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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某医院产妇死亡真相揭露(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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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825日,一26岁女孩在德昌县某医院分娩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顾全大局,理性克制,配合县医院开展医疗过错鉴定。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此事故为一起重大医疗质量安全责任事故:1.个别医护人员在产妇分娩前、中、后一系列疏忽和不负责任,导致产妇死亡,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任;2.医院提供的病历文件中,大量关键检验报告被销毁、大量关键病历违背医学常识,涉嫌严重伪造病历文件,医院应严肃调查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责;3.产妇死亡后,医院还虚构大量输血记录,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幼子丧母,中年丧妻,老来丧独子……人生三大极悲之事,全砸在死者家属头上。至今,半年时间过去了。家属要求依法依规妥善善后的诉求遭遇难以想象的重重阻碍。医院从未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仍没有对家属妥善善后,从没有任何人向家属道歉,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庸医,甚至事后迅速销毁证据;个别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公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对家属恶言相向……

为督促该医院和相关部门真正重视此起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督促尽快依法依归处理责任人员,妥善善后家属,保障全县人民医疗安全。现用真凭实据(专家鉴定报告、照片、录音、录像、书证等)以连载的方式公布产妇死亡真相,以及产妇死亡后县医院和个别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所作所为。

实名举报人:死亡产妇配偶。

联系方式:新浪微博,小依七的父亲。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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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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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材料第1更,德昌县人民医院领导涉嫌带头违法:

一、事实经过:

      县医院于825日晚23:46宣布产妇张梦竹死亡后,产妇张梦竹家属及时向院方分管副院长、医务科主任、信访办主任等管理人员要求,立即对产妇张梦竹从产科到ICU的完整病历予以复印并封存,并对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全程录音录像为证)。由于院方提供的病历存在诸多疑点,视频监控则详细记录了产妇张梦竹待产过程中、产后观察期、产后观察期结束回病房、抢救期间血液送抵手术室的时间等重要证据,而这几个关键过程是导致产妇张梦竹死亡的重要环节。这些证据可直接证实院方病历资料不实,特别是伪造查房和输血记录等情况。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开展医疗过错鉴定后,产妇张梦竹家属配偶和母亲于95日书面要求院方一并提供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在分管副院长办公室,母亲一直哭诉,希望医院坦诚问题,配合调查,给死者一个公正的交待。医院分管副院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收到,期间多次接打电话,最后不耐烦地表示,院方所有视频监控只保存5天,产妇张梦竹824日入院到825日死亡出院期间的视频监控已被经覆盖,无法提供。(有书证材料和录音为证)

二、涉嫌违法行为: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多名医院内部人员均告诉我们实情,德昌县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三、违法责任:

      德昌县人民医院此举是恶意销毁证据的行为,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掩盖其在产妇张梦竹待产、产后观察、输血不及时等方面的重大过错。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该副院长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解释,县人民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医院行政管理领导为国家工作人员。该院长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该副院长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1、涉嫌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2、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员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该副院长应承担的卫生规章责任

    1、涉嫌违反《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二(一)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对每一起医疗损害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问题,落实整改。”而不是忙着销毁证据,掩盖事实,逃避追责。

四、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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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院长签字的书证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我们将陆续分别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党委,纪委,监察,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材料第2更,入院未做B超检查,严重违反医疗常规

一、事实经过

产妇张梦竹于2017824日凌晨2:33分入院。由于羊水已破,完成缴费手续后,医护人员于2:40分安排其直接入住待产室11床,静躺待产。临时医嘱单显示:产科医生杨某2:42分下达“B超:胎儿+床旁B超检查医嘱,护士杨某2:42立即执行了该医嘱。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却提供不出该B超检验报告,根本未做该项检查。

根据产科诊疗常规,毋庸置疑,产妇入院必须接受B超检查,以明确胎位情况,胎儿大小,产妇盆骨情况等,是评估是否适合顺产的关键检查!由于没有入院B超检验报告,分娩面临巨大风险。

可悲的是,后续接班医护人员也未检查核对是否有入院B超检查报告,于82416:55分直接将产妇张梦竹推进分娩室,盲目要求顺产。导致胎儿不能顺利娩出,一直拖到20:43分,胎儿心率急剧变弱,羊水三度粪染,情况十分危急时,才经由产钳助产才将胎儿强行扯出。对胎儿和产妇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产妇精力消耗殆尽,已宫缩无力,产道多处严重裂伤,直接导致了后面的大出血。

二、涉嫌违法行为

上述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反与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相应医护人员,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病历(此处伪造了医嘱执行记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二)医生杨某和护士杨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已触犯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和护士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且伪造病历(医嘱执行记录)。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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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妇张梦竹入院情况。8242:33分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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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院后的医嘱和执行情况。8242:42分下达B超医嘱,同时执行了B超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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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妇入院后各种检验医嘱和报告情况。未见入院B超报告。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我们将陆续分别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公道这么难,是什么让我坚持下去?

一、事件回顾

2017825日,依七妈妈在德昌县人民院分娩,数小时后因失血过多而死,年仅26岁。

依七妈妈含泪去世,在人生最美好的年纪,再也不能陪伴老公,父母和刚出生小依七一起前行。

小依七没来得及吃上一口妈妈的奶水,没来得及看一眼妈妈的样子就失去了母亲。

父母含辛茹苦将独生女儿抚养长大,考上重点大学,如今毕业考上公务员回家乡工作不到两年,就眼睁睁看着女儿死去,自此成为失独老人……

二、调查结果

依七妈妈的死是由于医院的一系列过错导致;为掩盖过错,部分医护人员还悍然大肆伪造了病历,销毁证据。

三、医院领导的神逻辑

医疗是高危行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责任,就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所以不可能让任何人承担责任。至今,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

四、我为什么坚持下去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小依七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依七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不管这尘世有多冷漠,不管前路有多难,不管有多少压力,我会坚持下去。

谢谢有你的关注。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3更,入院凝血报告显示异常,但两班医生均未采取措施(涉事医生:苟某,魏某某)

一、事实经过

我妻子张梦竹,26岁,20178242:40分因出现临产症状,急诊入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孕41+1天。

值班产科医生于8242:41分下达了“血常规”和“凝血五项”检测医嘱,护士于2:41分和:42分执行了这两项医嘱,3:53分和3:56分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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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院血常规报告显示产妇血小板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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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院凝血报告显示产妇FbgD-Dimer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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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文献资料,足月产妇Fbg正常值应为4-6g/L

由德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化验报告,产妇入院凝血功能检验存在以下异常:血小板93X109/L(德昌县医院使用的正常值:125-354X109/L);D-二聚体1.25mg/L(德昌县医院使用的正常值:0-0.55 mg/L);纤维蛋白原Fbg浓度2.44g/L(德昌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正常值错误。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产后出血防治》,ISBN 978-7-5091-2479-6,59页,凝血因子的变化,“妊娠中期以后,孕妇血液中对凝血功能起主要作用的纤维蛋白原浓度应明显升高,由非妊娠时2-4g/L增至足月时4-6g/L”)。

产妇张梦竹入院时凝血功能已明显异常:血小板较正常最低值还偏低26%D-二聚体为正常最高值的2.3倍,纤维蛋白原浓度较足月产妇正常最低值还偏低39%

8242:40分产妇张梦竹入院待产,产科收治医生为苟某,3:56分检验科出具了凝血功能报告,显示凝血功能明显异常。9:00左右苟某下班,接班医生为魏某某,16:55分被告知宫口开全,入产房分娩,20:43分产钳助产分娩一男婴,分娩中和分娩后出血较多,20:55分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8250:00前后因持续性出血过多而失血性休克,产科医生慌忙中告诉家属,他们没注意到产妇入院时凝血功能差,出血不凝,止血困难,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在多个凝血指标显示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应该高度警惕由于凝血功能异常可能导致产中和产后出血,应该制定预防出血和止血的预案。但自始至死,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范和应对

二、涉嫌违法行为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的包庇行为

2017825日,产妇惨死德昌县人民医院。年仅26岁的她,含泪去世,在人生最美好的年纪,再也不能陪伴老公,父母和刚出生宝宝一起前行。宝宝没来得及吃上一口妈妈的奶水,没来得及看一眼妈妈的样子就失去了母亲。父母含辛茹苦将独生女儿抚养长大,考上重点大学,如今毕业考上公务员回家乡工作不到两年,就眼睁睁看着女儿死去,自此成为失独老人……

院方领导的说辞是:医疗是高危行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责任,就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所以不可能让任何个人承担责任。因此,四个多月过去了,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陆续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4更,产妇近30小时未能进食,医生一直没按诊疗规范输葡萄糖补充体能(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极个别医院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

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因宫缩影响,产妇近30小时吃不下东西,医生未按诊疗规程输葡萄糖补充产妇体能。

我妻子张梦竹自82317:30晚饭后未再进食。824日凌晨2:30破水急诊入院。因胎膜早破,医生叮嘱,为避免羊水进一步流失,需绝对静躺待产,连上厕所都只能躺在床上解决。绝对静躺的体位是吃不下东西的。加之产妇临产身体反应大,呕吐感强烈,不能进食。所以直到825日晚上21:30分娩出产房,产妇既不能睡觉,也不能起身,更未能进食。

按《产科诊疗常规》,这种情况应输葡萄糖补充体能,但产科医生魏某某全程仍只给产妇输盐水+宫缩素。

因体力精力过度消耗,家属多次找到医生反应情况,而且进产房前,产妇已明确表示不能感觉到宫缩(宫缩无力),但医生也没有按诊疗规范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宫缩差,持续性出血积存子宫,医生又未按规定在产后2小时内每半小时按压子宫,测宫底高,观察出血。待最终发现出血过多时,已失血性休克,医院又未按规定库存紧急用血,取血输血延误,产妇因失血过多,凝血因子大量消耗,诱发DIC,大脑和各重要脏器缺氧缺血性损伤或衰竭,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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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诊疗常规》,待产过程中不能进食,应输葡萄糖补充体能

根据中华医学会所著《产科诊疗规范(2015版)》,第三章第一节分娩处理,第一部分,临床处理第3条“第一产程应鼓励产妇进食,临产过程中应鼓励产妇进餐,如果入量不够、产程偏长或呕吐者应适当输葡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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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产后出血防治》,若待产过程中不能进食,应输葡萄糖补充体能

据胡《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131页,第一产程处理,“因宫缩乏力是产后出血的重要原因,第一产程中,产妇应摄入足够的能量。对于呕吐不能进食的产妇,应静脉补液。可用5%葡糖糖盐水60-120ml/h静脉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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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病历记录,全程均未输葡萄糖,而是输盐水

由于产妇体能耗尽,医生又未按诊疗常规输葡萄糖补充产妇体能,致其无力气顺产,产后子宫无力气收缩,血窦不能关闭而持续性出血。出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发现过晚,又未及时输血,凝血因子大量消耗,触发DIC,包含大脑在内的多脏器缺氧性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二、涉嫌违法行为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生魏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的包庇行为

院方领导的说辞是:医疗是高危行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责任,就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所以不可能让任何个人承担责任。因此,四个多月过去了,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失独父亲的哭诉

我叫张朝平,死者张梦竹是我独生女儿。因医护人员极端不负责任,转眼间我女儿死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已经五个月了。事发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医护人员向我们表达过歉意,医院和卫计局也从未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所有涉事医护人员全部正常上班。   

我读书少,讲不出大道理。只能据实讲述下我和女儿所遭遇的县医院:

第一大点、医院管理混乱,部分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极不负责任,小错误积累成大问题,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

    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从病历上看,拿着我女儿的身份证录生日,连出生年月日都填错;拿着产妇孕检手册录产科急诊入院资料,连末次月经日期都填错;8251:40开始插管机械通气,9:20才通知家属签《机械通气志愿书》;病危通知书填错日期……问题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单从病历上看,就能发现你们医院的工作态度是有多随意,医院的管理有多么混乱!医疗允许事故出现,但医护人员的草率和每一个小疏忽,终将会导致大问题,这样的事故不可原谅!

2824号下午4:50,你们院方医护人员检查说宫口已开全,把我女儿送进产房。进产房后,接生人员又说才开了九指,就极不耐烦地把我女儿一顿臭骂。然后就自己坐在窗子旁边玩手机去了。这样带着情绪接生,会做到认真细致吗?

3、你们医护人员不按规定按时观察女儿的身体情况。我们自己发现异常后,主动找到医护人员反映,却一次次来看都不来看一眼,就说是正常的。824号中午,我女儿下体有流血现象,医护人员值班室却空无一人。从11:30到下午2:30,我女儿在待产室无任何医护人员前来观察情况。下午1:30,我主动去医生办公室找到医护人员反映,说宫缩异常,静脉滴注宫缩素后迅速就出现了间隔时间少于2分钟,宫缩时间长于60秒的剧烈宫缩,且我女儿吃不下东西,一吃就吐。只是冷冷地回了我一句不可能!,就又忙别的事情去了。我们也理解,县医院业务繁忙,床位多,医护人员不够,但已经出现异常情况,是否应该多点耐心,面对异常情况,也许多一点点耐心,就能挽救一条年轻的生命!

在你们看来,出产房后剧烈打冷颤是正常的;上厕所晕倒是正常的;产后出血多是正常的;就连最后被送回产房抢救前,都说是正常的,叫我们不要担心!我们能不担心吗,你们口中的正常,让我们连女儿最后一眼都没看到!女儿入院血检显示凝血功能差,但院方产前,产中,产后都不制定措施,是由于疏忽根本就没重视相关检验报告,还是要试试我女儿的运气?不幸的是,她运气不好,高高兴兴地去医院,却没能活着出来。

4、从下午4:40分将我女儿送进产房,到晚上8:43分娩,第二产程长达4个多小时。女儿因宫缩无力,无法继续分娩,但院方对异常情况视而不见,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既不与焦急等待在产房外的家属沟通,也未针对异常产程采取任何措施,最终胎儿由护士揉压我女儿肚子并用产钳吸出来,胎盘也无法娩出,由护士徒手剥离并徒手清宫,而且徒手清宫后也不用抗生素防感染,对我女儿和胎儿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5、出产房后,接生护士明确说,我女儿子宫收缩差,无产力,孩子是她按压我女儿肚子并且用产钳助产才出来的,有大出血风险。但你们却不做准备,不备血。而且从后面县医院的应急措施来看,发生大出血后,你们县医院是没有条件及时抢救的。但却不提醒转院。年仅26岁的健康女儿,从怀孕到最后分娩,所有的孕检都是在你们县医院做的。临产了,她充满期待、充满信任、高高兴兴地进了你们医院,最后却没有活着走出来。

第二大点、医院管理体制存在严重问题,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

1、你们医院内部人员说的,除非找关系,否则就是病人病情再危重,一般都不会联系转院。不转院就算了,我们一再要求申请上级医院会诊,你们最终也没有实施。是你们太过自信,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或者真是是因为你们内部人员透露的,转院罚医生一千元还要被领导骂。不转院,难道把病人截留下来当摇钱树?

2、你们医院内部人员说的,除非万不得已,或者找关系打招呼,一般情况下都不剖腹产。因为顺产相关医护人员都有奖金,剖腹产就没有奖金了。

第三大点、出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怎么抢救我女儿,不是怎么解决问题,而是设法逃避责任

1825日凌晨,我女儿因大出血已经病情危重,你们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在那儿盘算怎么规避责任,伪造输血记录。在抢救女儿的过程中,我们家属全程寸步不离守在抢救室门口,连眼睛都不敢眨一下。送没送血去手术室,什么时候送过去的,难道我们会不知道吗,你以为我们家属的眼睛是瞎的吗?请问你们良心会安吗?

2、你们内部人员说的,医院监控视频保存一个月。但事情发生后一周时间,我们要求提供视频监控,你们就说已经没有了。这么急急忙忙地销毁监控,是为了掩饰什么?

我们那么信任你们,将健康的女儿,高高兴兴地送入医院,换来的却是什么?女儿去世后,你们总是冷冰冰地说,按法律来,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法律把一切都用钱来衡量,而且就算判你们全责,也没多少钱,女儿才26岁,这点钱都还比不上她十年的工资。当然,我没有资格去讨论法律的合理性问题,但法律只是社会规则的底线。你们有没有想过,由于你们的疏忽,不负责任,给死者家庭带来的是多么大的灾难?

年仅26岁的孩子,勤学苦读这么多年,在德昌这种教育条件下好不容易考上重点大学,刚考回家乡的公务员;和爱人熬过七年的异地,刚结婚一年多;辛辛苦苦怀胎十月;却没来的好好看上刚出生的孩子一眼,没来得及给宝宝喂一口奶,没来得及给异地七年好不容易才走到一起的爱人说上一句话,没来得及给含辛茹苦生她养她二十六年的父母说一句谢谢,就在冰冷的抢救病房里永远地离开了她所眷恋的这个世界……刚刚出生的小宝宝,也许连妈妈的样子都还没看上一眼,就失去了母亲。关于母亲,他也不会有一丝一毫的记忆。这对他的人生,又将是多大的打击和遗憾?年迈的父母,自此成了失独老人,孤苦伶仃。对他们,又将是多大的灾难?如果换作是你的女儿呢?

最近几年,你们县医院出的事还不少吗?只希望你们,出了问题后不要总找客观原因;不要总抛出医学的不确定性这个遮羞布,百般推卸责任。应该好好想想,自己尽没有尽责,医院的管理是不是到位,自己在工作中是不是对得起医生这个职业?只希望你们加强管理,对得起德昌县二十余万人民的信任;医者仁心,对每一个生命能足够的敬重,扪心自问时能问心无愧!

也许,我女儿在产房里绝望地苦撑着,等你们给她输血,一直没等到输血。直到她闭上眼都还没有等到的那刻,她最大的遗憾就是都还没好好抱抱宝宝,没给宝宝喂上一口奶,她甚至都还没记住宝宝的样子,而对于这个妈妈,宝宝也不会有一丝一毫的记忆……这么小的孩子,就没了妈妈,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5更,滥用缩宫素催产,使用剂量超7倍以上!(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极个别医院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产妇张梦竹于2017824日凌晨2:40分胎膜早破急诊入德昌县人民医院,足月妊娠(孕周41+1),医嘱绝对躺卧待产。孕妇建档,孕期及入院各项检查均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均显示正常。

根据“医师临时医嘱单”记载,82415:50给产妇张梦竹2.5U宫缩素在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16:55再次给产妇张梦竹2.5U宫缩素在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65分钟滴注完2.5U,速度为每分钟0.03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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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医嘱单》,15:50分到16:55分,使用宫缩素达2.5u

根据注射用缩宫素说明书【用法用量】(1)引产或催产,“静脉滴注,一次2.55单位,用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每1ml中含有0.01单位。静滴开始时每分钟不超过0.0010.002单位,每1530分钟增加0.0010.002单位,至达到宫缩与正常分娩期相似,最快每分钟不超过0.02单位,通常为每分钟0.0020.005单位”。而医生魏某某给产妇的缩宫素使用剂量达每分钟0.038单位,为通常最大用量的7.7倍!

宫缩素应用不当会直接导致子宫异常收缩,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甚至羊水栓塞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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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据《缩宫素说明书》,通常每分钟使用剂量不超过0.05单位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五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6更,滴注缩宫素后产力异常,医生均未采取任何措施(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滴注缩宫素后子宫收缩异常,未采取措施

关于异常宫缩的诊断标准: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产科诊疗规范》(20175月版),第三章第一节分娩处理,第二部分,临床处理第3条“异常处理,第一、二产程中有宫缩过强过频,如间隔≤2分,持续≥60秒,应立即肌肉内注射硫酸镁2.5-5g或静注射4g”。据人民军医出版社《产后出血防治》(2009年版),第133页,第一产程处理,“一旦宫缩过频(间隔时间≤2分)或宫缩持续时间超过1min或胎心率明显减慢,均应立即停用宫缩素,左侧卧位,给氧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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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科诊疗规范》异常宫缩诊断标准及处理方法

产科医生魏某某自824日上午9:40分开始对产妇实施药物催生,9:50分开始有宫缩反应,10:20分开始规律宫缩。妻子对缩宫素敏感,规律宫缩后不久,于11:12分开始出现异常宫缩。我全程寸步不离守在妻子身边,用手机APP“柚宝宝孕育”中“数宫缩”工具同步实时记录了宫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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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妇宫缩情况记录(201782411:03-12:39)

注:本数据为我本人守在产妇身边实时记录并同步上传至“柚宝宝孕育APP”数据库。如有需要,可为执法和调查部门提供原始数据;执法部门也可直接从该APP后台调取原始数据。

如图2所示,从11:03:4612:39:38期间,妻子共宫缩27次。从宫缩间隔时间长来看,间隔时间≤2分的宫缩有9次。从宫缩持续时间来看,持续时间≥60秒的宫缩共20次。异常宫缩数占比达88%。病历记录显示,当班医护人员并未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

(二)药物催产后第4-7个小时,子宫收缩乏力并伴出血,未采取任何措施

大约在当天13:00分过后,由于长时间未能进食,加之前期宫缩过强过密等原因,产妇张梦竹自述“已不能感觉到明显宫缩,感觉浑身无力”。大约13:30分,家属发现产妇下体出血稍多,已浸透用于吸羊水的吸水纸(胎膜早破入院,医生嘱家属在产妇内裤里垫吸水纸,密切观察羊水颜色变化)。家属急多次去医护人员值班室拟反应情况,值班室却空无一人。大约当天14:30分,医护人员查房,主动告知“产妇前期宫缩过强,11点过开始宫缩间隔小于2分钟,13点左右开始已不能感觉到宫缩,且下体有出血现象”。医护人员只冷冷地回了一句“不可能11点过就有间隔小于2分钟的宫缩,并表示出血是正常的”,并未进一步检查,并未给产妇输葡萄糖补充体能,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待产室。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八版),第209页,异常分娩,“活跃期宫口扩张出产房<1.2cm/h,提示活跃期延长”,产程异常。根据院方提供的病历中“待产记录表”显示,82412:40分产妇张梦竹宫口开5cm17:50分宫口开全,速度不到1.0cm/h,属产程异常的表现。但医护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以上情况,已找到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愿意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均可证实。

(三)为掩盖过错,伪造病历文件

如下图3所示,为掩盖没有如实观察产妇宫缩情况的过错,当班医护人员伪造了待产的宫缩情况记录。院方的待产记录中,82411:10-12:40分期间,产妇宫缩很“完美”地符合教科书中“宫缩刚刚建立时,间隔3分钟,时长30-40秒”的标准。但事实上,由于产妇对缩宫素敏感,这段时间宫缩已然异常,27次宫缩中间隔时间过短,持续时间过长宫缩超过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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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历文件中宫缩情况系伪造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五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不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七妈妈惨死162天后,与政府及医院会谈纪要

​​    一、会谈时间

201822日,妻子惨死县医院第162

二、会谈地点

县信访办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县信访办,县医院,县维稳办,县法制办,县卫生执法大队,死者家属(爱人,父母,孩子小依七)

四、会谈背景

四轮各级信访后。

分别是:(12017828日县信访局和县卫计局信访(无果)和(2926日省信访局信访。诉求:妻子惨死县医院后,请求县医院依法依规详细调查事故并妥善善后,不要以一句医疗是高危行业,有很多不确定性就把责任推脱地干干净净,不再理会家属,连家属复印病历都不同意。(320171226日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大县妇联及各部门信访(暂无果)和(4201816日凉山州12345百姓信箱求助(暂无果),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出来指明妻子死亡责任在医院后,请求执法部门依据鉴定报告,公开公正调查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给死者,死者家属和全县人民医疗安全一个交待。

五、会谈要点

1.信访办:已经收到我们的信访材料,按领导要求,召集各方,要求我方再次说明事件经过和信访诉求。

2.县医院:想要公道,你就去法院告我呀~

3.政府其它部门:各自发表了看法,基本上与医院的态度一致。

4.我方再次阐明了立场

4.1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县医院,年迈父母失独,幼子没看到母亲一眼没吃上一口奶水就丧母,至今没有任何人向我们表达过歉意,我们面对的只有医院的冷漠和求助无门,精神和情感打击是毁灭性的,可以说是家破人亡。仅数月间,父亲就白了头,母亲腰腿疼旧疾愈发严重,一直身体硬朗近90岁的老外婆也已因此病倒数月……

4.2我们始终讲政治,顾大局,强忍无限悲痛,甚至还劝阻亲朋控制情绪,维护医院和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绝不因悲痛就去纠缠医院,纠缠领导。要相信法律,依法依规,讨公道。至今,我们从没有因情绪失控,出现任何医闹行为,所有的泪和痛都是在独自扛着。

4.3既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指出妻子的死,责任在医院,就应该查明是医院哪个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我们不需要超出法律范围的赔偿,只求查清真相,公开公正处理责任人员。

4.4经询律师,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后,依据卫生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均应立即启动调查,查明真相,对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给予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的处罚,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人命关天,事情发生至今五个多月过去了,相关责任人员无一受到处罚,全部正常上班,这不是包庇纵容,不是行政不作为,不是给死者家属伤口上撒盐,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置全县人民的医疗安全于不顾,不是置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悍然知法犯法,又是什么?

4.5法院只是审判机关。如果县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等部门没调查清楚事情真相,是无法通过法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4.6如果说,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我们死者家属去法院告才有可能得来,家属不去告杀人者就将永远逍遥法外,政府何为?也是否未免太可悲了?我们一直在走法律程序依法依规解决这起事故。我们若去法院立案,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那卫生行政法律法规(需由医院,卫生局,卫生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国家刑事法律(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法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党纪(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纪人员移交纪委),就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了吗?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就没有任何责任义务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调查处理事情了吗?至今所有医护人员全部正常上班,无一受影响,这不是行政不作为,不是包庇纵容,又是什么?

六、会谈成果

    没有调查结果,没有任何结论,没有任何答复,没有任何下一步工作的承诺。

会谈无成果。

七、真心话

感谢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感谢信访部门费心地组织与悉心沟通,感谢所有一直支持和关注这件事认识与不认识的人们。谢谢你们的善,谢谢你们给予的温暖。

八、链接
微博:http://weibo.com/u/1056481455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7更,第二产程超耗时超平均指标6倍以上,医生未采取措施,或擅离职守(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第二产程的概念及平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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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产程的概念

如图1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最新版)第177页,第二产程是指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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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产程起算时间

如图2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最新版)第182页,初产妇宫口开全才送入分娩室,初产妇第二产程始于入产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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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产妇(无麻醉)第二产程平均用时(中位数)

如图3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189页,初产妇无麻醉第二产程平均时长为0.6小时,即36分钟。

(二)医院误导性虚假宣传

201782416:30分左右,由于长时间未能进食精力消耗过多,医护人员未按规范输注葡萄糖,医护人员缩宫素使用不当等原因,妻子已经精疲力竭,无法感觉到宫缩,下体持续出血,浑身瘫软无力。我再次到值班室找寻医护人员,央求检查妻子身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被当班医护人员一顿骂:谁没有生过孩子,一天到晚大惊小怪的,过去等着!16:40分,医护人员查房,表示妻子宫口已经开全,命我徒手将妻子抱入产房分娩。

选择德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分娩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对外宣传可家属陪伴分娩

入产房后,妻子状态很差,我和妻子均央医生,由家属陪伴分娩。却被医生极不耐烦地再次斥责,说“不可能!”,并催促我尽快出去,在外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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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昌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误导性虚假宣传家属陪伴分娩

(三)妻子第二产程时长超平均指标6倍以上

16:40分,医护人员查房,表示妻子宫口已经开全,命我立即徒手将妻子抱入产房分娩。病历显示,妻子入产房时间为16:55分,分娩时间为当天20:43分,第二产程长达4小时,为正常平均时长的6.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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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病历显示,妻子16:55分宫口开全入产房,20:43分娩

      注:为掩盖过错,医护人员(或)在妻子死亡后伪造病历,将宫口开全时间伪造为17:50分。

     (四)第二产程严重超长,医生未按规范采取任何措施,或擅离职守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最新版)第211页,第二产程过长使产妇体力精力消耗过多,导致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最常见原因。因此,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产科诊疗常规》,“宫口开全1小时产程不进展应积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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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产科诊疗常规》,宫口开全1小时不进展应采取措施干预

根据病历,产妇宫缩差,第二产程无进展,助产士(护士)在妻子宫口开全1小时,宫口开全2小时均正式向医生汇报了情况,并如实记录。但医生均未回复,在此时间段内无任何医嘱下达,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擅离职守。直到当天20:43分(第二产程已达4个小时),胎儿胎心变慢,羊水三度粪染,胎儿已岌岌可危时,医生才出现,下达了“会阴局麻侧切,边揉压产妇腹部,边用产钳助产将胎儿拖出来,结束分娩”的医嘱。

7.png 7 根据《待产记录》,助产士在宫口开全1小时,2小时无进展时,均有向医生报告

如图7所示,在第二产程的四小时内,助产士按时向医生汇报了情况,但对应时间段内医生无任何医嘱下达,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产妇自16:50分入产房,到21:30出产房的近五个小时内,我和爸妈一直焦急地等在产房外,坐立难安,备受煎熬,医生也从未就产妇宫缩无力,胎儿无法娩出,胎儿需产钳手术助产等情况与家属有过任何沟通。医生或擅离职守。

第二产程中,因医生上述严重不出责任的行为,产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子宫不良预后,产后出血已不可避免。

以上事实,已找到多名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均愿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也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五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不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妈妈,请别悲伤,别绝望,相信公道总会到来
​​​​1.妻子惨死五个多月,《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指出责任在医院,但德昌县医院和卫计局一直未调查处理责任人员。迫于无奈,我于1月23日向凉山州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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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月2日(周五),德昌县信访局要我去信访局与各部门面谈。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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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月2日(周五)参加信访局面谈的一众部门未经任何调查,对我反应的情况充耳不闻,于2月5日(周一)直接结论性地回复:“总之,事情发生后,县卫计局和县人民医院积极配合,医院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擅离职守或伪造病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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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县卫计局和县人民医院:
(1)县人民医院是这次人命纠纷的责任单位,应该是被卫计局调查被处理的对象。卫计局却在回复中说,“县医卫计局和县人民医院积极配合……”,配合什么?合谋欺骗群众?共同商议如何对付家属吗?
(2)2月2日(周五)沟通后,我方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和律师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正式提出了诉求并出示了证据,当日诸多部门无一做任何调查,欢度周末后,于2月5日(周一),就直接结论性回复了“总之,不存在违规操作,不存在擅离职守,不存在伪造病历等行为”。结论从何得来?
(3)县医院和县卫计局反复强调,一直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依的是什么法,什么规,可否明示?《刑法》,《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法》,《医疗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规定》等是不是法,为何有法不依,死人了不调查?​​​​
5.一位失独母亲的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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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8更,分娩过程中一系列违规操作,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产妇第二产程明显异常,从未按规范向家属交待病情

产妇于82416:40分左右被告知宫口开全进入产房后,一直未能分娩,到当天20:43分(第二产程已达4个小时,为初产妇平均时长的6.7倍以上),胎儿胎心变慢,羊水三度粪染,胎儿已岌岌可危,责任医生魏某某,助产士李某,从未向焦急等在产房外的家属就产妇出现的异常情况有过任何交流。

责任医生魏某某于当天20:43分下达“会阴局麻侧切,助产手术结束分娩”的医嘱。胎儿助产手术会使胎儿和母体面临极大的风险,按医疗规范,医生必须向家属交待病情,征得同意方可实施。但责任医生魏某某根本没有就此与家属有过任何沟通交流

(二)生产过程中保护不当,致阴道多处裂伤

根据病历记载,产妇分娩后软产道多处裂伤。责任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助产不当,在会阴已经侧切保护后还导致产妇阴道多处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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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软产道裂伤后应做的检查和记录

如图1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全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最新版)第213页,软产道损伤是导致产后出血的重要原因。遇有软产道裂伤,应立即仔细检查宫颈、阴道及会阴裂伤情况并详细记录

但产科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在病历文件《分娩记录》和《一般病人护理记录》中均未按上述要求详细描述阴道裂伤具体情况,比如几处裂伤、裂伤具体部位、伤口深度与长度、具体缝合针数等等。仅记录阴道多处裂伤,会阴伤口向内延伸1cm,内缝数针,外缝4。相关记录缺失、不详,甚至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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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病历中关于软产道裂伤情况记录不详、缺失或前后矛盾

软产道损伤与后期产后大出血也密切相关,由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判断阴道多处裂伤出血性质,医院也就没有采取针对性的止血措施。

(三)未按规正确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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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胎儿肩娩出后应立即肌注或滴注缩宫素

如图3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8月版,最新版)第226页,遇有产后出血高危因素的产妇,为预防产后出血,应在胎儿肩娩出后立即肌注或滴注缩宫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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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际给予缩宫素滴注在产后

如图4所示,根据病历,实际给予缩宫素预防产后出血的时间在分娩之后。明显违背医疗操作规范。

因产科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的上述一系列违规操作,产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子宫不良预后,产后出血已不可避免。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不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9更,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相关操作不当,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产科诊疗规范》(20175月版),第三章第一节分娩处理,第三部分,【临床处理】第2条“胎盘娩出后,应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完整,边缘有无断裂的血管,胎膜破口距胎盘边缘距离,测量胎盘大小厚度重量、脐带长度、脐血管数目,以及仔细观察胎盘与脐带有无异常详细记录并画图示”。徒手清宫后,应立即投足量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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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科诊疗规范》关于胎盘检查和记录的要求

但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根本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要求详细检查胎盘情况并记录,在病历中关于胎盘情况的记载仅为:行徒手取胎盘,胎盘基本完整,胎膜欠完整,行徒手清宫,清出少许胎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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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病历文件中关于胎盘情况的记录



胎盘胎膜剥离不完整,将导致子宫血窦持续开放,持续性子宫出血。产科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未按要求详细检查胎盘情况并记录,而且徒手清宫后,也未按《诊疗常规》要求投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上述明显违背《诊疗常规》的操作,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2-26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0更,对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按诊疗规范做任何准备,导致大出血后无血可用,是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分娩前,产妇已出现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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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材《妇产科学》中列出的产后出血高危因素

如图1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8月版,最新版)第6章第1节,产妇在分娩结束前已出现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包括宫缩乏力,产程延长,胎膜破裂时间长,宫颈、阴道和会阴裂伤,手术产,血小板减少,凝血因子异常等。根据根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所著《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2014)》,结合病历,在分娩前,产妇已出现的产后出血高危因素和征兆有:身材较矮小(仅155cm)全身血容量较少,第一产程宫缩异常未处理,第一产程宫缩素滥用,第二产程超正常平均分娩时长6.7倍,长达30多个小时未能休息未能进食精力体力严重透支,软产道裂伤,胎膜存在残留风险,入院血检凝血功能多个指标异常,阴道手术助产,胎盘不能自然娩出,徒手清宫,徒手清宫后未按规投抗生素预防感染等等。有如此多的产后出血高危因素,提示医护人员应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应对产后出血的准备。

(二)分娩过程中产妇出血量已异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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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材《妇产科学》中载明,正常情况下分娩出血量不超过300ml

如图2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材《妇产科学》(20174月版,最新版)第184页,“正常情况下分娩出血量不超过3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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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历记载,分娩出血量已达350ml

    如图3所示,根据病历记载,产妇分娩出血量达350ml,已明显超出教科书中载明的正常情况下分娩出血量。分娩出血量已明显异常。再次提示医护人员应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应对产后出血的准备。

(三)出产房后,医生明确表示,产房宫缩差,有产后大出血的风险

病历记录显示,产房于201782420:43经助产手术顺产,胎盘不能自然娩出,经徒手剥离胎盘,和徒手清宫,分娩出血量较多(已明显超出正常范围),21:20出产房。出产房后,医生明确向家属表示产妇体力精力消耗过多,分娩时长远超正常范围,宫缩很差,经助产手术胎儿才娩出,有产后大出血的风险,嘱家属勤换吸血纸裤,注意观察出血情况,有异常及时报反馈。

表明医生是十分清楚产妇有极大的产后大出血风险的。按规,医护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应对产妇产后大出血的准备工作。

(四)面对上述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院方未按诊疗规范做任何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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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针对产后出血高危因,院方应做的准备工作

如图4所示,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产后出血防治》第303页,“针对有上述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提高警惕、及早预防,如产前将病人转至有抢救条件的医院分娩,提前检查止血功能,产时开放静脉通路,做好配血,手术以及抢救准备”。但,面对上述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责任医生魏某某并未做任何准备工作21:20出产房后,家属陆续发现产妇剧烈寒颤,精神状况不佳,出血较多等异常现象,报告医生,医生均未亲自检查,均口头表示“产后出点血是正常的,不要大惊小怪”,未采取任何措施。22:30左右,将产妇送回病房修养,行二级护理。

分娩后三个多小时,即2017825日凌晨0点左右,产妇如厕晕倒,家属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强行要求医护人员现场查看,医护人员才到场量测血压。而医院却未备血,无血救命,需临时从数十公里外的西昌血站取血。取血车825日凌晨1:20分从县医院开出,3:40分才将血取回。而因失血过多,产妇已于825日凌晨1:40分心脏停跳。病历死亡记录显示,产妇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责任医生魏某某上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以上事实,已找到多名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均愿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2-26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展示出来让大家看一下,因你所说的鉴定报告的内容是不可能出现在鉴定报告里面的。如果医务人员违反刑法,就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发表于 2018-2-2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对,有鉴定报告,你就去法院告医院。说了那么多,都说不到重点上去,尽整些没啥实际意义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有这个就按规矩来办三。闹腾这些,这是为那般?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所二组本大爷 发表于 2018-2-26 07:16
请将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展示出来让大家看一下,因你所说的鉴定报告的内容是不可能出现在鉴定报告里面的。如 ...

经询律师,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后,依据卫生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均应立即启动调查,查明真相,对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给予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的处罚,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只是审判机关,由家属去告,只能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如果县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等部门没调查清楚事情真相,是无法通过法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我们一直在走法律程序依法依规解决这起事故。我们若去法院立案,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那卫生行政法律法规(需由医院,卫生局,卫生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国家刑事法律(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法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党纪(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纪人员移交纪委),就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了吗?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就没有任何责任义务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调查处理事情了吗?
事发以来,不曾医闹,一直依法依规寻求解决此事。但即便数次信访,半年多以来均石沉大海,至今所有医护人员全部正常上班,无一受影响。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杀人者”逍遥法外。庸医继续高枕无忧。所有患者的医疗安全无任何改善。妻子就算是白死了。
人命关天,相关责任人员无一受到处罚,全部正常上班,这不是包庇纵容,不是行政不作为,不是给死者家属伤口上撒盐,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置全县人民的医疗安全于不顾,不是置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悍然知法犯法,又是什么?
网上公布事实,也是为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尽快办理此事的无赖之举。
在更新完妻子死亡真相后,我将陆续公布依法依规向对此事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数次信访的全过程记录。是非黑白,自有分晓。


谢谢您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LSince 发表于 2018-2-27 23:32
楼上说得对,有鉴定报告,你就去法院告医院。说了那么多,都说不到重点上去,尽整些没啥实际意义的。医疗事 ...

经询律师,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后,依据卫生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均应立即启动调查,查明真相,对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给予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的处罚,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只是审判机关,由家属去告,只能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如果县医院,卫计局,卫生执法大队等部门没调查清楚事情真相,是无法通过法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我们一直在走法律程序依法依规解决这起事故。我们若去法院立案,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那卫生行政法律法规(需由医院,卫生局,卫生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国家刑事法律(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法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党纪(需相关部门调查后,对涉嫌违纪人员移交纪委),就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了吗?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就没有任何责任义务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调查处理事情了吗?
事发以来,不曾医闹,一直依法依规寻求解决此事。但即便数次信访,半年多以来均石沉大海,至今所有医护人员全部正常上班,无一受影响。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杀人者”逍遥法外。庸医继续高枕无忧。所有患者的医疗安全无任何改善。妻子就算是白死了。
人命关天,相关责任人员无一受到处罚,全部正常上班,这不是包庇纵容,不是行政不作为,不是给死者家属伤口上撒盐,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置全县人民的医疗安全于不顾,不是置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悍然知法犯法,又是什么?
网上公布事实,也是为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尽快办理此事的无赖之举。
在更新完妻子死亡真相后,我将陆续公布依法依规向对此事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数次信访的全过程记录。是非黑白,自有分晓。


谢谢您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1更,产后观察严重不负责,是产妇死亡主要原因。为逃避责任,还大肆伪病历。(主要涉事医护人员:魏某某,刘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诊疗规范中关于产后观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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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材《妇产科学》中关于产后观察的要求

如图1所示,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材《妇产科学》(20174月,第8版)第十七章,第一节,产后出血,【预防】中载明:“因产后出血多发生在产后2小时内,故应在胎盘娩出后,分别在第15分钟、30分钟、60分钟、90分钟、120分钟监测生命体征,包括血压、脉搏、阴道出血量、子宫高度、膀胱充盈情况,及早发现出血和休克”。如有异常,还应实时监测子宫收缩情况和生命体征。

但从妻子于82421:30分左右出产房到825日凌晨0:00分左右,家属发现出血较多,强烈要求医护人员到诊检,两个多小时内,医护人员从未监测过产妇上述生命体征,期间家属多次找到医护人员报告出血较多等异常情况,医护人员仍未到诊监测上述生命体征均只口头表示正常,叫家属不要大惊小怪。

(二)出产房后已现异常,报告医生,表示正常

82421:30分左右,分娩完毕,医生通知我将妻子抱回待产区病床。回待产区后,妻子浑身剧烈发抖、冷颤,而该待产病房其它三位刚分娩完毕的产妇均无该症状。我前后2次找到医生汇报异常,医生均未到诊,仅口头表示妻子产房无宫缩,胎儿为助产术取出,冷颤为促宫缩药物的正常反应。并未做进一步检查和采取措施,是否为过敏反应,未引起重视。

23:00分左右,妻子出产房所带液体输完。我在医护人员办公室找到医生,医生口头表示,液体输完了就没事了,回病房修养即可,嘱我将妻子抱回病房修养。

21:30分出产房在待产区病房观察,到23:00分返回病房修养期间,医护人员共查房3次,均只站在床头口头询问产妇是否感觉异常,并未按诊疗规范详细监测妻子的各项生命体征(特别是观察子宫高度和出血量)

(三)出血浸透纸裤,入厕昏迷,报告医生,仍表示正常

23:30左右,妻子在我的搀扶下入厕,出产房所垫吸血纸裤已被血液浸透。入厕完毕,我扶妻子起身时,突然昏迷,浑身瘫软,急和岳父将妻子抬回病床,平躺后逐渐恢复意识。岳母立即跑去医护人员值班室报告出血较多和昏倒的情况。医护人员仅不耐烦地口头表示,“产后谁不出血,只有你家生孩子呀?”并叮嘱在妻子内裤里多垫点卫生纸,别出血把床单弄脏了。于是我和岳母给妻子内裤里严严实实地垫了十余层厚而粗糙的卫生纸;为避免出血弄脏床单,在病床上相应区域也垫了大量的卫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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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妻子入厕时,发现出产房所穿吸血纸裤已被血浸透

如图2所示82423:30分左右,妻子入厕,发现出产房所穿吸血纸裤已被血浸透照片。

23:40左右,医护人员查房。仅口头询问妻子是否有不适。妻子表示有点困,想睡觉。医护人员表示,产后需要多休息,可以先给婴儿吃点奶粉,乳房胀的时候尽早给婴儿喂奶,就走了。并未按诊疗规范详细监测妻子各项生命体征(特别是观察子宫高度和出血量)

(四)大量出血,浸透床单,医生仍表示正常

82423:50分左右,我和岳母开始帮助摇平病床,安装右侧床边护栏(防止婴儿跌落),妻子说自己很困,怕晚上不小心压到宝宝。岳母抱起婴儿,我为妻子重新盖好被子的过程中,发现出血仍较多,妻子出血已浸透内裤里所垫的十余层厚的卫生纸,在床单上也留下血迹。忙再次跑去医护人员值班室,强行要求医护人员来病房仔细查看妻子的情况,是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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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血已浸透内裤里所垫的十余层卫生纸,在床单上也留下血迹。

如图3所示82423:50分左右,妻子出血已浸透内裤里所垫的十余层卫生纸,在床单上也留下血迹。

82423:55分左右,一名医护人员来到妻子床前,查看出血情况,让我把妻子抱起来,她在床上铺了一张宽约50cm,长约150cm,蓝色的薄垫。接着,妻子平躺后量测血压(自82421:30左右出产房后第一次给妻子量血压)。随后,该名医护人员打了一个电话。8250:10左右,来了另一名医护人员。开始给妻子吸氧。按压妻子腹部,随着按压,大量血液喷涌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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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250:10分左右,医护人员开始按压妻子腹部,大量血液喷涌而出,溅到床头

如图4所示,8250:10分左右,医护人员开始按压妻子腹部,大量血液喷涌而出,血液喷涌到床头栏杆和地上。地上的血迹已被清洁人员清理,这是留在床头的血迹照片。

8250:20左右 妻子脸色惨白,神志开始不清,浑身瘫软,结合病历考虑为大量失血后几近休克的状态。医护人员才开始联系输血,将妻子送回产房抢救,此时家属一再追问,妻子是否情况危急,但医生仍表示,大量出血是宫缩不好导致,是正常的,不必担心。可不曾想,送回产房后,妻子再也未能见到爸爸妈妈和刚出生的宝宝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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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护人员在病房按压妻子腹部,大量血液喷涌而出,留下的血迹

如图5所示,8250:10-0:20分左右,医护人员按压妻子腹部,积存在子宫里的大量血液喷涌而出,血液浸透集血产垫,浸透床单,浸透棉絮,浸透席梦思,在席梦思另一侧留下的血迹。

8250:30 因失血过多,医院给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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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病危通知书(8250:30下达)

如图6所示,8250:30,也就是医护人员将妻子从病房送回产妇抢救10分钟后,下达病危通知书。病危原因“1、孕21,孕40+2天助产手术顺产;2、胎膜早破;3、产后出血;4、失血性贫血(重度)

但由于医院未备血,无血救命,需临时从数十公里外的西昌血站取血。县医院取血救护车直到1:20才从医院开出,3:40才将血取回(据高速公路监控)。期间,因失血过多,妻子苦撑到1:40,心脏停跳。

(五)为逃避责任,大肆伪造产后观察病历,已构成犯罪

面对妻子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医护人员本应制定防范产后出血措施,备血,加强产后观察,密切关注宫缩和出血情况。但实际上却从未按诊疗规范监测生命体征,所谓观察,只是两三次口头询问而已。甚至在产程出产房后的两个多小时内,家属发现诸多异常情况,主动汇报后,医护人员仍一再表示正常,并未按诊疗规范监测生命体征。

由于妻子产后持续性出血积存在子宫内,医护人员未发现。待家属察觉异样,强行要求检查,医护人员按压妻子腹部,大量血液喷涌而出,病情已十分危重。而医护人员又未按诊疗规范备血,大出血时无血救命。是导致妻子死亡的重要原因。

事后,为逃避责任,相关医护人员还大肆伪造了病历,已涉嫌违法。相关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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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伪造产后7次观察记录

妻子自82421:20分出产房到23:54分,家属发现出血过多,强烈要求医护人员到病房检查的两个半小时内,医护人员从未按诊疗规范量测妻子血压,仔细测量宫底高,观察出血情况。仅有的3次查房,也只是站在床头口头询问是否异常。家属发现异常,多次找到医护人员反映,均未到诊,仅口头表示正常。

如图7所示,这期间,护理记录所载7次观察记录均表示宫收缩好,宫底脐下一指随着子宫的收缩,宫底应该逐渐下降,不可能始终脐下一指!明显是为逃避责任,匆忙编造病历,复制粘贴时未来得及将修改!产后观察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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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伪造的病历自相矛盾

妻子于82423:30分左右在我的搀扶下入厕,入厕完毕起身时突然昏迷。岳父和我将妻子抬回病床平躺后苏醒,岳母急忙跑去医护人员值班室报告情况。但医护人员仅口头表示,分娩过程中精力消耗多,产后出血和晕倒都是正常的。并未到病房详细检查。

如图8所示。但医护人员却在病历中记载:“82423:10,于此时自排大小便,无特殊不适”;但随后又记载“23:54,产妇自述入厕晕倒一次,未报告值班医护人员”。既然23:54记载昏倒未报告值班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又从何在23:10知道产妇入厕并记载在护理记录里的呢?该部分病历明显属事后伪造,目的在于掩盖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未按规实施产后观察,未备血,最终导致产妇死亡的事实,以逃避责任。

相关医护人员上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以上事实,已找到多名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均愿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等行为,医护人员魏某某,刘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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