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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国家监察法的实施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统一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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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团审议了国家监察法草案。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
腐败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最好的反腐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反腐败立法,则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能置身事外当“看客”。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得以正式确立。对每一名公职人员来说,如何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用法治思维来对照纪律要求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笔者认为:一是深入组织学习。对监察法的普及与学习和融入工作生活实际应成为公职人员的一种常态化钢性约束。各个行使公权的部门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能够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又必须杜绝人情关系,堵塞法外人情的惯性思维。二是要将依法治国要求贯穿于反腐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反腐”必须强化法治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主要是指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方法等在思维中有很强的约束力,法治思维是实施“法治反腐”的思想基础。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三是必须克服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问题,实现党内监督覆盖和国家监察覆盖的统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将承担原来检察院有关反贪职能,检察机关承担监察委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建议检察机关和监察委要加强工作衔接。弥补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四是执纪监督问责更规范高效。作为监察机关,更要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工作办法》的制度定位。从机制到具体方式方法以及策略上,既要强化责任落实,又要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方法,做到既善于解决问题,又明确权力与履职的正确边界,使执纪监督问责查处工作有利于推动形成不敢腐到不能腐到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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