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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助省高院: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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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高院指定德阳市中级法院给工伤职工普法: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支赔偿给工伤职工?叩谢!
1、某职工工伤前12个月"应参加工伤保险月均工资5000元",用人单位只为其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了该部分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4000元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36000元究竟该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
有人说:可由法院根据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判定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4000元工资也购买了工伤保险,从而判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4000元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正确,法规依据是什么?
2、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分"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该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下列法规是否还有效?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3、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只给职工"万分之一"的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造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上千元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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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指定德阳中级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以给工伤职工普法,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2-1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是守法者心身的长征,能否走出沼泽地,坚持到正义的来临,关健是守法者是否有强大的心理、健康的身体!

发表于 2018-2-1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职工一定相信法规,法规大于权威,法规大于法官,法规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强者,而不是被工伤职工声嘶力竭维护的弱者!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天籁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直气壮列举法规,小心翼翼面对法官!

发表于 2018-2-14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没买保险,买多买少是用人单位的事。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就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有保险,单位赔偿金有转嫁下家而已。故发生“工伤”应该向案发县社保局“保险股”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再到县社保局“仲裁委”申请裁决。
       单位保险缴低了,单位承担的比例高点。单位保险缴的高,单位承担的比例低点。单位未缴保险,单位承担所有赔偿费用。提醒一下,“工伤”认定申请或向法院起诉时限是“一年”注:大部分是从案发之日起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不无法理,事前买3万的三者责任险,事后想要保险公司赔30万,这是不可能的,但单位通过法官判定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赔偿毫无关联的理由,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要求单位赔偿其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合法判决,可否?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守法工伤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109828-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面对法规理直气壮,面对法官心里发慌;
面对法规信心十足,面对法官底气全无;
部分参保受工伤,待遇损失很迷茫;
恳请大家处个方,再见法官不慌张。
这是什么病?

唯法规、找法规
还是唯法官、找法官

法规是法-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法官是法-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依法规判决-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依法官判决-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什么是法?
(http://kb.kkyuyin.com/item/cc5cb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什么是法官?
(http://kb.kkyuyin.com/item/bac63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国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人2016年3月15日工伤,2016年5月26日被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江人社伤决字[2016]第48号"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1日《四川省德阳市劳鉴2016年第622号》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工伤前12个大部分工资末购买工伤保险而造成再审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为此,再审申请人就此损失反复找医保局、社保局、教育局,但因该损失"因该部分工资未参保不符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报条件"而无果。被申请人为了不给主管部门教育局留下不好映象,要求再审申请人起诉解决,于是,再审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向一审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这部分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被申请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德阳中院。

        二审法院知道一审被告的理由不能否定一审原告的诉求而避开对两者的审查,竟然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2-1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法,还是法规是法?
依法官判决还是应该依法规判决?
发表于 2018-2-1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及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职工的拐杖、挂号费就是法定的工伤诊疗项目,而且是不执行自付比例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诊疗项目,除非法官有否定川劳社办[2007]44号的权利及有立法权,而且还能找到法规依据证明"工伤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诊疗项目,否则,法官无权否定"工伤拐杖、挂号费"是工伤诊疗项目。
发表于 2018-2-1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工资参保,部分保险,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也由工伤基金报销,那好,单位只须为职工购买0.01元工资的工伤保险即可,这种一本万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生意大家都愿意做!
发表于 2018-2-15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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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法工伤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11005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参保应该是事故发生前参保,而不是事故发生后参保,而许多用人单位总想平时只给职工很少一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成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述法规明文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金后,只能就补缴后新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医疗费,该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的就是防止用人单位事前不参保,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打国家的主意!

发表于 2018-2-1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官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法规依据是什么,列示了法规依据吗?
 2、二审法院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用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二审法院这样操作有法规依据吗,列示了法规依据吗?
        楼上所述判案手法简直是开天辟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是哪位大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8-2-1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独任审判,没有列示判案依据的法规,也无法说出判案依据的法规,明明是他独任审判,但他说是"他们"判的,要求再审申请人去咨询不是本案审判长的律师,所以,不懂法的再审申请人只好求助省高院及德阳市中级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8-2-1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1、罗德东法官的判案手法,有如:"法规规定星期二唱歌,星期三跳午,但老板却不准职工星期二唱歌,职工起诉,一审判决老板让职工星期二唱歌,老板不服,上诉,二审根据星期三跳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老板让职工星期二唱歌"的合法判决
       2、 尽管罗德东法官无法列出"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他创造诉求、理由替换一原告的诉求、一审被告的理由,自己审判自己,自已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的依据,但他却告诫再审申请人要依法,不能乱来,否则,他要给再审申请人发函,拘留再审申请人,所以,胆小怕事的再审申请人只好求助他的上级。

发表于 2018-2-1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平正义不是喊口号、唱高调,省高院不会让明目张胆枉法者胡作非为,公平正义一定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18-2-1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是守法者心身的长征,能否走出沼泽地,坚持到正义的来临,关健是守法者是否有强大的心理、健康的身体,只说对了一半,关键还要看是否有好运气:遇到一位以法为大的正直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的诉求,创造理由替换被告的理由,自己审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以实现被告的诉求,那今后的诉讼只有一个必然结果:想嬴官司,不必找法规依据,找法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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