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缺陷
1、未能完整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对离退休老人心理造成伤害。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特点等原因,老年人普遍对死亡很忌讳,甚至有些老人是“谈死色变”,不管你是直接要他们在《领取资格认证表》上签字,还是用上门慰问、视频通话、电话沟通、指纹静脉识别等方式进行“生死状况”确认,总是离不开证明他们自己还健在的嫌疑。因此,不少老人颇有微词,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亵渎,因此对社保机构每年开展的认证工作产生了很强的抵触情绪。
同时,年复一年的养老金资格认证也给老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离休老人王瑞林去年认证期间因病住院,未能按社保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生存状况确认,老人在此期间给相关机构打去电话报告住院情况,也提出或可到医院来对自己进行确认,但遭到了拒绝。同时告示并实施了暂停老人离休待遇。老人出院后非常生气,联络多名老人写信反映情况,呼吁上级领导关注老人们的“心灵呼唤”,他们在访诉函中反复申明,为什么冒领的是那些不道德的死者家属或是他人,而受尽折磨的却是我们这些还活着的离退休老人,王瑞林等老人提出的“希望创新年审办法”意见见诸报端后在离退休老人群体产生了很强烈的共鸣。
2、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数倍增加了社保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量。每年组织认证,相关部门、单位就得安排专人负责承办这项工作,逐个单位逐个人的电话通知、大量的《领取资格认证表》和其它材料的印刷制作、专门场地的开设、认证设备的安装调试、新增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等等,无不牵涉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量精力,购买相关认证、办公设备亦大大增加了地方、单位的财力负担。
3、并不能彻底解决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但每年仍有冒领养老金的问题存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现行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弊端、信息不对称、部门之间不协调不联动、惩罚机制不到位等等,都给那些冒领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二、建议
无可奈何 ?
1、社区认证:全省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应下延到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认证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就近的认证机构认证。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登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系统》直接办理。各地要确保社区(村)经费、人员、设备、场地和责任落实到位。
2、集中认证:资格认证对象集中居住在原所在单位家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原所在单位协助,以组织活动与走访慰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集中认证。
3、上门认证:认证机构可视情对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采取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方式进行上门认证。
4、委托认证: 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以及居住偏远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委托近亲属或社区(村)社保协办员,持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受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受托人办理委托认证时应在认证机构签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5、技术手段认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发展成果,采用手机认证、人像识别和网络视频等非接触、非现场、非固定的便捷手段,采集资格认证对象的特征样本,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通过比对基本信息数据进行认证,方便认证对象。
6、内部协调认证: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资源,关联各险种之间参保、发放、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及死亡结算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比对认证。
7、部门配合认证: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争取公安、人口、民政及银行、邮政等部门的配合,定期交换需认证的资格认证对象信息,建立联动认证制度,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8、异地协助认证:跨市(州)、县(市、区)居住的省内认证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9、境外认证:对出国(境)定居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和网络视频开展认证,也可通过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进行认证,居住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出国(境)定居的资格认证对象回国期间,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提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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