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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把已经开通的官网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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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有效防范“暗箱操作”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指出,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多渠道、覆盖审判活动全流程、各环节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可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办案、依法公正裁判,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巴中市中级法院近日却把已经开通的官网关闭了。

  (巴中市中级法院典型暗箱操作案: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XXX非法行医案第二次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对合议庭撤销原判的判决书审查签字期间,在未经合议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未对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在检察院不知道,当事人不知道,审理案件的审判长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审判委员会就决定XXX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省高院指令再审也没有说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对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审查处理,至今不说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说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在什么地方。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都羞死了4个月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没有对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审查)。

   既然既然有胆量暗箱操作,,不经起诉指控、不经法庭审理,不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审理质证就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为啥就没胆量开通官网,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流程信息呢?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又害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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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巴中市中级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1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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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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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
   
    因我院互联网络更换,网站需运营商(巴中移动)重新备案,待工信部审批后,才能开通访问端口,预计本月底前开通。由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感谢广大网友对巴中中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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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1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规定明确,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18-3-1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对未经合议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未对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在检察院不知道,当事人不知道,审理案件的审判长也不知道的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就决定XXX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省高院指令再审也没有说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这件案子的审判流程、法律依据作出个解释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3-1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熊医生、男、62岁、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大专文化,执业医师;现住XXXXXXXX。
    申诉人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不服四川省高级法院(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领导及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应有的担当纠正冤假错案。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未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
2、请审判委员会将所搜集的涉嫌医疗事故犯罪证据移交检察院重新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后再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裁判。
案由: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申诉人不服原判非法行医案第二次再审。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也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无法解释”。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不允许立案庭接收申诉材料;告知申诉人“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把程序用完了,我们联系好了由省高院王法官受理你的申诉,你只是将申诉材料上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改成四川省高级法院,把材料交给王法官就行了。王法官接申诉材料后即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提起信访,四川省高级法院回复:“省高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体审判,无法评判”。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立案庭于2016年11月10日指示申诉人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视频接访室等候远程视频预约接访。但由于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作梗,巴中市中级法院却至今没有通知远程视频预约接访。再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省高院已经对申诉驳回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复查。
申诉理由:
一、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申诉人从来没有承认过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1、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2.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省高院指令对原判非法行医犯罪启动第二次再审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因申诉人对判决不服依法申诉引起的再审;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又搜集到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依法也只能在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作无罪辩护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绝不能由几个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办公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
2、原判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就算法院搜集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起诉事实可能构成新的罪名,人民法院也只能就原起诉罪名不能成立作出裁判,由控方重新起诉,按照一审程序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
二、违反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案发于2000年11月12日,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已经超过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7年,且没有延长或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任何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认定具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
由于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更没有经法庭审理当庭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质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四、保留的非法行医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无刑事附带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裁判,却保留了巴中市中级法院、通江县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至今不处理;通江县法院还在恢复执行没有刑事附带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
五、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1年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明确 表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医疗事故犯罪犯罪的客观要件(1、医生的行为达到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条件;2、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具备,何来医疗事故犯罪构成之说?
六:省高院王法官违规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能成为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审查处理申诉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这就证明绝对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畴,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在终审法院还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插手干预,违规作出驳回处理;省高院已经明确回复“省高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体审理,无法作出评价”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以高院已经作出了驳回处理,而不允许立案庭依法对申诉复查,更不允许预约最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确实死有余辜。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王法官违规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能成为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审查处理申诉的理由,更不能成为阻止预约最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的理由。
综上所述:(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具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贿赂省高院王法官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能成为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自己依法审查处理申诉的理由,更不能成为阻止预约最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的理由。

不要说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制造的冤假错案,法院现在纠错会给法院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也不要说“新官不理旧账”,而要看到法院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法院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司法公正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  正义往往会迟到,但不应该缺席;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领导及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应有的担当纠正冤假错案。

此致:巴中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熊医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3-1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害怕什么呢?把官网都关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3-1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睡醒了吗?好像他从来巴中至今就没有醒过样
发表于 2018-3-2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咋不对熊医生的申诉一并回复呢?

发表于 2018-3-2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回事?

发表于 2018-3-22 0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2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治---法治路几千,云雾彀胝谔欤训米辖烊照眨辉瞪碓诖蟀蜕健!!

发表于 2018-3-2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治--法治路几千,云雾祆半遮天,难得东海红日照,只缘身在大巴山

发表于 2018-3-2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有人搞鬼吗?

我几次回帖都有篡改帖子本意现相,?

发表于 2018-3-2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云雾祆二字是禁句?

什么他maDELUAN乱七八糟的。。。

发表于 2018-3-2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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