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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纪检人员包庇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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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6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葛名秀,谢文兰,联系电话:18980696929

被控告人:干骐,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职务:主任

                     刘同志,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其本人不告知其姓名、职务)

举报事项与请求

1、依法查处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移送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案件,违法以控申信访答复代替职务犯罪立案复查决定。

2、依法督促成都市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对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通知书、(2016)成华检控复字第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进行立案监督,书面告知控告人复查结果及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和职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控告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控告职务犯罪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经原人民检察院复议,控告人仍然不服,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案件,属于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属于刑事申诉(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不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200371日发布的《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以及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中清楚写明:侦查监督二处(第3条)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业务指导。

20168月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法官薛跃发等人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制造假证、参与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为虚假诉讼原告刘礼平谋取不当利益69万元现金和两处价值150万元房产。成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于2016118日作出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本决定,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成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于20161220日作出(2016)成华检控复字第4号复议决定维持不立案,控告人仍然不服,于20161226日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复查,第二天,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口头通知控告人不受理复查。201710月,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成都市检察院不受理职务犯罪立案监督,20181018日,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干骐主任重新受理立案监督复查申请,2018115日检察长接访日,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投诉检察院办案部门不作为,纪检组刘同志(该同志不愿意说出他自己的名字和职务)声称经核实控申处无人知道控告人的刑事立案监督复查,必须询问干骐本人,案件未移送本院侦查监督处处理。当日,干骐违法以控申答复代替立案监督决定通知控告人维持不立案决定,在答复中,干骐故意删除“控告人不服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通知书以及不立案复议决定”,模糊视听,以此掩盖案件本属侦查监督处办理的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控告人于2018118日收到答复函时,要求干骐公开侦查监督处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和职务以便进行投诉,干骐声称维持不立案复查结果是其本人审查作出。2018125日控告人再次向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投诉干骐故意违反办案程序不移送案件、故意包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控告人要求纪检组督促办案部门即时对职务犯罪不立案决定以及维持不立案复议决定进行监督复查。受理投诉的纪检组刘同志称要春节后才会有调查结果。2018315日(检察长接访日),控告人到成都市检察院控告中心向纪检组询问投诉结果,刘同志声称关于立案监督的答复函是由控申处全处审查作出的,不是干骐本人作出,所以不存在干骐违反办案程序,控告人要求刘同志将其作出的答复内容做成书面答复,刘同志霸道地声称,投诉结果没有书面答复,只有口头答复。纪检组刘同志关于同一投诉的两次口头答复内容自相矛盾,115日刘同志说控申处无人知道控告人的立案监督复查申请,315日却说立案监督复查是整个控申处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这位纪检组刘同志连检察院的办案程序都不清楚,也不清楚成都市检察院公开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就胡乱忽悠举报人,实为乱作为,为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成都市检察院于2016年已实行员额制检察官,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刘同志回复控告人,复查结果是整个控申处作出的,这明显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相违背。
下图是干骐违法作出的虚假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答复函
20180315立案监督复查虚假答复(缩小500k).jpg

综上所述,成都市检察院纪检组应当依法查处、纠正干骐的违法行为,督促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正确履行立案监督的职责,及时处理职务犯罪立案复查案件,及时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下图是2018年10月18日受害人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书
2017-10-18立案监督复查申请-(遗赠诉讼-成都市检察院)(缩小500k发网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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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贴文中两处“2018年10月18日”更正为“2017年10月18日”。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官方网站上公开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截图。侦查监督二处的第三项职能为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纪检组的同志难道真不知道检察人员的职责和办案流程?那怎么履行监督职责?这位刘纪检是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忽悠老百姓,为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充当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抱成一团,更有利于他们欺压掠夺老百姓。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_页面_1.jpg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_页面_2.jpg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及部门职责_页面_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3-3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成华区法院司法人员涉嫌参与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故意包庇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使这些司法人员逃脱被追究刑责。

20161113_虚假诉讼不立案决定书.jpg



发表于 2018-3-3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国先治吏,包庇、放纵司法系统的贪官污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提拔到领导岗位,侵蚀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治国就成了一句假大空话,这些步步高升的腐败司法干警会祸国殃民。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成华检反渎不立[2016]2号不立案决定”作出的“(2016)成华检控复字第4号刑事复议决定”。

20161220_不立案复议决定答复函  (缩小500k发网站).jpg

2015928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办案将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案件办结后进行质量评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晰了各类检察人员职权,明确检察长应履行十项职责。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意见》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纪检在2018年3月15答复控告人时,不愿意将他答复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为了拿到投诉刘纪检乱作为、胡乱忽悠控告人的证据,不得不对刘纪检的答复进行录音,现公开此录音,请求懂法律的人民群众监督刘纪检是否在忽悠举报人。事实上,刘纪检在接到控告人投诉后,根本未作调查,3月15日当天,控告人询问投诉结果时,他才临时编造谎言答复控告人。录音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5xTuUZSfb_2c9iCJf8971Q

 楼主| 发表于 2018-4-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2018年4月8日)一位自称是成都市纪委工作人员姓张的男同志打电话(电话号码是:02861885028)给控告人(被告),称“2018年3月13日控告人(被告)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及成华区检察院包庇司法人员制造假案的问题,经成都市纪委审查,认为成华区法院和成华区检察院司法干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为”。
控告人(被告)反问张同志,哪条法律规定,因民事诉讼原告不原交纳鉴定费,法院院长可以滥用职权挪用公款5000元为原告提供鉴定费?哪条法律规定法官、书记员可以不开庭就捏造一份开庭审理笔录,第二天就作出离婚判决?这位张同志答非所问地说,如果你认为判决有错,可以上诉。
控告人(被告)又请问张同志,二个假案,一个假案未开庭审理就判决,一个假案本该驳回原告起诉,将涉嫌诈骗的原告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却花了国家5000元为原告伪造证据,还开庭审理了6次,纪委张同志你认为司法人员的这些行为不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不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侵害?
假案不查处造假的司法人员?你张同志非要把假案说成是错判,还忽悠控告人(被告人)上诉,然后成都市中院又可以把假案拿来一而再,再而三地假审?以此掩盖一审法院司法人员造假案!
控告人(被告)要求张同志将其答复作成书面答复,张同志说纪委答复都是口头,没有书面答复。
纪委张同志,控告人(被告)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截图,请你学习下,也请你有空时认真学习下《刑法》。审判要依法、要讲证据,不要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证据随心所欲地造假。
最高检举报中心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4-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中已经清楚载明审判人员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属于检察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下图是:2017年3月四川省检察院控告部门关于控告人控告检察官、法官的回复,竟然要求控告人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法官职务犯罪。
2018-3-14 网络举报结果-  举报吴印伟(覆盖举报密码)(四川省检察院举报网).jpg
从2013年3月开始,控告人开始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成华区检察制与成都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制造假证,作出不立案决定包庇犯罪行为,控告人(被告)向四川省检察院控告,四川省检察院要么忽悠控告人去申诉,要么回复举报问题已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处理,然后控告人向成都市检察院询问处理结果,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声称没收到省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控告人只好不停地举报。
2015年最高检察院将查处冤假错案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却在2015年与成华区法院联手制造假案,受害老人求告无果,于是78岁的受害老人葛名秀在2015年寒冷的冬季举着写有法官制造假案的牌子在成都市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周围的街道游走,将复印的虚假笔录和判决书散发给群众,牌子被检察院的保安撕毁了,周围的群众就会帮忙把牌子粘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5到2018年,数十次向成都市检察院投诉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每次都是刘纪检受理投诉,刘纪检每次都是采用“先拖后忽悠”的方式处理控告人(被告)的投诉,每次也都只有口头答复,每次答复的内容都同样是“检察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的检察人员对控告人(被告)的投诉都习以为常,还时常嘲笑控告人(被告)投诉了那么久,投诉了那么多次,也不觉得累。

下面这些截图就是控告人(被告)通过网络控告、投诉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反渎局吴印伟局长、成都市检察院技术检验人员贺丹、周德才,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陈建勇检察长等人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包庇刘礼平诈骗,其中部分控告、投诉得到的答复和结果。


2015-9-17_最高检_举报陈建勇的回复].jpg 2015-8-21 省检 举报余沁、成华检的回复 -打印.jpg 2015-11-9 省检 举报余沁、成华检的回复 -打印.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4-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开始,控告人开始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余沁等审判人员,成华区检察院一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直到2015年2月,成华区检察院包庇余沁等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后来发现时任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科长吴印伟徇私舞弊与成都市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作出弄虚作假的签名笔迹鉴定意见,但这并不能掩盖余沁等审判人员伙同受害人的保姆刘礼平于捏造庭审笔录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罪行。因为受害人谢临风当天(2012年10月15日)一直在都江堰人民医院病房输液,根本没有去法院,法院于第二天就(2012年10月16日)枉法判决谢临风夫妻离婚。成华区检察也承认谢临风没去过法院参加诉讼,原告都没有去法院,法院怎么开的庭?难道开庭变成唱空城计?而且居然还有一份庭审笔录,原先都没去法院居然笔录上还有原告的签字。但是,成华区检察院说了,庭审笔录上签字的笔迹鉴定是保密材料,不能公开,不能给控告人查看。控告人一直控告,直到2015年4月才公开笔迹鉴定报告,而且只公开了一部分。

发表于 2018-4-23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山高皇帝远,贪脏王法,目无国法,随心喜悦,他们说了算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8-4-23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麻辣19DVM4 发表于 2018-4-23 21:07
四川山高皇帝远,贪脏王法,目无国法,随心喜悦,他们说了算的地方……。

不把保姆、律师、法官抓了,我的余生就跟他们耗上了。
只要一说起画家和保姆的案子,成都市检察院、成华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几乎都晓得这两个假案,他们私底下都拿来当笑料摆。

无非就是领导包庇,我不信这领导不退休,不老死,能包庇他们一辈子。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问责机制,就算他们退休了,一样要被追责,庭长跑得脱嗦。

 楼主| 发表于 2018-4-2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
年7月,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信访答复书》中认定法官和保姆刘礼平无违法犯罪行为。包庇[案号:[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审判长余沁制造假案枉法裁判,包庇刘礼平使用虚假遗嘱进行虚假诉讼,包庇【案号:(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长薛跃发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
详细案情见本网站控告法院院长万兴隆挪用公款,被踢皮球,请问该哪个部门查处?https://www.mala.cn/thread-15150850-1-1.html(出处: 麻辣社区)
下图是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关于余沁、刘礼平、薛跃发等人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答复书》(共三页)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1.jpg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2.jpg 2014-7-15 成华检信访答复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华区检察院在上面的《信访答复书》中写明:
余沁等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即:余沁等人审理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但是,余沁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于2015年初被提拔为成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沁是2009年11月被成华区法院录用的法官助理,2012年仍然是法官助理,余沁在工作中有什么突出业绩?程序违法不但不受处罚,反而高升为主任!
成华区检察院还故意使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混淆概念,回避余沁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既然认定余沁没有渎职,为什么检察院作《信访答复书》时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控告人?
余沁凭空捏造庭审笔录,难道成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辨认不出庭审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与刘礼平提交的遗嘱上“谢临枫”的签名笔迹迥异?成华区检察院一直以笔迹鉴定是检察院保密材料为借口不让控告人查看,到2015年4月才给控告人复印了7页鉴定报告。
成华区检察院反渎局根本没有调查谢临枫病逝前突然失联失踪15天是否与余沁制造假离婚案有关。2012年10月20日,谢临风打电话通知老伴葛名秀去都江堰医院照看他,葛名秀10月22日到医院,当晚返回成都。两位老人根本不知道4天前已被余沁法官判决离婚,成华区检察院却违法认定余沁不是枉法裁判。10月28日,葛名秀又去医院,保姆刘礼平见葛名秀留下不离开都江堰,刘礼平就报110民警,刘礼平对民警称葛名秀霸占保姆和谢临风的租住屋,葛名秀被气回成都。趁葛名秀回成都,保姆刘礼平将谢临风从医院接出,10多天后,葛名秀发现谢临风与刘礼平同时失联失踪,失联第14天,葛名秀托朋友打听到谢临风与刘礼平在德阳,第二天下午刘礼平就电话通知葛名秀谢临风病逝。
请问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假离婚案原告谢临枫在病逝前从都江堰市失陪失踪15天,与余沁等人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谢临枫夫妇离婚有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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