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委(2005)34号
中共平昌县委 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为培育优势企业,促进产业升级,建设食品工业强县,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发展下列事项:
(1) 创业辅导和社会服务;
(2)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产业基地建设;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4)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5)资助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6)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7)贴息、奖励及其他事项。
2、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并积极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押汇、票据承兑等多种金融服务。允许新办工业
企业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后先期办理抵押手续。企业在向国土部门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由县信用担保公司向该企业提供一次性等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后,即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两证"办全后,以“两证”向金融部门补办抵押手续。
3、组建县级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确定“5+8”等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技改项目,列入中心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的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的1%、核销银行贷款呆坏帐的2%,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5、县政府集中捆绑使用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技术创新、技改补助等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工业园、县属重点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建设倾斜。
二、鼓励投资创办企业
6、从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入园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开发、产品出口、再就业工程等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投产年度起,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中地方净收入50%部分,三年内奖励给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扶持。
7、以多种形式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原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在3至5年保留划拨土地方式。改制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转让和变更用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减免本级行政规费。
8、中型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整体收购、兼并县属国有工业企业,县财政按国有资产成交价15%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型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按国有资产成交价30%给予一次性奖励。
9、加大对工业园的扶持。 (1)全县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工业园工业项目用地,所需,占用耕地指标在全县范围内调剂解决,或在工业园设立建设用地待置换区,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2)星光工业园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价按一级工业用地4万元/亩、二级工业用地3万元/亩标准执行。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对一次性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按每年20%的比例由星光工业园管委会逐年返还,直至返完为止。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入园企业投资密度低于l 50万元/亩,不享受地价优惠政策。(3)县政府每年从全县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园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不足部分。(4)鼓励县内改造、改制企业迁入工业园,企业搬迁后的国有土地依法出让收益按该企业在园区投资规模大小,给予50%或全部返还。(5)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收益全额返还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从纳税年度起,工业园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份连续5年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发展。
10、对园外企业,实行分时和峰谷电价。丰水期和低谷时,年用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企业,丰水期和低谷电价给予每千瓦时0、03元/度的优惠.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 一1 00万千瓦时的大宗工业用电企业,丰水期和低谷电价给予O.025元/度的优惠,年用电量1 00万千瓦时--200万千瓦时的大宗工业用电企业丰水期和低谷用电给予O.035元/度的优惠,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宗工业用电企业丰水期和低谷用电给予O.045元/度的优惠。电价让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申报,张榜公示,综合平衡的解决办法。星光工业园大宗工业用电享受每度O.36元的优惠电价,生产用水享受每吨l元的优惠水价,生产用气享受每立方米1.2元的优惠气价,享受优惠形成的电、水、气价差部分,由星光工业园管委会予以补贴。
11、工业园区的新建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自建自管。
12、凡新办工业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园外企业由县招商局,工业园区企业由工业园管委会统一代办,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组织并联审批;对投资兴办实业性企业并具备基本条件的,采取先办照后补齐相关手续的办法办理。除用地手续外,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审批。
13、凡涉及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收费项目,免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气增容费;本级行政规费原则上予以免收,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除安全检查外,各职能部门进入企业和工业园例行检查,应事先报政府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检查申报制、罚款审批制。
14、在县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收购、销售整车运输凭证,享受 “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过桥过路费。
15、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注入,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 O%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16、鼓励县级各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进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对引荐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 00至200万元,奖励l万元;200至500万元,奖励2万元;500至1000万元,奖励5万元;1 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镇(乡)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引进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分成收入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镇(乡)政府,五年后按50%比例奖励。
17、每年对发展工业经济成绩显著或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功单位,经有关部门考核列入前3名的乡镇、前3名的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由县政府给予l至3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