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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刑罚执行完毕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能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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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明在先:这是以案说法,没有攻击哪个的意图;请法院不要自作多情对号入座,请版主不要自作多情地删帖

  再审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明文规定,但再审有不同的情况,有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有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有申诉或者抗诉对原判罪名不服要求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引发的再审,有法院建议控诉方变更起诉罪名重新起诉的再审,有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再审,有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再审。但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由被告人申诉引发的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控方不变更起诉罪名重新起诉,被告方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还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新的罪名,这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而且牵涉多个法律问题。相信很多专业法律人也没有注意这个法律问题,也很少遇到这样的奇怪事情吧。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在向最高法院申诉的过程中,得到了最高法院法官的详细解释,算是长见识了,拿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这是一件真实的公诉案,就发生在我们巴中市,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不敢说得太详细:

2001年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2003年二审法院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刑罚执行完毕释放。2008年二审法院决定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第二次再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由于主体资格错误而不能成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未经检察院起诉指控,未经合议庭审理,定案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且公安局开始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的熊医生,捕后经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检察院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由于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未经合议庭审理,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以1、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未经质证、2、医疗事故犯罪超过追诉时效3、违反两审终审制,4、二审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一审没有管辖权,5,没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向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法院提起申诉,终审法院以程序用完了而拒绝受理,由终审法院联系省高院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再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申诉未经终审法院作出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最高法院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申诉。熊医生再向终审法院申诉,终审法院作出书面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了驳回处理,终审法院不再对申诉审查。熊医生申请省高院对驳回申诉答疑,省高院回复:由于省高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质性审理,无法作出评判。熊医生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立案庭书面通知:向终审法院申请预约最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保证要不了一个月就可远程视频接访。但申请预约两年后,终审法院回答还在预约审核中。原审被告人实在没法了,不得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最高法院法官就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已经查明的事实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应该如何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本案的二审法院在原判非法行医犯罪所处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因主体资格错误,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就只能依法撤销原有裁判,绝对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因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两审终审制,任何案件都不能一审定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宪法保障。假如只是原起诉的罪名错误,查明的事实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也只能撤销原裁判后,由检察院或者自诉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一审程序审判,如果作出的裁判被告人不服的才可依法上诉,检察院不服的才可依法抗诉(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如果对所改判的罪名不服,被告人没法上诉,检察院也没法抗诉)。重新起诉首要的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内,如果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且没有延长时效或者重新计算时效的情形,就只能依法不得追诉。

     该案的二审法院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7年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却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而且没有经合议庭审理过到底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所谓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还没有经过质证,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对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一审程序再审可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作扩展性解释);而且该案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追诉时效问题,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年,案中的被告人服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7年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明显最少超过了追诉时效5年,既然已经服刑了,就应该不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案中也不存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也没有又犯新罪的情形,是什么原因可以延长追诉时效或者重新计算时效,判决中没有体现。四川省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也没有对这一申诉理由进行驳斥。被告人对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依法向终审法院提起申诉,终审法院应该依法审查,如果申诉理由成立就应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终审法院却拒绝受理申诉,而是联系省高院受理并作出驳回处理实在是太草率,太不负责任了;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的确看不出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任何情形,而且终审法院审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是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的,(判决书中没有合议庭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任何描述)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应该算是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终审院自己不处理申诉,联系省高院处理并作出驳回,无是说不过去的,省高院在未经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处理前就擅自受理申诉并驳回处理也是说不过的。无论终审法院怎么说,也无论省高院怎么说,这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都应该自己对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作出处理,一是启动再审,对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依法审理,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后,重新作出裁判,而是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诉理由逐条有理有据地驳回。这件案子的申诉至少现在还不是最高法院管辖的范围,应该有原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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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讨论,看最高法院的法官说得对不对?看这家二审法院的做法对不对?案中原审被告人现在的申诉人是不是被冤枉了?这还算是法治社会吗?
因为这家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批委员会成员都一致强调“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26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他指出:“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中央层面的决心已经很明确。尤其是文件中提到的,把打击黑恶势力与基层反腐“拍蝇”、脱贫攻坚相结合,以及“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的表述,势必将成为2018年反腐与基层治理的一道明确的主题。
不难想象,这家法院是不是涉嫌黑恶势力?
 楼主| 发表于 2018-1-2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法院为什么要想方设法阻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呢?其实就是害怕错案责任追究。这种对明知都错误采取打补丁来掩盖的办法,结果是越掩盖越突出。
 楼主| 发表于 2018-1-26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法院真的是越来越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知道答案了,原来这家法院的副院长是学的财会专业,不是学的法律专业,他之所以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依照财会制度的院长一支笔审批,院长审批签字就报账,院长不签字的就不报账,也就是说,院长喊判有罪就判有罪,至于什么罪那就是会计自己做科目了。院长说判无罪就判无罪。哎,是哪个狗日的把会计拿来当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这不是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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