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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判决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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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天津三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催峥及本案时,多名法官渎职侵权、以案谋私、认贼作父、充当诉讼肩客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信
天津      纪检监察局;
我发现天津法院在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的金钱的操纵下,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贯枉法判决;尤其是河西区法院法官(副院长)刘毅容,法官刘卫平、二中院法官吴狄红、高法法官张丽娜,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以案谋私,违造证据,充当诉讼肩客,利用职权干预案件审判,利用职权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破坏了国家法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再次向天津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天津法院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天津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以便天津市人民法院改邪归正!特此举报。
被举报人;张建国,中共党员,天津河西法院院长;
被举报人;刘毅容,中共党员,天津河西法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刘卫平,———,河西法院民审检庭法官;
被举报人;吴狄红,———,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举报人;张丽娜 ,———,天津高级级人民院法官,及三级法院有关领导;
一、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违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充当诉讼肩客,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依据各方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天泰隐瞒了单位、住址和卖房的事实,法院又非法给原告张天泰、张葳立案;   
2、法官刘卫平至今未依法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的反诉状交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
3、判决书标明“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法官刘卫平非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10800元,我提出原审时我已为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交了5450元反诉费,依法规定重审不用再交费了;可是,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等讲;“原审你替张璇玑交的诉讼费,与你无关;重审你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依法规定你必须交反诉费10800元,否则不给立案”;并讲“房屋到底是你买的还是张璇玑买的、需确权,你胜诉退你反诉费,败诉不退”,我问了一个懂法的,我又向河西法院法官刘卫平提出“反诉减半,”法官刘卫平才依法让我交了反诉费5400元;本案陈仲英才是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
4、诉讼主体认定错误;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时法官都讲;“经本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重审判决书标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自2006年,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后,被告张璇玑至今未主张其所为的权益,并自原放弃诉争房;是案外人、申请人陈仲英向天津法院申请重审和再审的;
法院依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诉讼费5400元;依法规定;“陈仲英才是(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可是法院却非法将被告张璇玑认定为“反诉原告”,因此是法院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5、判决书标明的事实相互矛盾;
①、“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
②、一审判决书标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判决书也标明了“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③、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辩称,
④、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⑤、张璇玑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④、被申请人张璇玑未作答辩。
⑤、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去的第三人)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不相同)
⑥、判决书非法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房款之事实成立”,法官伪造证据,请法院拿出来证据);
⑦、判决书非法标明,“……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法官又伪造证据,证据在那,请法院拿出来;
6程序违法;
法官以看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非法剥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在法庭上陈述、辩论发言和行使诉讼的权利,未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
②、法官故意隐瞒、毁灭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的证据;法官又给张葳、张璇玑伪造证据;
1、 法官伪造证据,
①、二审判决书标明;“及张葳已替张天泰收取了张璇玑支付9,5万元之事实成立;请法院拿出证据,”
②、陈仲英买房存取款证据等,证明是上诉人陈仲英支付了买房款;
2、 法院故意不结案,强迫我调解,非法拘留当事人、举报人;
①、因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李庆刚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时,法院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故意拖延不结案,法院强迫我调解,我不同意,非法拘留当事人、举报人,并到拘留所强迫我调解;
②、重审(一审)故意拖延、22个多月才结案,但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二、天津三级法院认贼作父,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充当诉讼肩客,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枉法,更能证明本案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河西法院判决第三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河西法院判决第四项;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河西法院判决第五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河西法院判决第七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天津三级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9条;民法通则第61条、宪法第13条等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二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院判决三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判决四项;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是依法追究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判决的法官的刑事责任;
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五、六项;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二;本案原审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三、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贼作父,故意枉法裁判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二;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标明;
天津高级法院判决书标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德。
①、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操纵天津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取得和行使,因此,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②、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认贼作父,法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在张葳、张天泰金钱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③、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四、天津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及催峥、王东山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葳、张天泰的金钱领导下,天津公检法做出了二十多个枉法、腐败案件;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天泰是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公检法腐败官员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吗?(证)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附;录音证、书证已交三级法院,见本案重审的举报信,检察院举报信,公安局举报信。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附一;张葳、张天泰操纵天津公检法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裁定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因法院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和(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刘卫平同月审理)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
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2005年11月,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天津公安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21、2008年,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是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附;录音证、书证已交三级法院,见法院举报信一,见检察院和公安局举报信,
2018年1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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