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发生的四川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年过七旬的村民周光连在修路现场被埋致死事件,引起社会关注。除了长宁县委通报是一起操作不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外,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健还解释称,之所以每亩只有2000元青苗补偿、没有征地补偿,是因为这次是农村道路占地,按照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道路用地从分类上仍然是农用地,而非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征收这个环节,也就没有征地补偿。(新华社12月13日)
撇开“操作不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可信性不说,李副县长关于农村道路占地因不存在征收问题、没有补偿的说法,显然是让人产生疑问的。毕竟,在财产与权利受保护的现代国家而非你抢我夺的原始社会,取得他人财产(权)须付出相应对价是谁都懂得的基本常识,哪能白白占用他人土地不给予补偿呢?不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抢夺抢占他人财产,国家和政府也同样不行,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征收征用也必须给予补偿,否则是不能占取的。
虽然像李副县长说的那样,农村道路确实因不改变土地分类不存在国家征收问题,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道路只是指公路以外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亦即用于生产和方便邻村联系的“小路”。由于这样的路大多自然形成或者不需要大规模建设,并且有时候还会与田地发生转换,国家也不宜进行过多的干预,因而仍然将其放在农业用地归类里,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然而,包括县道和乡道在内的公路虽然位于农村,但其性质是对外联系的大路、公路,尽管在重要性和等级上与国道、省道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并没什么区别,并不属于土地分类用地中所指的农村道路,所以建设时需要像国道、省道一样履行土地类型转换手续。
报道说,这次修建的道路既不是邻村间的村道,更不是田间小路,而是在拓宽老旧农村公路基础上县里修的一条连接不同乡镇(连接古河镇与下长镇的古下路)的“致富路、便民路、安全路”,是明显的县级公路而非“农村道路”。虽然一直以来都是按农村道路报批、立项,但这只说明在报批和立项手续方面存在规避、违反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并不能以此否定其县级公路性质,应当按照要求转换土地用途并对所占用土地实施征收。
而且,国家与政府强行取得集体或公民财产的唯一方式就是征收征用,除此没有他途,所以即使在用地管理手续上不依法进行纠正,也无法否定对修路用地的征收征用性质。至于因用地手续不合法而占用土地,只能证明取得土地的方式违法,是违法征收,并不是说这种方式就不属于征收了。既是违法征收,自然因为征收行为不合法产生不了合法效果,绝不是说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不用付出成本。恰恰相反,违法征收不仅应当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不能以此取得相对方财产。相比于合法征收可以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强征,违法征收没有这样的强制权,违背被征收人意愿强行征收更是错上加错。
所以说,长宁县官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在变更相关手续后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且不说,即便确实是农村道路,也不能白白剥夺相关人的土地权利,而是应当由作为组织人的集体组织给被占用人进行土地调整,如果没有土地可调,则应当补偿与所失土地权益相当的利益。权利人的权利无论如何都没有平白丧失、被白白剥夺的道理。
尤其是,经“长期不变”政策和一系列的权利加重,土地承包权不仅可以继承、进城不得收回,而且还可以作为母权利进行经营权转让、遇国家征收绝大部分补偿份额归承包人,其已经越来越成了一种近乎所有权的个人权利。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不能侵犯,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人对所承包土地更加珍视,对土地权利更坚决地进行维护。还望各地政府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时应给予合理补偿,不要以修“农村道路”不予征收补偿等任何理由进行侵犯,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血案与其他不和谐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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