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拖十年——成都市中院、金堂县法院
如此司法为哪般
四川中药厂龙泉分厂(以下称龙泉中药厂)土地、厂房等被违法执行后由金堂县法院执行回转一案,由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刘子厚以及金堂县法院院长邱劲波等非法阻挠和拖延,至今迟迟不能解决。其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结、暗箱操作、黑暗司法令人痛心扼腕;由此导致平民百姓申冤无门、正义难求更让人叹息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成都市中院和金堂县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
一.案件概况
1996年,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未经评估即违法将龙泉中药厂土地、厂房(下称涉案土地)抵偿给他人,经龙泉中药厂不懈申诉,2006年6月,龙泉驿法院被迫撤销其全部违法裁定,并于2010年作出(2010)龙泉执字第5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回转。2010年7月,成都市中院指定金堂县法院执行本回转案。
金堂县法院接受指定后,于2011年9月将涉案土地国有使用权登记回转至龙泉中药厂名下,并于2013年10月发出(2010)金堂执字第401-2号公告,责令事实上占有、使用涉案土地的第三人成都乘峰机电有限公司(下称乘峰公司)限期迁离,否则予以强制执行。乘峰公司以其向案涉土地的抵偿债权人购买案涉土地且交付部分购买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本案执行,经金堂县法院(2014)金堂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驳回后,乘峰公司申请复议,成都市中院撤销金堂县法院(2014)2号裁定后发回金堂县法院重新进行审查。金堂县法院经重新审查后,认为乘峰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的登记过户、且仅支付部分转让款,对案涉土地不具有合法权利,2014年7月金堂县法院(2014)金堂执裁字第5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乘峰公司的执行异议。
乘峰公司为达到其长期非法占用龙泉中药厂土地的目的,串通成都市中院刘子厚、徐红及金堂法院邱劲波等,在后者出谋划策下,继续玩弄法律程序,继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于2014年7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终止本执行回转案。金堂县法院一审(2016年12月作出(2014)金堂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裁定)、成都市中院二审(2017年3月作出(2017)川01民终236号民事裁定),均驳回了乘峰公司诉求。
上述过程中,金堂县法院没有继续执行(2010)金堂执字第401-2号公告,也没有作出中止执行本案件的裁定,案件执行事实上处于停滞状态。
龙泉中药厂于2017年3月27日向金堂县法院递交了《继续执行申请书》,要求按金堂执字第401-2号公告强制乘峰公司迁离。
但自龙泉中药厂提出继续执行申请至今,执行案件没有任何动静与进展,甚至龙泉中药厂连金堂法院的正式通知都没有收到一份。
二.成都市中院、金堂县法院违法阻挠、拖延本执行回转案
从2010年8月金堂县法院受理本执行回转案至今已整整七年,但该执行回转案仍未得以解决。在这七年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执行行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没有复议程序的规定,而成都市中院却违法受理乘峰公司的复议申请并撤销了金堂法院(2014)2号执行裁定;
2.金堂县法院在没有依法作出对本执行回转案中止执行的裁定下,从2014年起事实上违法停止本执行案的执行;
3.乘峰公司2014年7月提出异议之诉,金堂法院受理后没有法定理由却对案件的审判一拖近三年,甚至在作为被告的龙泉中药厂一再要求尽快判决的情况下,仍不判决结案;
4.在龙泉中药厂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申诉,尤其是在龙泉中药厂即将向省市纪委实名举报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刘子厚等法官对本案的非法阻挠的情况下,才由成都市中院而非异议之诉的一审法院金堂县法院通知龙泉中药厂领取一审判决书;
5.异议之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乘峰公司的诉求后,龙泉中药厂向金堂县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执行回转,金堂县法院置之不理,一拖再拖,甚至龙泉中药厂连金堂县法院的正式通知都没有收到一份;
6.2017年6月,龙泉中药厂向金堂县法院执行局了解执行情况,提出应公开、依法、及时开展执行工作,但金堂法院执行局局长陈虹说执行案件复杂,执行方案系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方便告诉龙泉中药厂;陈局长并说,因乘峰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必须解决乘峰公司的损失问题才能执行;
7.2017年7月,金堂法院执行局长陈虹通知龙泉中药厂到法院,但避而不谈案件的执行进展,反而要求龙泉中药厂配合法院调查龙泉中药厂的主体问题及最初的设立情况,并说领导要求查清的,但却拒绝说明是什么领导要求的。
8.2017年8月,为阻挠我厂执行案,成都中院立案一庭,公然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突破法律规定的再审受理范围,对乘峰公司时隔七年后申请对民事执行裁定进行再审予以受理立案,可谓在全国法院首开先河!
9.2017年10月,龙泉驿政法委召集龙泉驿区法院及相关部门以及金堂法院专题研究龙泉中药厂执行案,会议要求应在2017年11月底前依法执行完毕龙泉中药厂土地回转案。但会后,金堂法院仍然拖延执行,至今没有任何执行动向。
如上种种,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金堂县法院要求协调乘峰公司的所谓损失以及在执行中调查龙泉中药厂的主体身份,尤为可笑:作为一级执行机构,明知“审执分离”,其职责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有何权利主动考虑、协调乘峰公司的所谓的损失,尤其是在乘峰公司对案涉土地的诉求已被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一、二审裁定驳回的情况下?!为什么只看到乘峰公司所谓的“损失”(该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不知道从何提出)而忽视龙泉中药厂土地多年来被乘峰公司非法占有而遭受的损失呢?!执行局对案件的实体无管辖权,只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为什么金堂县法院违背这一常识在执行阶段反而调查起龙泉中药厂的设立情况,且无视此前金堂县法院及成都市中院生效裁判对龙泉中药厂主体身份的确认?!
金堂法院及成都中院上述行为,已不是简单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也不是单纯的工作失误,而是对法律的颠覆与践踏,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行为!
据龙泉中药厂所知,之所以出现上述司法、执行过程中的“奇葩”现象,正是由于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刘子厚及金堂法院邱劲波等人非法干预、阻挠导致的,龙泉中药厂有理由相信以刘子厚、邱劲波为首的执行法官徇私而枉法,否则,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资深法律专业人士,会超越其职权而如此主动、积极地为乘峰公司考虑并以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损失问题及主体问题而对本执行案百般阻挠?!
从1998年龙泉法院违法将龙泉中药厂案涉土地抵偿给他人后,虽然龙泉法院于2006年被迫撤销其违法执行裁定,并于2010年依法裁定将案涉土地执行回转给龙泉中药厂,但由于其后的执行法院金堂县法院邱劲波、陈虹及成都市中院刘子厚、徐红等,故意拖延及非法干预、阻挠执行回转,以至于龙泉中药厂事实上失去了案涉土地及厂房,无法正常经营,大量职工失业,股东权益遭受巨大损失;而另一方面,乘峰公司在仅仅支付部分土地转让款且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从2003年至今一直非法占有、使用案涉土地,获取了巨额不当利益。
成都市中院刘子厚、徐红及金堂县法院邱劲波等法官无视龙泉中药厂合法权益多年来已遭受重大损害且该损害至今依然持续的事实,且无视本案中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乘峰公司对案涉土地合法权利的主张的事实,不仅在异议程序及异议之诉程序中违法干预案件的审查、审理,致使法律关系极为清晰的异议程序及异议之诉程序拖延了近四年,而且在乘峰公司对案涉土地的诉求已被生效法律文书驳回、龙泉中药厂要求继续执行回转的情况下,越俎代庖,超越执行权限,再次以须解决乘峰公司所谓的“损失”问题以及须调查龙泉中药厂的设立情况等问题为由拖延、阻挠龙泉中药厂执行回转案正常进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
但是,正是刘子厚、邱劲波类的害郡之马,把持司法权力,公然滥用职权,不断地玩弄法律程序,以致于龙泉中药厂告诉无门!
真的是告诉无门:多年来,龙泉中药厂向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中院、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先后寄送了上百份申诉信,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要求制止刘子厚、邱劲波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无任何回音,反倒一次又一次地助长了刘、邱等人的嚣张气焰。
既然告诉无门、无处申冤,我们也只能将此事的前因后果以及刘、邱等人的滥权行为公之于众,至少让大家也来看看,成都市中院、金堂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对得起“人民法院”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