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你好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原判非法行医罪刑罚执行完毕7年)经合议庭(审判长黄XX)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你--何副院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利用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审查签字的机会,在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更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过质证、甚至询问的基础上,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由于你觉得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依据据,而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就算经公安补充侦查发现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重新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原判人民法院也只能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案一审没有管辖权,更无权将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合并审理。
认定判决无法成立的理由
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三:检察院还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补充侦查,更没有起诉指控,就算检察院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只能向通江县法院起诉,由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案一审无管辖权,更不能将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与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一并审理。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告诉我们,你在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审查签字期间一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咋想出来的?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反驳的理由:
1、如果你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实有理有据,那你为什么不敢站出来,对帖子提出的几处质疑,有理有据地反驳呢?
2、如果你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实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实在不能反驳,那你为什么还不依法纠错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