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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城管能给车贴罚单了,以后他们的权力会越来越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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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了城管执法范围”,的内容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网友纷纷质疑城管怎么开始越权干交警的活了?城管的执法权是否越来越大了?小编对此也有同样的疑问,因此我们研究一下这个《办法》中的详细条例,然后发现这个乍看上去是在帮城管扩权的文件背后其实还另有深意。

困惑:城管的权力越来越大了吗?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城管的日常工作就只是整治占道经营的无证小商贩、清理临街商店的违规广告牌等等,但实际情况却并不只这样。

城管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里一直属于“没娘的孩子”,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所管,省级政府和中央并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或者规章来明确城管的权力范围。

因此,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都采取“7+1”模式,“7”是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个方面,“1”则大都是一些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的、临时的、急茬的、难啃的、棘手的活。

比如城管在各地的强拆事件中就经常扮演冲在最前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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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都网报道,江苏盐城市新河商业街,街道综合执法队、盐城新区规划局和城管组成的执法队伍在拆除违建时,对当事人拳打脚踢。

除了强拆,类似于乞讨人员容留、城市犬只管理、整治秸秆焚烧等也都是城管的活。因为这个“1”,城管变成了一个无底洞,原本一些管理权限模糊的事情都被地方政府一股脑扔进了这个洞里。

正是因为“没有娘”“无底洞”两点,城管的权力范围也就变得看似越来越大,但执法底气却越来越不足。当城管面对是否有执法权的质疑而拿不出有效凭证时,为了完成任务而采用暴力手段的做法那就不奇怪了,这很大程度上都与执法范围不明确有关。

为了解决城管权力范围不明带来的诸多问题,这次的《办法》首先做的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结合20年来城管执法实践的总结,给城管划清了权力边界。
《办法》明确城管在6个领域7个方面执法的行政处罚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从上面这些条例可以看出,若按照条例执行的话,城管的权力不仅没有变大,反而是有条理的缩小了,同时也给了城管在合理执法时的底气,这不可不算是一种进步。

焦点:“暴力执法”、“临时工背锅”能改吗?
长久以来,城管执法手段过于“暴力”的问题一直为世人所诟病,既然现在《办法》给了城管执法依据,让其执法有了底气,那城管在以后的执法中会不会越来越“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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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延安城管跳踩商户头部事件曾引发网友对城管暴力执法的热议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还不好做出定论,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确实是想要把城管的执法手段流程化和规范化,在给城管执法依据的同时限制城管混乱的执法手段。

比如《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按以下规范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属非法物品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再有,对于大家最为关注的临时工问题,《办法》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变临时工“越轨办事”,城管局把“临时工已开除”作为挡箭牌来逃避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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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城管人员在昆明某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协管员,这些在这会上招聘来的协管员又被称为“临时工”。

《办法》规定城管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少于2人;

临时工必须由在编执法人员相陪同才能执法,并要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临时工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办法》是在意图限制各地城管执法手段粗暴的局面,如果城管真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有规可依,按规行事这无论是对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质疑: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说,“借力执法”是城管“法治化”的有效途径。借助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强制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是改变当前城管执法手段单一、执法能力不足的有效方式。

而现在的这个《办法》却难以达到“借力执法”的目的,有专家就认为《办法》中城管的执法范围涉及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必然会出现权限交叉和错综复杂的矛盾,但《办法》只是住建部对城管的约束办法,对其他部门并没有约束力,用这样一个部门的内部规章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同时也有很多人对其存在质疑,认为这只是住建部出台的一个条例,本质上和某个市、某个县的地方性条例没有区别,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既然“城管”问题已经成了当今社会的重症顽疾,与其靠制定一个单一的规章制度来治病,那不如再向前进一步,在更高的层面设立《城管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使城管真正的变为靠制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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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2-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中一个很尴尬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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