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四川中环三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三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6月名称变更为“四川中环三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董事长王英宾、董事郝青云(系王英宾之母,时任三丰公司董事)等人向包括受害者在内的众多人称“四川三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上市之前买公司‘原始股’投资成本很低,一上市就能获得高额回报”,并向受害人提供了该公司准备上市的相关材料。受害人受到上述宣传和介绍的影响,又听说身边好多人都购买了此类“原始股”,所以也购买了该公司股权共计数十万股,支付款项数十万元。该公司暨董事长王英宾向受害人承诺,称如股票不能上市,将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连本带息归还,并签署了相关承诺书。
但至今该公司一直未上市,受害人手中的股票成了一堆废纸,投入的数十万元血本无归。
经受害人向律师核查后得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相关中介人员或者公司,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该公司以及相员人员出售此类 “原始股”属于违法行为,如处理不当,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类似行为已经有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出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权发行及转让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了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且该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对无效行为均存在明显过错,共同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已经多次与该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王英宾先生等人沟通,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均未能够成功。现受害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鉴于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相关人员违法出售所谓“原始股”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受害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购买上述股票而受骗的人提供相关相关线索以及证据,争取该案能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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