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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炜岸城米拉业主权益被剥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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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0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41栋是公寓商住区。是一个环形通道无任何建构物的独立体。炜岸城小区分四业态。分区管理,资源绿化是所有业主共有的!但是所有图纸设计是有分区要求,施工竣工验收所有资料存档至今。交房几年后的今天,种种原因致使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激发,损失惨重不可收拾!40、41楼公寓商住的住户现在可以刷卡随时进出洋房享受绿化,少数人胡言乱言,歪曲事实的真相!建在公寓楼与洋房之间消防应急通道两端的大铁门,商住楼就不是有环行通道的独立体。而是把洋房区高大上的外围栏就围成了内围栏,围栏的上应急门成了公寓楼刷卡就直接进入洋房区。还不满意就直接天天不间断找到相关部门将洋房区的围栏全部拆除!相关部门不作为的下了一纸令,被个别人复印后见人一份,纸令满天飞,还在围栏上涂鸦!当晚双方发生争执!洋房区以防群体事件升级争得相关部门将应急小门锁闭!攻和守损失惨重!都要有合法权益!求助政府:妥善处理业主与业主的矛盾!解铃还需系铃人!

发表于 2018-4-5 0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下去了!没有底线!无耻至极!你要让政府主持公道?你自己都颠倒黑白,打胡乱说。不知公道在你那里变成什么了!迄今为止,你们可以通过东门、北门等进入洋房,这是你说的完全隔离?多走两步都嫌烦,这就是秉性所致?你知道开放式危险,把墙推倒会安全?你知道消防有问题,还两边私设围栏至自己性命于不顾?找不到矛盾主体,到处扰民惹是生非!人不自爱,不自重。你们都成为大面明星了同志们!醒醒吧!没求事好好上班生活,多去找开发商!别等几年后我们都搬离炜岸城了,你们还在那个卡卡头瞎胡闹!自重!

发表于 2018-4-5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有头债有主,开发商欺骗了你去找开发商,不是来找洋房业主瞎闹,所谓公摊面积,除开你实际居住的面积以外的所有的地方都是公摊面积,电梯间过道,走廊,楼梯,物业,楼下的广场都是你们的公摊面积,觉得不合理,去找开发商,洋房的绿化是在洋房的院子里,你没事天天往别人的院子里跑,别人能高兴吗?

发表于 2018-4-5 14: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握草,恶人先告状!自己不先检讨自己的所作所为,你怎么不把你们做的那些事情说出来呢??破坏小区绿化?你说了吗?损坏小区公共财产?你说了吗?你们遛狗的时候绿化部分、通道留下的狗屎你们收拾了吗?老大娘些进来就采摘花花,说你们你们还飞机坝歪?你说了吗?你们用警用催泪瓦斯喷里面年过半百的老人?你说了吗??你们用铁器伤害我们里面的人你们说了吗???你怎么还有脸在这第一网站上来发帖?说我们欺负你们?谁给你脸了??你这样子的人与同在小区我倍感耻辱,与子同属一省我倍感耻辱,与你同为一国我倍感耻辱,与你同姓炎黄我倍感耻辱,怎么这么不要脸的人都有呢??

发表于 2018-4-5 15: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公摊,不懂就多读点书,实在不想读书就问问度娘,从始至终你们都可以刷卡进洋房各个大门,什么叫把享受不到绿化?你们半夜喷字涂鸦我们围栏,我们为了防止群体事件,在派出所副所长和物管见证同意下锁住我们的应急门有错吗?你们半夜用电锯锯门,一而再再而三半夜锯门,还两次伤我们洋房邻居,为了躲避监控,半夜打伞锯门,邻居制止你们,你们用警用催泪瓦斯喷老人眼睛,这就是你们做的事,还好意思在这BB,有什么不能合理合法的解决,要用暴力伤人?觉得你们公摊不对,绿化少了,还是其它你们不满意,这些你们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去起诉开发商啊,我们洋房也是受害者,但也不是你们可以随便欺负的!

发表于 2018-4-5 15: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所有人:洋房围栏应急门上的锁只能维持原状!如果把围栏拆除了,锁自然就不存在了!如果再打伞或戴着口罩和眼镜半夜偷着来锯锁,后果自负!40、41栋公寓商住区,建在消防应急通道南北两端的大铁门才是祸害!一旦楼里发生火灾,楼外就没有环行通道逃生了!

发表于 2018-4-5 17: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叫眼瞎?啥子叫色盲?在公共平台上好好说话。你清楚啥子叫红头文件不?你买公寓叫聪明?别人买洋房叫蠢?可以,你咋理解是你的事情,但不要在这骂骂咧咧。公寓在现在为止都可以刷卡从几个正门进入,你偏要说应急门锁了你就进不来?你就没有享受你所说应该享受的绿化?你用意何在?所有你认为的不合理你可以起诉等正当流程处理,非要深更半夜伤人?在这说的还有道理了?

发表于 2018-4-5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也只有哈哈了,结果你的红头文件是上海换届米拉嗦?可以。不要一开口就求啊求啊滴,你有文化可以了嘛,求字写错了。

发表于 2018-4-5 1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寓商住个别人竟好意思公开上电视不要脸皮满嘴胡说八道!做了那么多的坏事,发放复印纸令、乱涂鸦、伤害老人、进洋房区遛狗不捡狗屎、带小孩破坏绿化乱摘乱採、随地大小便、到处乱丢烟头等等为何在电视不做说明,爱护公共财物和遵守社会道德你懂吗?

发表于 2018-4-5 2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5 2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龙泉大面镇炜岸城洋房区业主,请求贵组督促龙泉规划局撤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附复印件)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一、龙泉规划局在【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认定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违法建筑,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该建(构)物已通过规划验收的事实矛盾,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洋房区业主从龙泉规划局调取的由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勘测信息工程院(龙泉规划局下属机构)绘制的《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配套设施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地面停车位测绘图》、《炜岸城一期(12-24、27-34、37-39号及地下室)规划竣工验收绿化测绘图》中均能清晰反映出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规划验收前就已客观存在,并且龙泉规划局根据该套测绘图以及项目现场勘察情况对项目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
依据《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
因此,该项目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且验收合格即证明该项目完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且有关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然而龙泉规划局故意对该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事实视而不见,以该建(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为由,作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该项目规划验收合格的事实明显矛盾,确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二、洋房区所有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即未征求洋房区业主的意见也未通知洋房区业主,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洋房区业主是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合法共有权人。龙泉规划局作出【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将直接对该物权的所有人产生重大影响,剥夺其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龙泉规划局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故意不通知洋房区业主,即未向洋房区业主阐明作出该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也未充分听取洋房区业主的意见更未按程序举行听证,不但单方面剥夺了洋房区业主的陈述权、申辩权,而且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声音如儿戏,严重背离党和国家的群众路线,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
三、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是保证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设施,该建(构)物的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划法规的要求,龙泉规划局无法定理由要求拆除该建(构)物完全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第5.0.20条第3款之规定: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应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因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的建(构)物在性质上属于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由于40栋、41栋是商业和公寓混合物业形态,人员流动频繁,外部无关人员以及租住人员众多,若不在40栋、41栋与洋房间设置透空栏杆或通透式围墙,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必将严重影响洋房业主的生活品质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龙泉规划局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不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且还是完全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若由于该行为造成任何损失,洋房区所有业主将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向龙泉规划局追偿。
四、由于龙泉规划局未经法律程序,野蛮、片面、机械执法,在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前提下机械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破坏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法公正性产生了重大质疑。洋房区业主普遍认为龙泉规划局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例如炜岸城40栋、41栋楼下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应当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但相关人员未经政府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违规在消防车道的两端分别设立永久性铁门,违法阻断消防通道,给小区消防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小区业主多次反映仍未解决。龙泉规划局不但不对真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还要求拆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极大误解。
综上所述,龙泉规划局的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消。洋房区业主作为该建(构)物的共有权人认为龙泉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因此要求撤销龙泉规划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第12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关于要求限期拆除炜岸城小区40栋、41栋与洋房之间建(构)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还大家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发表于 2018-4-5 2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对对,炜岸城别墅的绿化外加高层的绿化也都是你们米拉的公摊,快喊开发商把小区围墙全拆了一寸不留,连隔壁龙城一号绿化都是你们米拉的完美

发表于 2018-4-5 21: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5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奇了怪了哈,人家最先发的帖子讲的是维护自己被开发商损失的权益和尊严,你们这批瓜货跑进来自取奇辱地做什么?不要脸到这种份上了,政府文件已经发了,新闻也播了,你们这些跑上来吠什么,叫嚣什么?懒得和你们说,骂你是你自己找的,跑上来无理搅三分,胡搅蛮缠。红头文件自己去政府看,还非要发个你自己的红头文件好像显得自己很牛逼?多发几张,看看你家谁在里面当官?有本事多发点,我来跟你对发,看看谁的红头上面的大点,发呀,继续发赛

发表于 2018-4-5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下,我从来不骂人,我只骂傻逼和贱人

发表于 2018-4-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大姨妈的 发表于 2018-4-5 23:42
再补充一下,我从来不骂人,我只骂傻逼和贱人

我从来不骂人,我只骂傻逼和贱人,还有弱智

发表于 2018-4-5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傻 发表于 2018-4-5 17:18
啥子叫眼瞎?啥子叫色盲?在公共平台上好好说话。你清楚啥子叫红头文件不?你买公寓叫聪明?别人买洋房叫蠢 ...

我就奇了怪了,人家发帖本来是说被开发商侵占的权益,维护自己伸张主张,你们这些瓜娃子自取其辱地跑上来干什么,不是找挨骂是干什么?骂你怕是轻的,你觉得你想说什么你找政府去说去赛,你跑上来自取其辱得要打嘴仗,老子没空,你当跟你一样四岁成天无事可做吗?发个红头可显示一下你好牛逼哦,再发嘛,继续发赛,看看最大能发到多大嘛,好不容易买了个洋房不得了了,你们不是之前还装可怜哭穷全家几代人买了个房子嘛,现在又牛逼不得了了?你再发你红头,继续发,把你家最大官发出来,看看有多大嘛,拽成那副逼样,好不容易买了个洋房,简直是光宗耀祖,不发点东西显示,怎么找到优越感,来掩饰你的自卑和猥琐?红头继续发,发赛

发表于 2018-4-1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龙泉驿区当地

发表于 2018-4-1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出来,这事不光涉及开发商,还涉及到另一边的业主。这事情不好协调。要看开发商当初怎么白纸黑字写的
发表于 2018-4-1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处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大面街道炜岸城小区洋房与公寓之间存在建(构)筑物情况属实。经核实,该小区洋房与公寓之间建筑物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违法建设,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已经按照规划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现该案件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依法开展下一步工作。
    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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