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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又辟谣了,你还愿意被“假消息”欺骗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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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帮转,某某某在国外失联了
20182月27日开始,一位名叫闫思宏(以下简称“闫某”)的中国留英女博士失踪的话题刷屏了朋友圈和微博。据消息称,闫某于2016年9月赴伦敦国王学院(KCL)攻读博士学位,一直定期家人朋友联系的她从20182月17日开始失联。
根据伦敦警方提供的线索来看,闫的尸体已于2月28日在其伦敦的住所被发现。同时,校方调查显示闫最后一次登陆学校邮箱是在2月20日,且她和伦敦的朋友最后一次碰面是在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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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闫某失踪的消息传来后,许多网友曾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寻找的下落,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确认了闫某死亡的消息,无数网友心痛不已
尽管网友们的努力最后并未带来乐观的结果,但互联网在那时让他们跨越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共同伸出援手,撒播了善良和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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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偏偏没有那么简单。
闫某事件一同爆出的还有一位荣姓中国留学生的失联消息,同样牵动了不少网友的心。
但不同于闫某的惨剧,大使馆2月28日发公告称尚未收到该学生家属及亲友的相关求助。同时,校方(帝国理工学院)也宣称尚未发现荣姓中国学生在帝国理工学院材料系注册学习。该消息最终被确定为虚假新闻。
一时间热心的网友们感到了一丝“凉意”,这则虚假的新闻不仅恶意消耗了他们的善心,更在他们的心里种下了一颗“冷漠”的种子,足以在未来滋生出千万个“狼来了”的故事。
1.你知道吗?德国黑弥撒事件
一名自称德国留学生的网友向部分营销号私信投稿,声称自己收到了许多不明来历的恐怖图片,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网友们将其引申为“德国黑弥撒”事件,起初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情况大家建议该网友赶快回国,生命最重要;同时,不少人指责大使馆工作低效,打电话没人接,置公民生命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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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事件引了共青团中央、中国驻德大使馆、中国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连夜彻查,最后证实该消息是谣言该信息严重诋毁了外交部和德国警方的名誉,损害了中德两国的形象也消费了公众的善良,造成了社会恐慌,这个结果已经无法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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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息的发出者已公开道歉,社交账号也已经被注销,尚未查清其具体身份。
无独有偶,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日本福岛核泄漏造成的抢盐风波,不少网友当时买的盐吃到了现在。1.转发,让更多人知道!
生活在大数据时代,每秒钟有数以万计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时刻在影响我们的理性判断。
不少自媒体为了博人眼球,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惊人信息,从题目到内容到配图到引语,无所不用其极,采用夸张、反问等方式,刺激读者,引导网友形成讨论热潮更有甚者刻意激发大众负面情绪以期操控舆论导向,给某些人、某些企业、某些组织造成舆论压力,进而扩大话题影响力。
紧跟而来的是大规模转发和发酵,善意的网友为求救信息而转发,无论是帮忙找失联的人,还是为贫困家庭捐款,以期随手的转发为社会尽一份微薄之力;也有网友于猎奇心理,觉得“看热闹不嫌事大”“有爆点就有谈资”,随手转发已成习惯。很显然,前后两者都未能做到谨慎、理智、客观地采纳网络上的信息。
然而,正当转发者觉得自己在“伸张正义”、“助人为乐”、“紧跟潮流”时,那个处于舆论风暴中心的当事人很可能正因为谣言而承受巨大压力,严重者会出现抑郁、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后果。而最不堪的是,当惨剧已经发生,新闻却被证实是谣言。
       
造谣非儿戏,应知天网恢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
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侵犯隐私”和“诽谤”的区别       
       
不少公众人物经常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声明,称XX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隐私,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声誉,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有不少人会发布声明,称XX的行为系诽谤,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名誉,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诽谤”和“侵犯他人隐私”实则有别。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人身权利,侵犯他人隐私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侵犯隐私并不意味着造谣,有些消息并非虚假的、不切实际的谣言,而是真真正正确有其事,但这些信息一些公众人物不想公开的内容(可以称为隐私)此时处于舆论中心的当事人可以告他人侵犯隐私(将“隐私”理解为个人不想公开的信息)无法告人诽谤(诽谤必须是虚假的信息)至于事实上是否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需要根据信息的影响范围和消息本身进行评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现实中容易受到削弱)。
造谣无成本,全凭一张嘴,但一言既出,覆水难收。本编特此提倡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平常要陌生信息进行理性判断,遇到谣言及时举报,让所有的谣言都能止于智者。
       
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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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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