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龙马潭区石洞镇岳坡山村三十社社员。现咨询关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事情经过:我社在前几年因修建空港路被占地征用,涉及部分土地,现据参加的人员回忆,当时征地村上分配方案是征地费用由村社按人头分配(且死人也能分的半份因为有土地使用权)。 问题:1.农村土地出现了让农转非退出的土地使用权去补偿已经被征地的农户,让他们继续享有相应土地使用权。这样我们原有土地收益大大缩水,同时失去了未来土地收益。如果村社土地不在征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每年所产生的土地收益是否能分至农转非人群。 按土地承包法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们是否存在未能尽享相关收益。 问题 2.同时按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要求一,石洞镇属于小城镇当时尚未改为石洞街道,应按承包方意愿保留相应权利。按要求二、全家转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截止目前为止我尚有儿女为农村户口,且女儿尚未成年(根据土地承包法要求,女儿还没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我户是否不应该被要求交回土地使用权,有子女继续耕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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