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投诉人:葛名秀、谢文兰 女 汉族 联系电话:18980696929
被投诉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被投诉人:干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党员
投诉请求:
1、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后不作为,并乱作为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立案监督,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的违法包庇行为,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2、依法对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作出的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依法责令成华区公安分局侦查并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签字为“谢临枫”的签名和落款日期是何人书写;
4、依法责令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向投诉人公开和复印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所依据的全部侦查收集的证据。依法责令成都市公安局向投诉人公开和复印成公刑复核字[2015]24号刑事复核决定所依法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在审理投诉人之父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案件中(案号为: [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明知原告谢临枫未依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就应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按原告谢临枫自动撤诉裁定离婚案,余沁却故意与谢临枫的保姆刘礼平、律师余世飞、夏文铎等人伪造谢临枫到庭参加诉讼的庭审笔录,枉法判决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帮助刘礼平侵吞投诉人家人的银行存款104万元。2013年3月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法官及刘礼平等人,按规定初查期限为三个月,成华区检察院渎侦一直拖延不立案,并委托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作出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报告,经过长达近2年时间的初查,才作出了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成华区检察院不依法侦查刘礼平伙同法官职务犯罪侵吞财产的犯罪事实,致使法官余沁和刘礼平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造成投诉人家人已查明的财产损失共计为:银行存款104万余元,价值50万余元的房产。此外,另还有价值120万余元的财产损失未查明。
投诉人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刘礼平等人伪证罪与侵占罪,成华区公安分局未鉴定伪造的证据,于2015年5月作出《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投诉人向成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成华区公安分局作出《成公成刑复字(2015)2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投诉人再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成都市公安局作出《[2015]2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投诉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予以刑事立案监督。市院控申处受理申请后一直不作为,干骐检察官找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了
5个多月,后以《成检控复字
[2016]3号信访答复函》代替刑事立案监督受理回复。
2016年
1月
19日投诉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询问关于投诉人多次控告成华区检察院陈建勇检察长涉嫌包庇余沁职务犯罪的审查情况后,干骐让投诉人签收了《成检控复字
[2016]3号信访答复函》,答复函上载明:“关于投诉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及不服成都市检察院作出的《成检技鉴字
[2013]07号》鉴定意见,经市院审查后认为,投诉人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和立案监督申请”。经办人员干骐有违法包庇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2015年8月11日,投诉人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首次交给了控申处主任干骐手中,因此,干骐是投诉人要求刑事立案监督的首接检察官,应当承担起“首接首问”的职责。2015年9月10日,投诉人得知干骐失职未依法将投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录入检察院的办公系统,无法让其他检察官和检察院查询到投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投诉人事后10多次到成都市检察院查询及电话询问,均无法查找到投诉人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
2016年1月8日,干主任再次电话通知投诉人去成华区检察院反映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投诉人询问干主任为什么同一件立案监督和重新鉴定申请材料向市院提交5个多月,至今无结果,却需要向成华区检察院重复申请。干主任骂道:“你脑壳有问题嗦,按法律规定你应该向成华区检察院反映,你是牛黄丸嗦(干主任骂人的电话有录音)。” 因此,干骐已有失一名检察官的基本职业素质。
1月20日,投诉人向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员投诉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2位信访接待员称:市院的答复函并不是经市院检察长批准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市院的答复,可以向市院要求重新答复,省院信访不受理这类投诉。1月21日,按省院信访接待员的建议,投诉人在市院控告中心找到干骐主任要求重新答复,干主任向投诉人吼道:你有点神经过敏,市院作出的答复是经过各级领导审批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答复函,还不屑地说,如果你们认为市院作出的答复违法,可以向省院投诉,还可以把答复函发到微信、微博让人民群众监督,如果省院认为答复函有错,我们会收到省院的纠错通知,目前,只有这个答复函,我们不会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规定的检察院法定职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进行立案监督和纠正下级的错误决定,实为不作为,且还有多处违反法律规定,干骐作为首接的经办人,其行为更是直接与《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违背,应当依法查处。因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纠正和查处下级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依法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显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投诉人:葛名秀、谢文兰
2016年1月29日
后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