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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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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参保应该是事故发生前参保,而不是事故发生后参保,而许多用人单位总想平时只给职工很少一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成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述法规明文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金后,只能就补缴后新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医疗费,该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的就是防止用人单位事前不参保,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打国家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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