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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备受吐槽。
现在好了,昨天最高法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天就施行,对未负债一方可谓大大的利好。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丈夫以家庭开支为由向朋友借了2万元。
丈夫借了这笔钱以后就拿去潇洒了,挥霍个精光,事后还瞒着妻子装作没事儿一样。
后来朋友把丈夫和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
妻子知道了丈夫借钱的事情后非常气愤,认为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自己无需偿还。
那么妻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通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可是如何证明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妻子未必能拿得出证据,毕竟钱是流通物难以锁定去向,因此妻子想要甩锅还是比较困难的。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诉规定,未举债的一方想要证明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就多了一条路,多了一个选择,而且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官司打起来也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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