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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申请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重新再审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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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假强奸案”重新再审的申请书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

     03年,申诉人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拿到了全案共172页案卷笔录,对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是人为制造的“三假强奸案”,“证人、证言、证实笔录三假”,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造假,人民检察院公诉造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造假,本案既无受害人的指控材料证实,也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材料,形成了制造“三假强奸案”的证据链。由案卷笔录显示:“三假强奸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实“三假强奸案”的证据来源于本案172页案卷笔录、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事实如下:
    一、司法监督机制缺位是导致“三假强奸案”的根源。
    本案公安办案人员、办案检官、办案法官不受法律监督和约束,虚假证人、证言、证实笔录在源头上得不到控制和排除,一路放行,通畅无阻,上通天,下通地,一错再错,照错判决,照错裁定,复查掩盖前错,一错到底,司法不公的背后延续着继续不公和进一步伤害。
    第一假,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造假。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采用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在案卷中收集了19条非法证据和胁迫证人(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其中两份询问笔录中就存在12条非法证据,一条一条地在案卷笔录中都显示得清清楚楚,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03年,仪陇县公安局向仪陇县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就是根据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作出的,假证假诉,司法监督机制如同虚设。
    第二假,公诉造假,隐瞒证据,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案卷中证人(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案卷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的照片;证人(同案人)的过检笔录。在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上诉案,05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申诉案时,出庭公诉的均是仪陇县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规定的诉讼程序。公诉证据采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作为公诉依据,假证假诉,造假公诉,办案检官不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第三假,审理、判决、裁定造假,复查捂假。03年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采用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定案,将全部非法证据进入法庭,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以(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2年。
    由案卷所有证据显示:既没有受害人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指控,也没有被告人张雍的有罪供述,对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没有经庭审质证,连受害人也没有证据庭审确认,仪陇县法院用什么给被告人判决强奸罪的?
    04年,南充市法院审理本案上诉案时,刻意把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照错判决。
    05年,南充市法院审理本案申诉案,依旧刻意把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以(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明知一审、二审判决错误,依旧照错裁定。上述判决、裁定不公的事实,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和全案案卷笔录。
    2015年四川省政法委侍俊书记签发了对本案重新再审的批示,四川省法院田法官接状复查本案,用口头作法律答复,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原点。
    2016年南充市法院指定本院刑一庭王锐法官复查本案,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实真象,接案复查时限已过一年多,拒不再审或书面答复,甚至于矢口否认接状复查的事实,毫无诚信。协同默守冤判错判的潜规则,形成了公安、检官、法官沆瀣一气制造“三假强奸案”的证据链!
    二、法院判决裁定认定案件的“证人、证言、证实笔录三假”。
    第一、被害人造假。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仪陇县法院、南充市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均认定本案的唯一受害人叫“刘琴”,可是,在全案笔录中没有以“刘琴”之名签字捺印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连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法院判决“刘琴”是本案受害人的唯一依据,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复印件,没有其他任何相关联的证据证实。案卷笔录中的询问笔录、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的签名分别是“汤晓莉、刘羽”。公安办案人员在案卷笔录中篡改添加的文字没有证明力,无法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 ,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疑点。

    一个重大强奸案,没有受害人签字捺印的一份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这样的受害人不是虚设造假出来的,又是什么?被害人造假的事实在案卷笔录中显示得清清楚楚,铁证如山,任何狡辩也无法弥补这一证据的缺限。
    第二、证言造假。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定案的四个主要的、关键的证据是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即“推、拉进入天浴”、“被迫收下100元钱”、“哪个又去”、“请人放凶些”,这四条证据均没有证人、证言、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哪有四条主要定案证据都是单方面的言词证据的道理?无疑证言造假。
    第三、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造假。由案卷笔录第1页至16页显示:所谓受害人两份询问笔录是在公安办案人员胁迫下撒谎编造的,所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依据现行法律对两份询问笔录进行梳理,存在12条非法证据,仅以其中公安办案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120、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收集的两份询问笔录对照法律规定,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所有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应当排除,这两份询问笔录不是造假出来的,又是什么?
    三、本案法官背判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审理、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程序造假,复查案件掩盖事实真象造假。
    第一,法律程序规定: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172页案卷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显示: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未捺印;第1页至16页显示: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0、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采用非法方法在案卷中收集了19条非法证据和胁迫证人撒谎编造了两份询问笔录;第64页显示:指供诱供;第110页显示:检察机关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第55页、59页、64页显示:公安机关胁迫证人三次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这些事实,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法律上的“必须”,就是违法,失职渎职,恶意造假。
    对全案非法证据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就算仪陇县法院办案水平低,法盲办案,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2年,那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也视而不见,也是法盲办案?被告人张雍又被处刑10年!2016年南充市法院复查本案,也指定的是法盲法官复查?难道一个明白的法律人也没有?什么是合法有效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也辨识不清楚?谁信?无疑是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造假!

    不要说定案证据中存在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就是存在2、3条,依法查实后,南充市法院就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张雍构成犯罪!
    第二,法律程序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进入法庭。
    由案卷172页笔录显示:在第55页、59页、64页公安办案人员指供诱供骗供,胁迫证人(同案人)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提供证据,其印证和支撑证据:
    1、证人(同案人)许期川在 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那个女子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
    2、 证人(同案人)许期川在 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沒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证人证实公安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由案卷第1页至16页显示:所谓受害人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存在12条非法证据,难道公安机关就没有使用威胁、胁迫的方法?是证人自愿瞎编的?她为什么要撒谎编造诬告?应当拿出一个需要撒谎编造诬告的理由!
    这是公然的指供诱供骗供暴力取证,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采用暴力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而未排除,仍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作为有效证据定案,不讲程序,不讲证据规则,无论证据真假,拿来就定案,这叫忠于程序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吗?
    第三,法律程序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南充市法院在(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没有相关证据印证的言词证据”,和“一个篡改添加变造的证据”定案,对被告人处刑10年。
    由案卷证据显示:所谓受害人提供的“推、拉进天浴”和“被迫收下100元钱”,当时在场人毫不知情,没有证人、证言、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也没有参予“推拉”的嫌疑人的证供材料证实;而证人(同案人)提供的“哪个 又去”和“放凶些”,同样在场人即所谓受害人也毫不知情,没有证人、证言、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也没有参予“放凶些”的嫌疑人的证供材料证实。

    定案的四个主要的、关键的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和疑点。采用一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案,姑且算工作疏忽,采用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案,无法证实不是刻意弄虚作假,黑心判决!难道这也叫忠于程序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吗?
    第四,法律程序规定:重大案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在一审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和再审开庭审理时均没有出庭作证,未经庭审质证确认“刘琴”是否是受害人。
    由案巻证据显示: 仅有一张户口证明复印表的“刘琴”,没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和勘查笔录印证和支撑;而“汤晓莉”、“刘羽”分别在询问笔录、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签名,但没有户口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报案笔录等材料证实是本案的受害人,三者存在矛盾,互无关联,认定受害人的证据不足,缺乏确证依据。
    对受害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确定,依法,法院就应当通知“刘琴”、“汤晓莉”、“刘羽”到庭作证,指认或控诉张雍,当庭确认谁是本案受害人。程序不规范,随意“拉妇配”,栽赃一个受害人就定案,难道这叫忠于程序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吗?
    第五,法律程序规定:接状复查的时限不应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本案172页案卷笔录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重新再审规定情形之1、2、4、5四项规定。在15年来,申诉人年复一年地向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法院书面、网上和当面提交了数千份《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刑事申诉状》等诉状材料,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重新再审。
    法律规定和现行对申诉案件的办案时限规定:接状单位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法院对申诉人15年来提交的数千份诉状,至今既未再审,也无一依法书面答复。难道有15年不理的程序规定?
    第六,上级法院的违法造假裁判串通掩盖“三假强奸案”。
    2005年,申诉人依照程序规定,依法申诉到四川省法院,该院文敬到南充市法院调查了解本案,与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在宴席桌上,在“二麻二麻”中就串通勾兑好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判决定,随后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通知书,把法院的办案场所移到了宴席桌上,程序违法,裁判造假,把公平正义当成了美酒隹肴!

    2007年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用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裁判通知书,声称:“我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依法,“五星印章”不能代替“国徽印章”行使国家的法律裁判权,终结程序。按律,程序造假,文书造假。为了司法机关的共利,造假冤裁的手段都能干出来,中国的司法到底有多黑,让世人评说。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申诉人就立即息诉服判 ! 可15年了,法院依旧维系的还是那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及违法判决、裁定,怎么能让申诉人息诉服判呢?
    本案真象大白已15年,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在原审人民法院、法官,幕后一再操纵阻拦复查再审的是与本案有关的司法黑恶势力!司法不公背后的黑恶势力腐踞狼盘,招牌亮,心子黑,法治国家的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
    四、诉讼请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1、2、4、5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再次请求南充市法院和四川省法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现行对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原审人民法院即南充市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法院应当受理,依法对“三假强奸案”重新审理判决,还案件事实真象!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228257938 13158529849 201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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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7 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所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8-2-17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院长所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8-2-1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离航线吗?非法证据能定案吗?

发表于 2018-2-1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

发表于 2018-2-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8-2-17 05:04
该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院长所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 ...

顶!

发表于 2018-2-22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重在落实。

发表于 2018-2-2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8-2-19 17:40
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

顶!

发表于 2018-2-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8-2-17 05:04
该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院长所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 ...

确实存在

发表于 2018-2-2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必出冤案。有错不纠,必助腐败。

发表于 2018-2-2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

发表于 2018-2-26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8-2-2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

发表于 2018-2-2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样的判决白纸黑字盖上大红印,恰如法院把不公正放在盘子里盖上一块漂亮的罩布(一眼看不穿的语言外壳)公然端上桌面,放到党、国家和人民面前

发表于 2018-3-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权力套上笼头,不能让他随心所欲,我行我素

发表于 2018-3-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知法犯法谁管

发表于 2018-3-4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申诉案件,不但应当依法复查,而且应当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各界监督。

发表于 2018-3-5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案重审,还本案事实真象。清除隐藏在司法队伍中司法腐败份子,还百姓一片司法净土!

发表于 2018-3-6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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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众呼声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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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2005年,申诉人依照程序规定,依法申诉到四川省法院,该院文敬到南充市法院调查了解本案,与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在宴席桌上,在“二麻二麻”中就串通勾兑好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判决定,随后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通知书,把法院的办案场所移到了宴席桌上,程序违法,裁判造假,把公平正义当成了美酒隹肴!

发表于 2018-3-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as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8-2-24 19:05
有法不依,必出冤案。有错不纠,必助腐败。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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