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百灵环保网2017年12月28日报道:公民罗云与凯里市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近一年时间关于锐馨鑫园风雨长廊的购买合同诉讼纠纷收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罗云告诉本网工作人员:虽然终审判决书撤销了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相关判决,确认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红公司)与我本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物权归属还是维持了原判,我将会继续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既然我的合同是有效的,我可以服从法院的判决,但锐红公司已经无任何资产了,那么我的实际损失谁来负责呢?锐红公司?吴经锐?还是锐红公司资产处置小组?不论任何人只要把我的购房款返还给我,我立即退出风雨长廊的房屋。
无可奈何说得悲悲戚戚,令人心酸不已,字里行间更多的是无奈与无助。难道这就是最后的公正判决?难道罗云的十万余元购房款就这样不明不白打了水漂?
在本案件中,根据合法有效合同,真金白银买的房屋,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原来是初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017年7月28日,初审法院对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诉罗云关于购买风雨长廊的房屋返还给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庭审中未采纳罗云以及锐红公司和吴经锐的辩护意见和证据,判决罗云与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罗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使用的房屋返还,其案件的受理费由罗云和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承担。
笔者认为本案的初审判决错误有两点:
一是藐视法律。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只要是经过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应该视为合法有效。罗云与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经锐签署了风雨长廊其中6间房屋购买房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122000元,可以说买房屋钱货两清,签合同白纸黑字,于理于法,真实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罔照事实。庭审中未采纳罗云以及锐红公司和吴经锐的辩护意见和证据,2014年6月17日,锐红公司系列案件资产处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查阅相关材料后得出结论:风雨长廊不属于公摊面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强行要求将不是公摊面积的风雨长廊的房屋归为业主委员会是以多压少,而判决迫于压力,以息事宁人的态度作出错误判决,确认了罗云与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签署的两份合同无效并将风雨长廊的房屋返还给业主委员会和承担案件诉讼费。支持了业委会的错误主张,等于是巧取豪夺。
有人戏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后面,有人乱整。
本案的终审判决至少是前后矛盾。应该说,终审判决书撤销了初审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相关判决,确认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云本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是尊重法律的正确判决,值得肯定。
但是,判决书中又维持了原判中的错误判决:仍然坚持“风雨长廊系锐馨鑫园的公共部分”。这就是明显的前后矛盾的判决,其理由是因为未能举证证明。那么,由黔东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实测报(2013)第073号《贵州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2014年6月17日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爱华主持召开的《锐红公司系列案件资产处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以及黔东南州住建局《关于确认锐馨鑫园物管用房等规划事宜的回复》、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关于锐馨鑫园物管用房等规划的情况说明》出具的证据内容显示风雨长廊均没有列入公摊和建筑面积,甚至没有规划手续。
以上所述,这还不是有力证明吗?还要什么证明呢?一方面肯定合同是有效的,一方面又否定了当地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欲哭无泪。
历史上的“风波亭”案件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贵州省凯里市这个案件,一波三折,风风雨雨,当事人刚刚看到法律的一缕阳光,紧接着又是“一片乌云来”。
本案的终审判决尽管有一些纠正,但是仍然没有完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锐红公司的财产处置机构是终审法院,本案的终审同样是终审法院,锐红公司系列案件的处置局外人不得而知,只有办理案件的当事法官心知肚明。
按照通常的程序,法院因为种种原因办理了错案,一般自己不会纠正,需要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纠正,如果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才有希望峰回路转。只不过这种“马拉松式”的诉讼是一个漫长过程,不是一般人能够耗得起的,不是身心疲惫,就是费时费物,所以才有“官司莫打贼莫做,两条都是不归路”的叹息。
法律是保护老百姓利益的,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人民才会有幸福感。(文\谢忠华资深评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