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401|评论: 5

[转载主题] 法律变了,以后这种钱,你可以不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18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在昨天!法律变了,以后这种钱,你可以不还2018-01-18 00:01 罗爷法律
我要报错


0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备受吐槽。

现在好了,昨天最高法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天就施行,对未负债一方可谓大大的利好。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丈夫以家庭开支为由向朋友借了2万元。

丈夫借了这笔钱以后就拿去潇洒了,挥霍个精光,事后还瞒着妻子装作没事儿一样。

后来朋友把丈夫和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

妻子知道了丈夫借钱的事情后非常气愤,认为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自己无需偿还。

那么妻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通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可是如何证明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妻子未必能拿得出证据,毕竟钱是流通物难以锁定去向,因此妻子想要甩锅还是比较困难的。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http://04.imgmini.eastday.com/mobile/20180118/20180118000151_67511e75b14de463a5355e3194101c60_3.jpeg

根据上诉规定,未举债的一方想要证明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就多了一条路,多了一个选择,而且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官司打起来也轻松多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8-1-1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两个极端,   抽支烟。。。  怎么说都说不通阿。。。
矛盾了大哥

发表于 2018-1-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这个判的负责就有点纠结了, 妻子又不晓得  丈夫瞒着去借的。。
就算是用得他 妻子身上也是毫不知情。 共同债务要以夫妻名义去签字才生效。
但判的责任是共同还债,    这个负责。。。  妻子躺着也中枪啊。。。
我都解释不清楚了,  我反对。就算是夫妻共同名义借的, 但就算有其他性质在里面,借的钱拿去做什么事情(妻子毫不知情的话,最多也只是共同还债 不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反正这个妻子当的有点亏。。。

发表于 2018-1-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觉得有冲突, 虽然我不懂。
发表于 2018-1-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一点都不矛盾。这个司法解释就是在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缔结债务时必须尽到谨慎义务。债权人在出借钱时如果想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必须找夫妻双方都签字,反过来讲,假如丈夫想借钱,妻子不同意,那么妻子肯定不得签字。这样规定日后就会少很多民间借贷纠纷。

发表于 2018-1-1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支持一下,,,巴中好多懒汉,到处背着老婆借钱去打牌,他老婆根本不知情,还有没钱也借款买车的,无论老婆怎么反对他也要借钱买车的,,,早该这样了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