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决制止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悲剧愈演愈烈的迅速蔓延趋势 长期多年以来,一些地方在强征强拆中引发恶性悲剧和群体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关键在于地方党政任意而为,以严重违反国务院、中纪委、最高两院、国土资源部等的上位法的地方性征地拆迁文件,只顾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征地拆迁的目的,不顾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的吃住生活条件,只顾把地征到手、把房拆掉、把人撵走了事,强制性的剥夺了被强征强拆农民的正当合法权利,致使一些被拆迁人不得不以自焚、跳楼、服毒、点燃汽油、煤气罐、投掷石块等等自杀、自残方式对抗强拆,反抗强拆,有的持农具锄头等冲击强拆队伍酿成悲剧和群体性事件,有的用地单位和强拆队伍使用挖掘机、点燃汽油、武器、黑恶势力、流氓手段致被拆迁人死伤残废等等。这些悲剧事件不断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中的教训特别深刻。
据我所见过的省政府的征地批复文件,省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在征地的批复方面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但是批复后在执行征地批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却不管不问,只重视建设用地的审批,不监管落实民生问题,致使被征地农民长期无止境的上访、阻拦工程,这样的审批实属不负责任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如今拆迁实行的是户籍人数的平均主义,不是实有合法房产的多寡和实际拥有人的多少及实际住人的多少,对于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或者具有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按户籍人数不按房屋面积,凡是超过户籍人数的合法房产,都是等同于没收一样。 所实施软硬兼施的株连拆迁法:一、对于不愿签字的,凡是家中或优亲厚友中有人在县市两级党政机司法机关企事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各单位工作的,一律强制暂停工作,令其回去劝拆签字,并令其所在单位领导人一同协助劝拆签字,直至劝拆签字拆除后才能恢复工作;
二、 与民大打消耗战。对于不愿签字的,拆迁队伍轮换去与被拆人谈判,不涨价,致使被拆人倍感被折磨到苦不堪言的时候,也就自然边哭边签字了;
三、与民大打高压消耗战。对于不愿签字的,先从被拆迁人的房屋周围施工建设,直至被拆人难以进出房屋,致使被拆人倍感被折磨到苦不堪言的时候,也就自然边哭边签字了。这样一拆,就只剩下最少部分被拆迁人成了所谓的“钉子户”实为维权户。这就是社会高度关注,敏感性特强,更是腐败引发尖锐矛盾的多发领域的问题所在。
其实,这些被迫签字的家庭的惨景惨象,都是催人泪下的。这种软硬兼施的拆迁法,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却引发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在这种软硬兼施的株连、消耗、高压、折磨等拆迁的威胁下,许多人被迫签定了拆迁协议,选择了屈服,但他们心中定有怨气,民愤、民怨的逐步累积,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成为引发一方重特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的链锁反应,到时既必严重破坏法治精神和谐社会的稳定,更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地方的执政地位。为了坚决制止悲剧的持续发生。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征地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敏感性特强,更是腐败引发尖锐矛盾的多发领域。党中央丶中央政府和各省委省政府及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别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监督各地必须以更加严格的施执法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审慎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制止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行为,坚决制止因强征强拆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极端恶性事件;
二、全面依法治国,政府绝不能任意而为,百姓必有正当权利,因此,即使是法院也都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严重违反国务院、中纪委、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等上位法的地方性征地拆迁文件,有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补偿安置不到位或者难到位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争议等情形的,都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必须严控公安武特警参与强制性的征地拆迁活动,和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因严重影响全局性的军事国防等工程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上报中高两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一切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的意见,必须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必须尽力保护被拆人的合法权利,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确实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协商、协调、维稳等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中高两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中高两级法院必须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县区级政府和县区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县区级法院必须主动争取中高两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县区级法院在执行前必须上报中高两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司法执行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因此,党中央丶中央政府丶全国人大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委丶省市政府丶省市人大丶省市政协必须负责强化各县区委丶政府丶人大丶政协及各乡镇党委丶政府丶人大丶政协等依法依德施政执法的法治和德治精神。因此,必须公开明确的将地方性的征地拆迁文件和征地拆迁行为等敏感事项一并列入民告官的法院审判;
七、县市省三级法院仅仅依靠基层乡镇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还远不够。凡涉及征地拆迁确实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先获得市省委的支持,并在市省委的统一领导、监督、协调、和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市省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八、必须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市省委和中高两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迅速向市省委和中高两级法院及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九、必须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施政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公安武特警和法院等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必须动用刑法严肃追究有关党政和法院等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各省政府必须对征地批复后,严格履行监督执行批复方案的落实责任。否则,仍是只重视建设用地的审批,不严格履行监管落实民生的责任,致使被征地农民长期无止境的上访、阻拦工程的,省政府必须为此承担失职责任;
十一、拆迁是连同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一并征用了。因此,对于人多房少和有宅无房的贫困户和特困户,必须按户籍人数实行基本住房兜底保障,对于人少或户籍人数少,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或者具有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合法房多户,必须实行按房不按人数的市价补偿,凡是合法门面营业房,必须实行按合法门面营业房的市价补偿。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