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056|评论: 11

[草根·播报] 这种“玩笑”开不得!男子在微信群发一句话获刑9个月

[复制链接]

2015年度最受网民喜爱的四川政务机构之 最佳宣传奖

发表于 2017-9-2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岁的外来工张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开玩笑的话,却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句玩笑话惹这么大麻烦,真后悔。”日前,他对记者说。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记者注意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对记者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6月13日,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王某表示:“我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空间的点击率,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并非故意宣传恐怖主义。”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时福茂律师说。



(来源:工人日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满意(0)
不满意(0)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9-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7-9-2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标榜的言论自由哪去了呢?

发表于 2017-9-2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处理

发表于 2017-9-30 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妄之灾啊

发表于 2017-9-30 0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3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戏谑之言,竟获无妄之灾!

发表于 2017-10-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越来越注重网络安全了

发表于 2017-10-2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玩笑话9个月有点过~公众号与短文造谣的应该多打击~特别是发很多图片的~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