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葛名秀,谢文兰,联系电话:18980696929
被控告人:干骐,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职务:主任
刘同志,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其本人不告知其姓名、职务)
举报事项与请求:
1、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移送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案件,违法以控申信访答复代替职务犯罪立案复查决定。
2、依法督促成都市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对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通知书、(2016)成华检控复字第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进行立案监督,书面告知控告人复查结果及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和职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控告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控告职务犯罪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经原人民检察院复议,控告人仍然不服,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案件,属于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属于刑事申诉(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不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2003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以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中清楚写明:侦查监督二处(第3条)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业务指导。
2016年8月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法官薛跃发等人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制造假证、参与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为虚假诉讼原告刘礼平谋取不当利益69万元现金和两处价值150万元房产。成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本决定,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成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成华检控复字第4号复议决定维持不立案,控告人仍然不服,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复查,第二天,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口头通知控告人不受理复查。2017年10月,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成都市检察院不受理职务犯罪立案监督,2018年10月18日,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主任重新受理立案监督复查申请,2018年1月15日检察长接访日,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投诉检察院办案部门不作为,纪检组刘同志(该同志不愿意说出他自己的名字和职务)声称经核实控申处无人知道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复查,必须询问干骐本人,案件未移送本院侦查监督处处理。当日,干骐违法以控申答复代替立案监督决定通知控告人维持不立案决定,在答复中,干骐故意删除“控告人不服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通知书以及不立案复议决定”,模糊视听,以此掩盖案件本属侦查监督处办理的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控告人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答复函时,要求干骐公开侦查监督处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和职务以便进行投诉,干骐声称维持不立案复查结果是其本人审查作出。2018年1月25日控告人再次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投诉干骐故意违反办案程序不移送案件、故意包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控告人要求纪检组督促办案部门即时对职务犯罪不立案决定以及维持不立案复议决定进行监督复查。受理投诉的纪检组刘同志称要春节后才会有调查结果。2018年3月15日(检察长接访日),控告人到成都市检察院控告中心向纪检组询问投诉结果,刘同志声称关于立案监督的答复函是由控申处全处审查作出的,不是干骐本人作出,所以不存在干骐违反办案程序,控告人要求刘同志将其作出的答复内容做成书面答复,刘同志霸道地声称,投诉结果没有书面答复,只有口头答复。纪检组刘同志关于同一投诉的两次口头答复内容自相矛盾,1月15日刘同志说控申处无人知道控告人的立案监督复查申请,3月15日却说立案监督复查是整个控申处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这位纪检组刘同志连检察院的办案程序都不清楚,也不清楚成都市检察院公开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就胡乱忽悠举报人,实为乱作为,为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成都市检察院于2016年已实行员额制检察官,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刘同志回复控告人,复查结果是整个控申处作出的,这明显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相违背。 下图是干骐违法作出的虚假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答复函
综上所述,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应当依法查处、纠正干骐的违法行为,督促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正确履行立案监督的职责,及时处理职务犯罪立案复查案件,及时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下图是2018年10月18日受害人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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