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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孕妇遭家暴欲跳楼哭诉长期遭跪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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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在家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年轻的孕妇一时情绪激动来到六楼顶部,欲跳楼轻生。消防官兵在救援时,该孕妇哭诉自己婚后长期遭受家暴情况,称“自己结婚十几年来,丈夫在打她时,经常让她跪着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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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在安徽阜阳城区的一处六楼的楼顶上,一位年轻女性欲跳楼轻生。消防和民警接到报警后紧急赶到现场救援。
当消防官兵到达现场时,已经有不少群众在围观。该女子坐在楼顶边沿,双脚悬空,半个身子探出楼顶,情况已十分紧急。
当救援的消防官兵在对其劝说时,该女子情绪激动,一边哭,一边诉说自己多年来被家暴的情况。“我19岁就跟他生了俺闺女,十几年了,包括我怀孕中间打胎都不允许我和我爸我妈说,他(丈夫)都让我跪着,跪着他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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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救援人员的劝解,女子越说越激动,众人一时不敢靠近。在女子低头伤心呻吟的时候,消防员看准时机,突然翻越护栏,一把将女子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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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成功救下后,仍在不停哭泣。女子称,她已有一儿一女,现在已经怀孕3个月了。由于在丈夫家长期遭受家暴,一时不忿才做出危险举动。
瀚沣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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