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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1.24事件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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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31日在市长信箱答复关于“请求广安区卫计局依法追究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广安区卫计局报告),但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给信访人杜某送达盖有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鲜章的调查报告(这是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按《信访条例》的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件,也属行政不作为),报告内容详见从市长信箱下载打印出来6页打印件。申请人杜某对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31日关于“请求广安区卫计局依法追究广安区人民医院1.24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不服,现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向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查。
       事实与经过:某医疗机构某某医师诊治的哮喘患者唐某(享年77岁,广安区人民政府退休,其妻子是市人民医院退休医生)在20181241150分左右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病危需要急救并转诊,某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唐某的主诊医师某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并征得患者唐某妻子罗某的同意立即(20181241154分)拨打了120并告知接线员某医疗机构诊治的哮喘患者唐某在20181241150分左右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病危需要急救并转诊,120指挥中心指定的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人员联系电话18682622029115805秒给某某回电话正在来急救转诊路途中。广安区人民医救护车于1203分左右到达某医疗机构门外,这已说明广安区人民医院已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约某医疗机构的呼救转诊,某某立即接待前来的广安区人民医院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以医院未得床位拒绝接走病危患者唐某,也未进入某医疗机构查看病危患者唐某,也未对某医疗机构进行任何书面告知,而是于20181241204分左右坐着救护车迅速离开了某医疗机构。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和《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因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指定的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一直未进入某医疗机构对患者唐某进行救治,参与会诊的蒋某医师也出具了会诊意见叫某某于20181241205分左右再次立即拨打120请求指令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转诊,但是,广安区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及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未再返回。某某反复拨打120及广安区人民医院联系电话18682622029,并告知广安区人民医院见死不救一旦患者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依然无动于衷。这说明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医生邓先康和护士胡美艳是故意延误20余分钟见死不救。在20181241215分左右,120接线员给某某打电话问广安区人民急救医务人员是否来?某某给120工作人员说,广安区人民医院急救医务人员未来。广安区人民医院救护车于1224左右再次到达某医疗机构,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急救后用推车担架把患者推上广安区人民医院救护车接走患者唐某及其妻子罗某,患者唐某于当日下午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死亡。
     患者唐某死亡后,患者家属及社会闲杂人员几十名多次威胁某医疗机构,某医疗机构于2018126日,919分左右电话短信向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李黎和广安区卫生执法队长李锐报告了1.24事件(广安区人民医院延误20余分钟没有依法及时救治唐某致唐某死亡事件)的具体情况,959分拨打2222962,接听电话的伍本祥推口找区卫生执法,然后加伍本祥QQ,并发了书面的通稿给他。给区卫生执法熊勇电话加短信,区卫生执法熊勇说,他们要下乡,请找区卫计局。1014分左右给广安市卫计委医政科科长鲁鹏程报告了1.24事件(广安区人民医院延误20余分钟没有依法及时救治唐某致唐某死亡事件)的具体情况,鲁科长回电话说该广安区卫计局管。区卫计局医政股伍本祥于11点左右到达沟通协商现场(广安区卫计局到某医疗机构只要5分钟车程),伍本祥置《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法规不顾,在广安区卫计局和区卫生执法未及时调查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在“黑社会人员”参与的恐吓下,在未得违法方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参与下,伍本祥帮到患方唐某的亲属和“黑社会人员”索要补偿款,伍本祥要求给患方22万才能让他下台阶,并且1.24事件牵涉到广安区人民医院也未回避。就以120延误抢救致患者唐某死亡为由让某医疗机构与患方签订了处置协议,补偿金额高达21万元。
     广安区卫计局报告称:(一)区人民医院
1、区人民医院称:20181241154时区人民医院120指挥分中心接到120指挥中心派单:广安区渠江北路某某诊所有一病人,主诉患者哮喘。区人民医院于115709时出车,120410时到达某某诊所现场,见广安市级某单位120急救车停在现场。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邓先康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下车到某某诊所,见广安市级某单位有两名医务人员正在某某诊所诊治病人,已建立医患关系,在广安市中医院与患者未解除医患关系之前,区人民医院无法直接接诊患者,故区人民医院出诊医务人员再次电话核实120指挥分中心是否同时派有两家医院医务人员参与抢救病人。120指挥分中心回复需要查询120指挥中心,核实清楚后将回复。在等待回复过程中,广安市级某单位也未要求区人民医院接治病人,故区人民医院急救车及医务人员即返回医院。1210时,120分中心再次派单要求去广安区渠江北路某某诊所后,因考虑到广安市级某单位医务人员已在现场诊治建立了医患关系,故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将情况汇报科主任、护士长后,仍再次安排出诊人员(刘幸福医生和胡美艳护士)于121903时出诊,122354时到达现场,广安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及某某诊所将唐某转运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唐1315时宣布临床死亡。”,广安区人民医院已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诊医务人员,就应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且广安区人民医院公然撒谎,造谣是广安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及某某诊所将唐某转运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请广安市卫计委责令广安区卫计局严肃查处广安区人民医院撒谎做伪证的相关公职人员。这个可以在某某诊所的监控录像清晰可见广安区人民医院救护车(有120专用标识)及其医务人员于1233左右用担架接走病危的唐某,参与会诊的广安市级某单位医生蒋某于1234左右坐广安市级某单位办事车辆离开某医疗机构。广安区人民医院的辩解苍白无力,在广安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及医务人员于1233左右接走唐某之前,参与会诊的广安市级某单位医生蒋某一直在某医疗机构,按照广安区人民医院的违法无理逻辑,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就不该第二次出诊,也不该在1233左右接走病危的唐某。
     广安区卫计局报告称:“2120当日出诊医生邓先康称:2018124日,接到120指挥分中心指令:渠江北路某某诊所处有一哮喘病人,请立即出诊。他和护士胡美艳乘坐张立驾驶的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某某诊所,看到有一辆车身印着广安市级某单位120急救车”字样的救护车停在某某诊所门口旁,并看到有个人在挥手示意病人在诊所里面,他和护士胡美艳下车到某某诊所门口,看到里面有医生护士正在诊治病人,里面的医生护士并未向他们提出协助诊治,他们为是120指挥中心派重单了。他们随即电话联系120指挥分中心,但等了大约3分钟左右,120指挥分中心还未回复,就回医院待命了。”,经查,广安区人民医院邓先康执业医师注册的外科专业,依据《执业医师法》不能接诊哮喘患者但还是被派来处理内科急救患者,这不是草菅人命吗?并且广安市中医院的办事车辆并没有“120急救车”字样,可以从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天眼监控录像可以查证。在某某明确告知医生邓先康护士胡美艳患者唐某病危需要急救转诊,医生邓先康护士胡美艳没有查看患者唐某,并且还说广安区人民医院没得床位拒绝转诊,也未查明事实真相就跑也是失职渎职,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广安区卫计局报告称:综上所述,区人民医院120严格执行了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皆按“120”院前急诊急救程序出警,并按时到达了现场。当时广安市级某单位医护人员与患者建立医患关系,在广安市级某单位与患者未解除医患关系之前,区人民医院无法直接接诊患者且在等待过程中,广安市级某单位也未要求区人民医院接治病人120是国家公共资源,不能随意占用和浪费,区人民医院120不可能长时间的停留和等待。因此,区人民医院并不存在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广安区卫计局裁判理由既不是事实,也违法。广安市级某单位医生蒋某是受某医疗机构邀请来会诊的,广安市级某单位与患者唐某不存在医患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并且广安市级某单位在2018125日之前不是广安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和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加入的120急救网络医院,经查,广安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于201821日才批准广安市级某单位为120急救网络医院,在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未结束指令前,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都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运行规范依法履职。

广安区卫计局报告称二、关于“在黑社会人员参与恐吓下,医患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处置协议》违法无效”的问题……”,通过调查区卫计局医政股伍本祥,他称:2018126日上午1000时左右,某某拨打区卫计局2222962电话,称某医疗机构有医闹,希望区卫计局派人到诊所去一趟。当时医政股伍本祥正在协调处理另一起医疗纠纷(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邮寄尸检报告),便告知某某他现在有事走不开,如果是医闹,建议立即报警,并联系广安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某某叫伍本祥把广安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熊勇的电话号码给他,他自己联系。1005时,伍本祥通过QQ,将熊勇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某某10:16分左右,伍本祥接到区卫计局医政股股长电话,说熊勇正和她们一起下乡检查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叫伍本祥到某某诊所去一趟。伍本祥立即通过QQ告知某某,区卫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下乡了,由他过来处理。随即某某患者的诊疗及纠纷处置经过通过QQ发给了伍本祥。伍本祥处理完手中的工作后,立即骑自己的电动车前往某某诊所,并于1035时左右到达某医疗机构,但诊所并未开门。伍本祥经过一番电话和QQ联系后,才得知医患双方正在一茶楼协商。伍本祥于1050时左右达到茶楼协调现场。当时某某本人并未在协商现场,医方只有某某诊所委托的律师王丽镔和某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某之妻)在场。患方在场的有死者唐的妻子、儿子、两个女儿及其他亲属,并未发现有无所谓的“黑社会人员”。伍本祥首先告知了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几条途径,宣读了《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文件,特别强调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和第三十条规定:“对赔偿诉求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伤残等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调解”。医患双方称他们正在协商,协商的赔偿额已达到了19万元(含前期已给死者方的5000元慰问金),这是双方都认可了的,希望区卫计局在中间做下劝解工作,争取今天就协商解决了。在协商过程中,患方明确称不会追究广安区人民医院的责任,他们只追究某医疗机构的责任。因为他们认为医生某某当时在市中医医院上班,没观察病人病情就打电话让他老婆杜某给患者唐输液,同时也拒绝尸检,希望协商解决。经过一番调解,医方律师王丽镔答应补偿死者方20万元,称诊所基本上是承担了全责,而死者方称至少要25万元。经伍本祥反复告知超过20万元,必须要走鉴定程序,明确责任才行,希望患方能作出让步。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某医疗机构补偿患方21万元。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律师王丽镔都是通过电话征求某某的意见,协商现场医患双方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医患双方还对21万元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反复磋商,并在协议上进行了约定。1300时左右,杜某首付款5.5万元转账到死者妻子的银行账户后,医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置协议,该协议是律师王丽镔拟写的。作为调解人,伍本祥在“见证人”栏签律师王丽镔也在“见证人”栏签了字。 综上所述,整个医患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恐吓、威胁的行为,更没有所谓的“黑社会人员”参与《一次性处置协议》并不是在黑社会人员参与恐吓下签订,而是在医政股工作人员的劝解下,经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医方委托的律师亲自拟写,医患双方自愿签订的。医政股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反复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努力进行劝解,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经查伍本祥是广安区人民医院职工,不是广安区卫计局的公务员,也不是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公职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进行公务员行政执法活动,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违反了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六条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告知医患双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和方式,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医疗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公务员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广安区卫计局又存在不作为,请依法查处!行政告知应当有两位公务员进行书面告知,否则,视为没有告知,请广安区卫计局拿出书面告知。请广安区卫计局拿出“黑社会人员”是患方亲属的证据,口说无凭!可以从监控控录像看出,给患者唐某输液,主诊医生一直在现场,在患者唐某输液之前主诊医生的电话没有通话记录,广安区卫计局纯属为了包庇广安区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而不择手段!

    综上所述:请求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复查,撤销广安区卫计局的调查报告,并追究广安区卫计局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责令广安区卫计局重新依法对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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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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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分析得有理有据,广安区卫计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惹大事了

发表于 2018-3-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发表于 2018-3-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就打官司嘛,一天就在这里吼来吼去的,还乱改别人的回贴!!!自己不检讨下自己是怎么医的病人?为什么你在市中医院上班,当时不把病人喊到市中医院去输液?要喊老婆在诊所输??输出了事故又来推这推那的,不想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8-3-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里输液是患方选择,是你帮患方选择吗
发表于 2018-3-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01 发表于 2018-3-9 16:51
在哪里输液是患方选择,是你帮患方选择吗

杨xx诊所不好好检讨自己,一天就这里换着小号乱吼,累不累?烦不烦??

发表于 2018-3-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DE 发表于 2018-3-9 17:09
杨xx诊所不好好检讨自己,一天就这里换着小号乱吼,累不累?烦不烦??

依法维权,你怕啥嘛!

发表于 2018-3-10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市卫计委会依法复查的,否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就更尴尬了

发表于 2018-3-10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

发表于 2018-3-10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DE 发表于 2018-3-9 16:38
打官司就打官司嘛,一天就在这里吼来吼去的,还乱改别人的回贴!!!自己不检讨下自己是怎么医的病人?为什 ...

就是

发表于 2018-3-1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舆论可以监督包庇

发表于 2018-3-10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市卫计委、区卫计局拖了近一年未给市中医医院批准120网络急救医院,所以市中医医院依法只能会诊。1.24事件发生后,卫计委在2018年2月1日才批准市中医医院为120网络急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作为法定的120网络急救医院不履行职责,这个后果是很严重,静等依法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8-3-1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卫计局的调查报告(盖有公章的)居然至今未给信访人,请广安区纪委依照《信访条例》查处广安区卫计局的不作为。

发表于 2018-3-1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结果。

发表于 2018-3-12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事实、法规、舆情面前,广安区卫计局还能包庇广安区人民医院多久?

发表于 2018-3-12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望广安市卫计委早日给一个圆满解决

发表于 2018-3-12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8-3-1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段时间看到好多说这事的帖子,但发现有一个共性。——为什么帖子中的区人民医院、区卫计局、伍本祥、医生邓先康、护士胡美艳等等都是实名,而好像是投诉方的就全是某某、某某医疗机构、广安市级某单位等等,难道你有不可示人的东西。要想获取公正,首先自己要公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发表于 2018-3-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厉追责,层层追责,不管医院,医生,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会对民众有所交代,也是将来医生对病人能够起到更好的负责态度。要不然我们老百姓得个病,你们这个推下,那个拖下,那不就玩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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