都上了,政府还是不动于中吗?
人民需要政府,政府在那里??

发表于 2018-4-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锁门锁了好几个月,每次电话问询,都回复是在处理,在处理,不知道多久能处理?多久才打开?为何迟迟没有反应?四楼平台的空调噪音吵得业主都无法正常入睡,影响睡眠和生活质量,这个违法又有谁来过问?这个生活健康损伤又有谁来赔偿?四楼的违规搭建和违规商家的油烟管道又有谁来处理?居然还有食堂和做饭地点放在居住楼里面?把这里当成了什么?你物业的私家后院和公共饭堂以及休息娱乐场所?拿着我们的物业费却不帮业主做事情,成天乱搭乱建胡作非为。视业主为什么?置业主的安全于何处?居然还有大白天,大管道,不停滴着黑色的大油,满地都是,发生了火灾算谁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4-4 19: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19: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1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1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2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歪曲事实真相,扰乱广大读者的视线,说话要讲事实,不要乱说

发表于 2018-4-4 20: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2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4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纪委信访室:

我是龙泉大面镇炜岸城洋房区业主,请求贵组督促龙泉规划局撤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附复印件)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一、龙泉规划局在【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认定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违法建筑,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该建(构)物已通过规划验收的事实矛盾,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洋房区业主从龙泉规划局调取的由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勘测信息工程院(龙泉规划局下属机构)绘制的《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配套设施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地面停车位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绿化测绘图》中均能清晰反映出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规划验收前就已客观存在,并且龙泉规划局根据该套测绘图以及项目现场勘察情况对项目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
依据《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
因此,该项目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且验收合格即证明该项目完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且有关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然而龙泉规划局故意对该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事实视而不见,以该建(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为由,作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该项目规划验收合格的事实明显矛盾,确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二、洋房区所有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即未征求洋房区业主的意见也未通知洋房区业主,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洋房区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共有权人。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将直接对该物权的所有人产生重大影响,剥夺其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龙泉规划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故意不通知洋房区业主,即未向洋房区业主阐明作出该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也未充分听取洋房区业主的意见更未按程序举行听证,不但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而且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声音如儿戏,严重背离党和国家的群众路线,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三、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是保证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设施,该建(构)物的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划法规的要求,龙泉规划局无法定理由要求拆除该建(构)物完全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第5.0.20条第3款之规定: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应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因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性质上属于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由于40栋、41栋是商业和公寓混合物业形态,人员流动频繁,外部无关人员以及租住人员众多,若不在40栋、41栋与洋房间设置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必将严重影响洋房业主的生活品质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不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且还是完全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若由于该行为造成任何损失,洋房区所有业主将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向龙泉规划局追偿。
四、由于龙泉规划局未经法律程序,野蛮、片面、机械执法,在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前提下机械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破坏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法公正性产生了重大质疑。洋房区业主普遍认为龙泉规划局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例如炜岸城40栋、41栋楼下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应当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但相关人员未经政府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违规在消防车道的两端分别设立永久性铁门,违法阻断消防通道,给小区消防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小区业主多次反映仍未解决。龙泉规划局不但不对真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还要求拆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极大误解。
综上所述,龙泉规划局的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消。洋房区业主作为该建(构)物的共有权人认为龙泉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因此要求撤销龙泉规划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还大家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发表于 2018-4-4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你看下相关概念,什么叫公摊面积?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发表于 2018-4-4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房的绿化是比你们多花了一倍的价格买的。你的不是商住楼,那你楼下的商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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