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flowingtea

[群众呼声] 控告法院院长万兴隆挪用公款,被踢皮球,请问该哪个部门查处?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5年4月,控告人要求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吴印伟科长(时任)公开笔迹鉴定其选择送检样本的依据,被其拒绝。当时吴映伟(吴印伟)还对控告人说“如果你怀疑鉴定结论,你可以自己找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回答乍一听感觉既公平公正又合理,其实这是吴映伟(吴印伟)在玩弄花招,而且,2016年,成华区检察院控申科杨科长也玩过这个花招。

为什么说吴印伟让控告人自己找司法鉴定机构作笔迹鉴定是在玩弄花招呢?原因如下:
1、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只采信检察院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那么即便控告人排除各种阻扰委托其他非检察院鉴定机构作出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其结果只会是“成华区检察院根本不采信,反而暴露出是哪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在与成华区检察院和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作对”。在中国没有哪家司法鉴定机构会做这种蠢事,所以吴映伟(吴印伟)的回答完全是在玩弄控告人。

2、《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对检察院鉴定机构工作范围有严格规定,检察院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不受理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鉴定,即检察院鉴定机构不会受理控告人个人委托的鉴定。
以上两点足以反映出吴映伟(吴印伟)作为案件主办检察官,明知控告人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不可为的事情,为掩盖其与贺丹、周德才二人弄虚作假作出的笔迹鉴定意见,故意忽悠控告人。

2013年3月14日,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报案,次日控告人与另两名被告将刘礼平扭送到该派出所,当天派出所民警与吴映伟(吴印伟)检察官对刘礼平及余世飞律师讯问后,派出所一直未受理立案,也未向报案人作出任何通知。2015年4月,控告人(被告)再次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控告刘礼平及余世飞等人。(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3年3月15日被告将原告刘礼平扭送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控告人以为成华区检察院与成华区公安分局会立案,然而,没想到成华区检察院包庇犯罪还协助制造假案,成华区公安分局不作为。
控告人与其他被告于同年4月3日向成华区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的申请函”及“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刑事案件受理初查通知书”,请求成华区法院中止审理(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纠纷,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再审理本案,成华区法院以泰山路派出所未立案为由驳回被告申请。

2015年4月,控告人(被告)再次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控告刘礼平、余世飞和夏文铎三人,阐明控告理由:
2012年谢临枫本人从未到过成华区法院,同年10月15日,谢临枫本人在都江堰人民医院住院输液,谢临枫及其代理人都未去法院,但是,2012年10月15日成华区法院的庭审笔录上却有“谢临枫”的签名和签署时期。三个被控告人一直隐瞒谢临枫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签署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控告人两名律师明知谢临枫未到庭签署。刘礼平多年作为谢临枫的保姆,其间保管谢临枫的全部书画作品,刘礼平也向谢临枫学习书画,刘礼平对谢临枫的字迹与书写习惯与方式非常了解,控告人怀疑该笔录的签名和日期的签署是刘礼平所为,因此,控告人请求通过合法的鉴定与侦查手段查清该2012年10月15日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署名和日期的签署是何人所为。

但是,经控告人多次向监督部门反映,成华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要求查看成华区公安分局不立案的依据,成华区公安分局法制队回复控告人“公安不作笔迹鉴定,不立案依据不对控告人公开”。在这起假案中完美体现出公、检、法一家,检察院和法院的腐败份子就如宙斯之神,神做的假案,当然不存在犯罪。(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下图是:成华区公安分局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5-5-26 公安分局不立通知书.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2015年5月26日控告人收到成华区公安分局对控告刘礼平、余世飞、夏文铎三人作出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书”(见上图),便向成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由于是成华区法院、检察院制造、包庇的假案,成华区公安分局的刑事复议自然就成了走过场,而且成华区公安分局还故意拖到复议规定期限到期时才把过场走完,作出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决定书》。成华区公、检在包庇成华区法院制造假案的同时,成华区检察院还协助成华区法院制造第二起假案,即(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案。

2013年3月14日,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的民警与成华区检察院的吴映伟科长一起讯问过刘礼平与余世飞律师,难道刘礼平、余世飞二人能骗过成华区公安分局的警官?难道这些警官笨到经过几小时讯问还没发现刘礼平、余世飞等人的诉讼欺诈行为?难道是成华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迫于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官要协助刘礼平进行诉讼欺诈,所以警官只得选择隐瞒事实不作为,任凭刘礼平等人勾结法院一群腐败司法人员欺诈被告?(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下图是: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决定书”

2015-6-26 刑事复议决定书 (成华公安分局).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控告人收到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决定书”(见上图),不服复议决定,控告人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控告人本以为成都市公安局可能不会与成华区公、检、法一伙,可能会履行监督职责,但是,事实证明控告人的想法大错特错,成都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刑事复核决定书”,同样对控告人声称公安局不作笔迹鉴定。成都市公安局不作笔迹鉴定,不收集谢临枫未去法院的相关证据,就认定成华区法院2012年10月15日的庭审笔录上“谢临枫”的署名不是伪造或者不是被威胁恐吓书写的,这显然违反办案程序,也违背逻辑。那么,究竟成都市公安局是真的没作笔迹鉴定呢?还是象成都市检察院一样作了份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控告人不得而知,因为成都市公安局拒绝公开“不立案的理由”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下图是:成都市公安局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刑事复核决定书”。
2015-7-15 刑事复核决定书.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6-9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都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复核决定后(见上图),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予以刑事立案监督,到此,这起离婚假案又被踢回检察院。
2015年8月11日,控告人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首次交给了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主任手中,同年9月10日,控告人查到干骐故意不依法将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录入检察院的办公系统,故意不让其他检察官和检察院查询到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控告人10多次到成都市检察院查询及电话询问,均无法查找到控告人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

下图为2012年10月15日上午9:25时,谢临风正在都江堰人民医院住院部,医生正在询问其病情.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制造的这起假离婚民事案的开庭审理笔录上却载明: 2012年10月15日上午9:30时,谢临风却出现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5号法庭参加开庭审理,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真是戏精!庭审笔录就是法院自编的虚构开庭审理剧本,然后第二天就判决谢临枫离婚!

2012-10-15 医生询问病情.jpg

下图为2012年10月15日至17日,谢临风在都江堰医院每日进行10多个小时的输液治疗,谢临风于10月20日打电话通知其在成都市的妻子葛名秀,说保姆刘平(保姆刘礼平平时使用“刘平”这个名字)要回家,需要葛名秀去都江堰医院照顾他.此时,夫妻二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2-10-15 医院输液执行单.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华区检察院于2013年3月走访了谢临枫于2012年10月住院的都江堰人民医院,检察院这伙人对医院的医务人员声称检察院在调查一起案中案,吓得医务人员以为保姆刘礼平是黑社会的。可见,成华区检察院这伙人的演技并不比成华区法院那拨戏精差。

成华区检察院当然也调查到谢临枫2012年没去法院,但是,现任成华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吴映伟(时任民行检察科科长)认为:“虽然谢临枫与其代理人2012年10月15日没有去法院参加离婚开庭审理,但法官第二天可以为谢临枫提供便民服务,判决谢临枫离婚。”
成华区检察院认为:不开庭就判决离婚是成华区法院为老百姓提供便民服务,所以成华区检察院反渎局认定余沁没有职务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成华区法院的法官哪天杀人了,成华区检察院会认定法官是在为被杀者去极乐世界提供便民服务。
既然不须要开庭就提供便民服务判决离婚,那为什么成华区法院2012年10月15日的离婚开庭审理笔录中要写谢临枫到了5号法庭参加庭审呢,吴映伟说“庭审笔录只是余沁等人的笔误,不能证明是余沁故意伪造庭审笔录。”
成都市检察院控审处的检察官认为“余沁等人虽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可见,刑法399条在检察官眼里就是个屁,难怪中国这么多冤假错案。

控告人从2013年3月开始一直不停地向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纪委控告,然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制造假案的主演戏精余沁、薛跃发等却被提拔重用,包庇假案、协助假案的检察官吴映伟被提拔重用,不知道他们以后还会制造多少类似假案。
下图是:万兴隆院长领导的成华区法院在捏造离婚庭审笔录(见10楼贴图)的第二天,即2012年10月16日枉法判决谢临枫夫妻离婚的判决书。成华区法院赤裸裸地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被检察院说成是为老百姓提供便民服务。(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2-10-16_判决书p1.jpg 2012-10-16_判决书p2.jpg 2012-10-16_判决书p3.jpg


发表于 2018-6-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1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官方网站上,2016年1月12日刊登了一则人民网媒体报道:“近日,人民网走进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成华区法院”),采访了该院院党组书记、院长万兴隆。万兴隆说:我们的任务就是留下一支成熟、高水平的队伍……”

请问万兴隆院长: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在你的领导下,接连制造连环民事假案,你还挪用公款为假案制造伪证,提拔重用制造假案的余沁、薛跃发等人,这就是你们法院培养、留下的一支成熟、高水平的制造假案的戏精队伍?!而且这支队伍受到纪委和检察院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8-6-2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成都市公安局2015年7月15日作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刑事复核决定书”。2015年8月11日,控告人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到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主任手中,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予以刑事立案监督。
一个月后(同年9月10日),控告人查到干骐未依法将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录入检察院的办公系统,同年10月26日,控告人到成都市检察院控告中心,向干骐询问刑事立案监督进展,干骐表现出十分惊讶的样子 :“他们没有通知你啊”?控告人反问干骐“你指的他们是谁”?而事实是,控告人10多次到成都市检察院查询及电话询问,其他检察官均称没有查找到控告人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登记信息。可见,干骐收到控告人立案监督申请2个多月,却故意不在检察院办公系统中登记案件信息,故意不移送案件,还装出一副已经将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假相。
控告人当天要求干骐告诉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案号,干骐就假装跑到检察院大楼里面的案件管理中心去查(成都市检察院的新案件管理中心已经建起几年了,从铁门外看,建筑宽敞现代,就是大门一直锁着,没人在里面),控告人等了半个多小时,干骐才出来对控告人称电脑系统不正常,暂时查不到案号,之后,干骐主任又继续找各种理由忽悠、拖延。对于控告人不服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的弄虚作假的“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提级鉴定,干骐同样一直拖着不办理。

对于控告人控告法官、检察官违法、职务犯罪,基层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这些检察人员根本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对控告人的控告俨然是戏精在表演。虽然控告人向纪检投诉干骐,但是,2017年10月,干骐又对另一刑事立案监督故伎重演,简直就是轻车熟路。(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6-3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干骐主任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监察投诉干骐,每次都是那位刘纪检接待控告人,而且每次刘纪检都以不同的借口推诿,刘纪检一会说案子拖得太久,证据已经查不到了(案子拖得太久,证据查不到了,刘纪检不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反而变成了刘纪检不监督不处理的理由)。刘纪检一会又说事情多,忙不过来,他还需要时间了解。控告人只好向最高检察院网络举报反映成都市检察院不按规定不按时办理刑事立案监督。
2016年1月8日,干骐主任电话通知控告人去成华区检察院反映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控告人询问干主任为什么同一件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材料向市院提交5个多月,至今无结果,却还需要向成华区检察院重复申请。干主任骂道:“你脑壳有问题嗦,按法律规定你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反映(气势汹汹地忽悠控告人),你是牛黄丸嗦(干主任骂人的电话有录音)”。
控告人要求干骐主任作出书面通知向控告人说明须向成华区检察院重新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和提级鉴定。2016年1月19日投诉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询问关于控告人多次控告成华区检察院陈建勇检察长涉嫌包庇余沁职务犯罪的处理情况,干骐让控告人签收了《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答复函上载明:关于控告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及不服成都市检察院作出的《成检技鉴字[2013]07号》鉴定意见,经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控告人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和立案监督申请
成都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就是这样以先拖后忽悠的套路包庇、纵容法官、检察官职务犯罪行为,有成都市检察院以及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刘纪检这样的纪检人员给这些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当保护伞,违法犯罪的法官、检察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后继更新,在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控告人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提级重新鉴定申请,拖了5个多月不进行案件登记、移送办案部门,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要求控告人重新向成华区检察院提出相同的申请。

2016-1-19_立案监督信访答复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7-15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控告人收到成都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违法作出的《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2016年1月20日,控告人向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投诉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2位信访接待员称:省检察院信访不受理这类投诉。同年1月21日,按省院信访接待员的建议,控告人在市院控告中心找到干骐主任要求对刑事立案监督重新作出答复,干主任(党员)向控告人吼道:“你有点神经过敏,市院作出的答复是经过各级领导审批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答复函,还不屑地说,如果你们认为市院作出的答复违法,可以向省院投诉,如果省院认为答复函有错,我们会收到省院的纠错通知,目前,只有这个答复函,我们不会重新作出答复。”
于是,控告人只得把对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相关人员的投诉发到互联网公开投诉(见“投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https://www.mala.cn/thread-13314734-1-1.html),投诉无任何结果,但是,之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电话通知控告人:成华区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刑事监督答复。之前是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和反渎部门包庇、协助制造假案,然后轮到侦察监督科继续履行包庇假案的职务。成华区检察三个科室的检察人员在陈建勇检察长的领导下,按部就班地包庇、协助成华区法院制造民事假案。
控告人在领取成华区检察院侦察监督科作出的维持不立案通知时,向该科科长要求公开决定不立案的理由,该科长称,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是公安和检察院的保密材料,当事人不得查看。
控告人感觉很奇怪,为什么在四川省,检察院作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理由成立所依据的理由都成了保密材料?到底保的是什么秘密,什么样的立案理由见不得天?以这样的方式和权力保密,人民群众怎么监督司法腐败呢?成华区检察院各部门与成华区法院又会保密地协同制造多少假案呢?而在中国其他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刑事不立案决定都会向当事人出具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而且,控告人打电话到成华区检察案管科,只能查到一件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流程,查不到控告人其他案件案号,而在此之前,成华区检察院对控告人的控告还作出”成华检民行立通字 [2013] 第08号”及”成华检不立 [2015] 01号”,但是,这二件案号的案件在成华区检察院案管科电子系统中却查不到,只能查到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而被转到成华区检察院的案件信息。
下图是,成华区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声称:检察院审查内部保密的不立案理由,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答复函”。(后继更新,在近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2016-1-28 刑事立案监督答复.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8-6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回放,制造假案、包庇假案、快速发财的方法和套路:
为了包庇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法官及法院领导,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将莫须有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称之为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部保密材料,这样,莫须有的“不立案理由”就可以拒绝向控告人公开。

控告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高检发办字〔2006〕33号)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之规定,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虚假离婚庭审笔录上原告署名笔迹重新提级鉴定。成都市检察院在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中,要求控告人向成华区检察院重新提出申请。

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重新提出提级鉴定申请后,成都市检察院与成华区检察院开始相互踢皮球,推诿,继续掩盖、包庇成华区法院制造假案的法官及相关责任领导的违法犯罪事实。

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反映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申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提级鉴定,又是那个刘纪检接访,他装模作样地询问控申处干骐主任(党员)为什么一直未办理提级鉴定,干骐主任信口开河地说控告人依据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是200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高检发办字〔2006〕33号),干骐主任称此《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已经过时了,但是,干骐主任又拿不出新的相关规则。然后,那位刘纪检与干骐主任一唱一和地睁着眼睛说瞎话,对控告人要求提级重新鉴定置之不理。那份由吴映伟(党员、反渎局长、员额检察官)、贺丹、周德才联合制造的虚假“成检技鉴字(2013)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永远掩盖法官和法院领导违法犯罪事实。(后继更新,在近几年中遭遇的假案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18-8-1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游记告诉我有背景的妖怪是不会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9-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系正当防卫。中国终于有检察机关为公民伸张正义了,不知道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那些做假证制造假案,掠夺百姓财产的不法检察官、法官什么时候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发表于 2018-9-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太多,看不完

 楼主| 发表于 2018-9-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内容多是因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与成华区法院几年中一步一步利用职权作假证、设圈套制造假案的证据多,成华区检察院多个部门领导包庇法官职务犯罪、成都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包庇法官职务犯罪的证据还没上传完。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