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发改委官网获悉,近日四川已经正式启动了高铁安全立法调研工作。为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监管问题,《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此前已在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铁路线路和行驶车辆抛掷物品;
(二)攀爬、钻越、损毁、移动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设备;
(三)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抽取地下水;
(四)建造、设立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五)在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六)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
(七)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内烧荒、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八)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鸟类、飞行器、风筝、孔明灯、无人飞机、小型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九)在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路堑顶500米范围内修建水塘或堆积形成堰塞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一定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或者行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可能倒伏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范围的设施或者种植树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已建成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树竹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
(二)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并行靠近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塔吊、水塔等设施;
(三)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四)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置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及废品站、垃圾场等建筑物、构筑物;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水利、石油、燃气、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
(六)在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内修建水塘、水库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设施;
(七)在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以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钻探。
第二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八)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九)擅自跨越车站内铁路线路以及进入铁路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关于处罚: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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