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该信息为虚假警情信息,南充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个自媒体平台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虚假警情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近日,南充市、县两级网安部门依法分别对制造传播虚假警情信息的南充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负责人欧阳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对大范围传播虚假警情信息的南充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负责人李某予以行政处罚,对另三个传播虚假警情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予以教育训诫。
网警郑重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制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查处。
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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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信息来源:南充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