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工资购买了工伤保险,能够判定全部工资都购买了工伤保险?如能,法规依据是什么?
2、用人单位对职工 部分工资参加工伤保险,已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未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参保责任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独任审判罗德东法官以"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由此判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他没有列示如此判决的法规依据,也说不出法规依据,说是"他们"判的,说工伤职工不是专业人士,不懂法,可以去问不是本案审判长的律师!
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罗德东法官的判案依据究竟是"法定",还是"人定",请省高院、德阳中院帮忙给个答案,也请同胞帮忙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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