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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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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投诉人:葛名秀、谢文兰 汉族  联系电话:18980696929
被投诉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被投诉人:干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党员
投诉请求
1、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后不作为,并乱作为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立案监督,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的违法包庇行为,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2、依法对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作出的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依法责令成华区公安分局侦查并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1012日(后被更改为201210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签字为“谢临枫”的签名和落款日期是何人书写;
4、依法责令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向投诉人公开和复印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全部侦查收集的证据。依法责令成都市公安局向投诉人公开和复印成公刑复核字[2015]24号刑事复核决定所依法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在审理投诉人之父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案件中(案号为: [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明知原告谢临枫未依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就应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按原告谢临枫自动撤诉裁定离婚案,余沁却故意与谢临枫的保姆刘礼平、律师余世飞、夏文铎等人伪造谢临枫到庭参加诉讼的庭审笔录,枉法判决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帮助刘礼平侵吞投诉人家人的银行存款104万元。20133月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法官及刘礼平等人,按规定初查期限为三个月,成华区检察院渎侦一直拖延不立案,并委托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作出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报告,经过长达近2年时间的初查,才作出了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成华区检察院不依法侦查刘礼平伙同法官职务犯罪侵吞财产的犯罪事实,致使法官余沁和刘礼平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造成投诉人家人已查明的财产损失共计为:银行存款104万余元,价值50万余元的房产。此外,另还有价值120万余元的财产损失未查明。
投诉人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刘礼平等人伪证罪与侵占罪,成华区公安分局未鉴定伪造的证据,于20155月作出《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投诉人向成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成华区公安分局作出《成公成刑复字(20152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投诉人再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成都市公安局作出《[2015]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投诉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予以刑事立案监督。市院控申处受理申请后一直不作为,干骐检察官找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了5个多月,后以《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代替刑事立案监督受理回复。2016119日投诉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询问关于投诉人多次控告成华区检察院陈建勇检察长涉嫌包庇余沁职务犯罪的审查情况后,干骐让投诉人签收了《成检控复字[2016]3号信访答复函》,答复函上载明:“关于投诉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及不服成都市检察院作出的《成检技鉴字[2013]07号》鉴定意见,经市院审查后认为,投诉人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和立案监督申请”。经办人员干骐有违法包庇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2015811日,投诉人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首次交给了控申处主任干骐手中,因此,干骐是投诉人要求刑事立案监督的首接检察官,应当承担起“首接首问”的职责。2015910日,投诉人得知干骐失职未依法将投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录入检察院的办公系统,无法让其他检察官和检察院查询到投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投诉人事后10多次到成都市检察院查询及电话询问,均无法查找到投诉人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
201618日,干主任再次电话通知投诉人去成华区检察院反映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投诉人询问干主任为什么同一件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材料向市院提交5个多月,至今无结果,却需要向成华区检察院重复申请。干主任骂道:“你脑壳有问题嗦,按法律规定你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反映,你是牛黄丸嗦(干主任骂人的电话有录音)。” 因此,干骐已有失一名检察官的基本职业素质。
120日,投诉人向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员投诉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2位信访接待员称:市院的答复函并不是经市院检察长批准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市院的答复,可以向市院要求重新答复,省院信访不受理这类投诉。121日,按省院信访接待员的建议,投诉人在市院控告中心找到干骐主任要求重新答复,干主任向投诉人吼道:你有点神经过敏,市院作出的答复是经过各级领导审批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答复函,还不屑地说,如果你们认为市院作出的答复违法,可以向省院投诉,还可以把答复函发到微信、微博让人民群众监督,如果省院认为答复函有错,我们会收到省院的纠错通知,目前,只有这个答复函,我们不会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规定的检察院法定职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进行立案监督和纠正下级的错误决定,实为不作为,且还有多处违反法律规定,干骐作为首接的经办人,其行为更是直接与《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违背,应当依法查处。因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纠正和查处下级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依法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显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投诉人:葛名秀、谢文兰
                                                                                     2016129
后附证据:
20160119_174832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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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投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

证据:  下图是余沁法官伙同刘礼平伪造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中,原告"谢临枫"的签名全系伪造,余沁依据这份笔录枉法裁判谢临枫离婚.笔录中的"谢临枫"是四川省知名画家谢临风,谢临风本人根本不知道被法院判决离婚.

伪造的庭审笔录--P1

伪造的庭审笔录--P1

伪造的庭审笔录--P2

伪造的庭审笔录--P2

伪造的庭审笔录--P3

伪造的庭审笔录--P3

伪造的庭审笔录--P4

伪造的庭审笔录--P4

伪造的庭审笔录--P5

伪造的庭审笔录--P5

发表于 2016-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楼主对其有异议可以申请上诉,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3:
下图为2012年10月15日上午9:25时,谢临风正在都江堰医院,医生正在询问其病情.庭审笔录上载明: 同一时间谢临风本人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5号法庭参加开庭.

2012-10-15医生询问病情

2012-10-15医生询问病情

下图为2012年10月15日至17日,谢临风在都江堰医院每日10多个小时的输液治疗

2015-10-15医院输液执行单(发网站)

2015-10-15医院输液执行单(发网站)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6-2-1 16:51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楼主对其有异议可以申请上诉,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法院干警的监督、查处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由检察院渎职侵权局调查,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由检察院对法官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检察院就会起诉法官追穷法官的刑事责任!!最高检察院2015年把查处冤假错案列为重要任务之一....和你说的对判决提出上诉完全是二件不同的事.我是在举报法官制造假案,职务犯罪,检察院却不作为,不立案侦查.难道你认为法官触犯刑法,就不应该有上级检察院来查处??法官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2-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余沁法官对被告葛名秀使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判决书,致使被告根本不知晓有离婚诉讼,余沁法官、书记员、二名陪审员便自导自演了一场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参加的开庭审理。

2012-7-13对被告的开庭公告
2012-7-13对被告的开庭公告(法制报--发网站).jpg
2012-10-24对被告的判决书公告
2012-10-24对被告公告判决书(法制报--发网站).jpg

其他证据会陆续上传,看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工作人员是如果制造假庭审,再依据假庭审判决一对不知情的老年人离婚.说不准你哪天就不知不觉被法官离婚了,直到你家的财产被保姆全部侵吞掉才知道被离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2-7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为法庭在假庭审的第二天下达的判决书,余沁法官、书记员、二位陪审员制造假开庭审理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分管民庭副院长便在一夜之间审核、批准判决谢临风与葛名秀离婚,效率之神速,空前绝后,因为刘礼平急需这份判决书。
2012-10-16_判决书p1.jpg
2012-10-16_判决书p2.jpg
2012-10-16_判决书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12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余沁法官,该检察院民事行政科立案. 2013年4月民行科结案后,一直拒绝给投诉人书面处理结论,二位承办检察官称书面处理结论是检察院内部文件,不能向当事人公开。之后,投诉人多次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公开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书面处理结论,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于2015年4月作出书面处理结论,结论中载明:余沁法官程序违法对被告使用公告送达。对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在无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明就立案制造假案、假庭审后的民事行政枉法判决却没有作出任何结论。投诉人多次申请查阅案件调查材料,成华区检察院声称不能查阅。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民事行政科2013年3月作出的立案通知书
2013-3-12_成华检民立通知书.jpg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民事行政科结案2年后于2015年4月作出的处理结论。
2015-4-13_民行结案意见.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1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314日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控告保姆刘礼平、律师余世飞和夏文铎伪证罪,第二天,投诉人报110将刘礼平扭送至该派出所,当天,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二位检察官到派出所讯问了刘礼平与余世飞。之后,成华区检察院渎侦和建设路派出所一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2013523日,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查看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的笔迹鉴定报告,二位承办检察官口头告知: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是由成都市检察院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为:"谢临枫"的签名为其本人书写。但又声称:笔迹鉴定属于检察院的内部材料,当事人无权查看。此后,投诉人又多次依法向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申请查看笔迹鉴定报告,并多次实名书面向成都市检察院控告中心举报余沁法官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请求渎职侵权局立案调查。按规定,初查期限为3个月,20139月,10多家网络媒体报道了“成都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实名举报线索及时移交、查处和答复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实名举报案件三个月内对举报人公开初查情况”,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却未按此《办法》办理案件。6个多月过去了,成华区检察院一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书,投诉人及其母亲10多次到成都市检察院催问初查结果,2013123日,经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童勤处长的协调,投诉人与其母亲到成华区检察院询问初查结果,该检察院涂友军副检察长与渎侦周局长(女)不回答关于案子初查的任何情况,周局长很霸道地声称:“检察院认为法官没开庭就判决不是犯罪,只是违法。渎侦不会立案,此案不作书面不立案通知书”。投诉人和周局长当场吵了起来,投诉人的母亲被气哭,涂友军副检察长与周局长便离开了接待室。20131210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投诉人与其母亲到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监察接待窗口投诉涂友军副检察长与周局长,一个月后,纪检监察口头回复:经纪检审查认为成华区检察院不作出书面不立案通知书以及不向当事人公开笔迹鉴定报告不属于检察院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故不受理投诉人的投诉。
下图是:四川在线新闻报道“成都市检察院:实名举报案件三个月内对举报人公开初查情况http://sichuan.scol.com.cn/fffy/content/2013-08/27/content_5941834.htm?node=894
四川在线:实名举报规定.jpg
下图是:人民网报道“成都:对实名举报线索 检察机关3个月内须答复举报人”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911/c70731-22878997.html 人民网:成都市检察院 实名举报规定.JPG
下图是:新华网报道“成都市检察院:实名举报线索 3月内须答复举报人”
新华网:成都市检察院 实名举报规定.JPG

下图是:腾讯大成网报道成都市检察院:实名举报线索 3月内须答复举报人”http://cd.qq.com/a/20130911/004683.htm
腾讯大成网:实名举报规定.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之规定,余沁法官、书记员赵冀平、陪审员陈远发和梅志超4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成华区检察院渎职侵权局2年初查期间,2013420日余沁法官在没有任何诉讼和任何法律依据情形下,擅自对已结案6个多月的离婚判决裁定为判决终止,并于20131122日对葛名秀公告送达裁定书,之后,又于2014624日再次虚构葛名秀到成华区法院6号法庭与余沁法官和书记员会面笔录,同时虚构了对葛名秀送达裁定书的送达回证。 至此,在刘礼平需要谢临枫与葛名秀的离婚判决书时,便由法官、书记员、陪审员与律师共同虚构开庭审理、伪造庭审笔录,第二天经庭长及院长审核、批准判决离婚,并将判决刊登于报上公告送达。在刘礼平不再需要使用判决书时,法官又可以在结案6个月后,擅自将判决裁定为终止,并且可以在审理终结归档的案件卷宗里,随意添加无中生有的材料进卷宗。因此,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无需婚姻关系证明就可以对离婚诉讼立案、到开庭审理离婚、然后判决离婚、再到裁定终止离婚,整个诉讼过程根本不需要原、被告参加和知晓。这就是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2013419日向成华区法院提出的司法程序整改建议。

下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载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立案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 最高检关于渎职案件立案标准.jpg

下图是:2013420日,在枉法裁判6个月后,余沁法官在无任何诉讼与法律依据情形下,随意裁定离婚判决终止,以掩盖之前的枉法裁判,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4-20余沁裁定判决终止p1.jpg 2013-4-20余沁裁定判决终止p2.jpg
下图是:20131122日,成华区法院对投诉人葛名秀公告送达余沁2013420日作出的裁定书。
2013-11-22 对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终止裁定).jpg
下图是:2014624日,余沁法官与书记员再次虚构投诉人葛名秀到法庭与余沁会面的笔录。当天,葛名秀并未见余沁,而是与其子女在成华区法院6号法庭参加遗嘱案开庭审理,在审理快结束时,葛名秀被审判长薛跃发气晕倒在法庭上,当时在旁听席上有葛名秀的10位多邻居目睹,后来旁听人员全被法警赶出法庭,同时,法警通知120到达法庭救护葛名秀。
2014-6-24 余沁再次假笔录p1.jpg

下图是:2014624日,余沁法官伪造对投诉人葛名秀领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
2014-6-24 裁定书 假送达回证.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一直拖延,不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依法对余沁法官枉法裁判刑事立案调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对葛名秀10多次催要通知书以及投诉成华区检察院包庇余沁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置之不理。2014625日是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举报活动周的第二天,葛名秀及子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惩法官制造离婚假案,并向控告申诉处的刘彬(同音)处长又交了一份控告材料,之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715日以《信访答复书》向投诉人说明不立案。由于投诉人缺乏律师知识,当时并不知道成华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在受理实名控告3个月内对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依法审批签字,应当对案件负责,而检察长却违法批准以《信访答复书》代替《不立案通知书》通知投诉人。
下图是: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投诉人实名控告余沁法官16个月后,作出的《信访答复书》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1.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2.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zhizhi71440 发表于 2016-2-22 14:50
好哒,帮顶,支持一下,谢谢分享。。。。。。。。。我先顠过

谢谢传递正能量: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临风百度图.jpg
投诉人之父谢临风_百度百科 照片
      被法官离婚的原告谢临风(身份证登记名"谢临枫"),生于1924年,四川省知名画家.其保姆刘礼平为一农村失学女,平日使用化名"刘平",2004年经人介绍到谢临风家里当保姆,时年17岁。2009年后,其对外称是谢临风的学生,向谢临风学习绘画,并掌管谢临风的所有财产.2012年刘礼平将谢临风所有家产价值200多万元的名人字画、古玩、银行存款占为己有,二天之后,为了侵占谢临风名下的房产,要挟谢临风写下遗嘱,随后,勾结法官制造离婚假庭审,并伪造庭审笔录上谢临风的签名.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建勇徇私枉法包庇余沁法官和保姆刘礼平的罪行后,主使成华区法院枉法裁判,帮助保姆刘礼平掠夺谢临风夫妻名下的二处房产。余沁法官不仅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于2015年初升为法院研究室主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3月到2012年12月,投诉人的父亲谢临风与其保姆刘礼平二人一直在外地单独居住,葛名秀与子女居住在成都市。2014年法院查明:2012年5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制造离婚假案期间,谢临风的保姆刘礼平在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将谢临风卖画所得款105万元占为己有。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四名审判人员与律师余世飞、夏文铎却在伪造的《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中编造原告离婚原因为“原:被告要偷我的画,卖了钱也不给我钱,双方现已无感情可言” 。成华区检察院渎侦却不调查刘礼平勾结余沁法官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期间造成谢临风夫妻2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下图是: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刘礼平将谢临风的70万元存入刘礼平的建设银行帐户。

刘礼平建行存款P1(2012-6-12~11-1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刘礼平与余沁法官制造假离婚案期间,刘礼平将谢临风的卖画款13.9万元占为己有,存入刘礼平农业银行帐户,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不调查余沁枉法裁判期间造成谢临风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检察院自侦案件枉法裁判立案的标准之一。

刘礼平农行存款p1(2012-6-12:13.9万.jpg


下图是:2012年8月29日,刘礼平与余沁法官制造假离婚案期间,刘礼平将谢临风的卖画款20万元占为己有,存入刘礼平农业银行帐户

刘礼平农行存款p2(2012-8-29 存20万.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刘礼平的起诉状,刘礼平实际为遗嘱人谢临枫的保姆,遗嘱人谢临枫去世时的居住所是德阳,刘礼平的起诉状清楚反映出其诉讼的遗产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与成都市青羊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遗赠纠纷不属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管辖,刘礼平伙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等人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假案,同年10月余沁枉法裁判遗嘱人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2013年1月,刘礼平到没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葛名秀分割遗嘱人谢临枫的遗产,成华区法院立案审理。
        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检察院在《信访答复》中声称没有发现成华区法院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有违法行为,实为故意包庇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与刘礼平的犯罪行为,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将国家司法机构作为掠夺投诉人家人财产的“工具”。

20160317_刘礼平的起诉状p1.jpg 20160317_刘礼平的起诉状p2.jpg
下图是:刘礼平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交署名为“谢临枫”的遗嘱,后面是刘礼平伙同同一法院法官余沁等人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假离婚案中伪造的“谢临枫”签名的离婚庭审笔录,同为谢临枫签名,笔迹却完全不一样,除了伪造“谢临枫”的签名,审理笔录里能清楚反映:该《开庭庭审笔录》系伪造。开庭审理笔录已用打印机打印出了原告已举证完毕证据,却在其后的笔录立即更改为笔手写字体。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等人的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初查16个月后违法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在《信访答复》中不明确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意见,“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谢临枫本人书写”并声称余沁未制造离婚诉讼假案及未伪造离婚庭审笔录,实为故意包庇刘礼平与余沁等人的犯罪行为。
遗嘱(缩小).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1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2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3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4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5 (发网站).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5日,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控告余沁等人枉法裁判其父母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成华区检察院于2013年3月委托成都市检察院对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作司法鉴定,之后,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查看鉴定报告,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一直声称鉴定报告是检察院内部的保密材料,不允许投诉人查看其父亲“谢临枫”签名的鉴定报告。在刘礼平诉投诉人遗赠纠纷案中,投诉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比对样本签字密封后,投诉人按成华区法院的要求预交了2000元鉴定费,之后,成华区法院却无故增加了20多个未经投诉人确认的签名比对样本,并要求投诉人增加鉴定费5000元。
下图是: 刘礼平诉投诉人(被告)遗赠纠纷,投诉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署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1012日(后被更改为201210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向法庭确认鉴定比对样本的相关笔录.
2013-5-30确认鉴定比对样本 笔录P1.jpg 2013-5-30确认鉴定比对样本 笔录P2.jpg
下图是:投诉人(被告)选定比对样本后,按法庭要求预交鉴定费2000元收据。
20160317_预交鉴定费.jpg

下图是:2013621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司法鉴定移送表, 该移送表中清楚地反映了:由庭长审批移送的鉴定比对样本不是投诉人(被告)在笔录中确认的比对样本,而是法庭暗中擅自增加了20多个样本,且法庭更改了投诉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侵害投诉人(被告)的举证权.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7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这是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在刘礼平诉投诉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的违法行为,侵害投诉人(被告)的合法权益。
2013-6-21司法鉴定移送表.jpg

下图是: 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实名控告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等人枉法裁判,经成华区检察院16个月初查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书》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其中画红线内容载明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的违法行为。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1.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2.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7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电话通知投诉人(被告):因投诉人(被告)的父亲谢临枫是四川省名画家,其签名的鉴定费为5000元,要求投诉人(被告)到成华区法院先退还其预交的2000元鉴定费,再另交纳5000元鉴定费给成华区法院。如此一来,变更鉴定事项和增加20多个比对样本就变成了投诉人(被告)自愿的行为。法庭便掩盖了其鉴定程序违法和侵害投诉人(被告)举证权的违法行为。投诉人(被告)拒绝法庭的要求后,成华区法院三位干警跑到投诉人的姐姐(被告)家里,强行要求将2000元鉴定费退还给投诉人的姐姐(被告),三位干警退费遭到拒绝后,法庭将一份交纳5000元鉴定费和退还2000元预交鉴定费的通知邮寄给投诉人(被告)的代理律师,其代理律师建议按成华区法庭要求办,投诉人(被告)未采纳其律师建议。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邮寄给投诉人(被告)代理律师的交纳5000元鉴定费和退还2000元预交鉴定费的通知。
2013-7-1 西政鉴定交费通知.jpg

投诉人(被告)拒绝退预交鉴定费、并拒绝再另交纳5000元鉴定费后,2013年9月24日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原告)的律师。2013年9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中载明:薛跃发要求原告刘礼平的律师增加比对样本和增加鉴定费,被原告律师拒绝后对其律师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笔迹还未鉴定,案件还未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便违法未审先行裁判明显是在帮助遗赠纠纷案的原告刘礼平。而原告律师刘某某却要求由法院和鉴定机构增加检材,增加的鉴定费用由投诉人(被告)承担,明显是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串通审判长程序违法,侵害投诉人(被告)的权益。
但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成华区检察院明显是在包庇法官薛跃发的违法行为,以帮助刘礼平更多侵占投诉人(被告)家人的财产。
下图是:20139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的律师时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
2013-9-24 要求原告增加鉴定费 笔录P1.jpg 2013-9-24 要求原告增加鉴定费 笔录P2.jpg
2013-7-1 西政鉴定交费通知.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华区法院法庭对投诉人(被告)申请的笔迹鉴定不进行委托。刘礼平(原告)、投诉人(被告)双方都拒绝交纳因成华区法院法庭增加签名比对样本而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法庭理应取消擅自增加比对样本的鉴定,可是几个月后,法庭仲庭长在20131030日又审批同意另一份司法鉴定案件移送,移送表中显示:选用的比对样本仍然是之前法庭擅自增加的20多个样本,但却在备注栏填上了法院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法院先行垫付2013129日《鉴定费用申请》里,审判长薛跃发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法院申请鉴定费用5000元,且得到法院庭长,副院长和院长的审批同意。这显然是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既要掩盖法官余沁等人与刘礼平(原告)伪造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要确保遗赠纠纷案继续审理,以便枉法裁判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侵吞投诉人(被告)家人的房产。
下图为 20131030日经法庭仲庭长审批同意,法庭又另作一份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
2013-10-30 司法鉴定移送表.jpg
下图为: 2013129日成华区法院承担5000元遗嘱签名司法鉴定费的《鉴定费用申请》
2013-12-9 法官申请鉴定费用.jpg
    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7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成华区检察院明显是在包庇法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时包庇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假案中该法院余沁法官与刘礼平等人的犯罪行为,以帮助刘礼平更多侵占投诉人(被告)家人的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6-4-1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129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故意违法,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依职权委托鉴定,经法院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同意由法院承担鉴定费用后,成华区法院法庭并未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几天之后,2013121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71日发出交费通知的案号为(2013成华民委鉴字第66号)的司法鉴定委托作了退案处理,但就在同一天,西政又受理了成华区法院委托案号为(2014成华民委鉴字10号)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鉴定所采用的样本与退案的鉴定委托完全相同。司法部颁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那么西政在2013年就收到了成华区法院2014年的案件鉴定委托书,并在2013年对成华区法院2014年的鉴定委托进行了审核及受理,这显然是作假、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日期为20131216日至2014324日,历时3个多月,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西政三鉴定人员除以上这些鉴定程序违法,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缺少“检验结果”这一关键项,并欠缺多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的缺少直接掩盖了检材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与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同刘礼平等人制造“2012年谢临枫诉葛名秀假离婚案”开庭审理笔录中 “谢临枫”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下图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退案说明。
2013-12-16 西南政法 退案说明.jpg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报送的“谢临枫”签名样本比对表。其中划红圈的样本为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及“签署日期”的笔迹。其余样本为成华区法院存档的谢临枫本人的亲笔签名。
2014-3-24 法院报送 笔迹比对表.jpg
下图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参照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中的“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中规定:应对鉴定中每一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样本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鉴定结论。而西政三鉴定人员未对每一样本按规范作出鉴定结论,而是使用“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的相同特征数量较多”这类模糊不清、混淆是非的不规范语言作结论,以此作出违法的鉴定报告。尤其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及“签署日期”为该鉴定事项中唯一的同期样本,西政三鉴定人员未按照《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对鉴定中的“同期样本”作出“确定性结论”或者“非确定性结论”,西政三鉴定人员是在故意掩盖“同期样本”与鉴定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1.jpg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2.jpg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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