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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蔡安昌等三人委托胡代国参加川省高院举行的再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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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15点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再审听证会。再审申请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下面是代理词:

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与安岳县国土局拆迁合同纠纷申请省高院再审案
代 理 词 --胡代国   
尊敬的省高院法官:
本人接受再审申请人蔡新春、蔡奎昌、蔡安昌、蔡荣建的委托,现在就其与安岳县国土局拆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修建高速公路国家征收拆迁农民的房屋,拆迁人国土局要求被拆迁农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程序,自己找到宅基地后再向国土局申请用地建住房;而被拆迁农民认为,代表国家的国土局征收拆迁自己的房屋后应当执行川委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偿还房屋及建设用地,并依法支付各项补偿费和过渡费。下面从事实和法规政策论述申请人的观点正确,一二审判决错误。
一、基本事实--拆迁数年后才建住房的原因
2009年9月2日,因国家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安岳县国土局拆迁了申请人的住房X平方米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国土局只补偿了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310元,过渡费补偿6个月每平方米2.4元,国土局没有提前安置土地给申请人自建房屋,而是在协议上写明建房土地由村社调整。因国家征收宅基地,案外人第三人村社不是拆迁协议当事人甲方,村社无权无合同义务调整土地。申请人被迫用自己的承包好田好土与其他村民调换土地建房。直到2013年5月27日,安岳县国土局才发出用地通知书,申请人才得以重建住房,于2014年底修完。而此时,工业园的房屋重置价文件规定,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20元涨到每平方米750元,过渡费也随之增加到至每平方米7.2元。申请人认为,建房成本的增加是拆迁人违约造成。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21条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申请人相关损失。由于多次协商赔偿无果,被迫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人不服,被迫申请再审。
二、一二判决违反川委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 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 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 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 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因修高速公路项目拆迁,国土局代表国家征收拆迁了申请人的住房和宅基地,应当依法偿还申请人原本就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程序取得的宅基地。否则,违反川委发〔2005〕12号规定。
三、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张冠李戴、适用法律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此规定是针对原本就没有房屋没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第一次新建住房,就要按照本规定程序申请宅基地。该规定不是针对原本就有房屋有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及宅基地的本案被拆迁人。显然,本案国土局要求本案被拆迁人自己重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的行为,违反川委发〔2005〕12号规定,一二审法院支持国土局的观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修建高速公路拆迁申请人房屋,应当适用川委发〔2005〕12号规定的“对等略好”原则。本案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拆迁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项不动产权一并转移重新登记的行为,本拆迁合同纠纷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5条有关互易合同,公买公卖原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
综上所述,请求高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和再审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7年9月25日
附:川委发【2005】12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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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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