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10点多在化育桥菜市场,一辆社区城管执法四轮电动车停在离一摊位五米远位置,车上三人,前排两女性。电动车突然加速冲向摊位,撞倒一名抱小孩的男子,撞翻水果摊,撞上石头才停下来。男子手中小孩飞了出去,小孩才8个月大。男子也身上多处擦伤。事发后车上人员无人下车查看伤者,还是被撞男子自己爬起来,查看小孩。车上三人都没人下车问下情况,受伤没有,男子当时就很气,一手把车上女司机拉下车,女司机顺势倒地不起,后被同事接走,肇事执法电动车也开走了。男子无奈,自行去医院给小孩各种检查。
期间报警,交警介入,到处寻找肇事车辆和人员。上午未果,下午男子接到东城派出所电话说对方也报案了,女司机人在医院。叫男子去派出所协调,协调的意思各负自己责。交通事故,变成了纠纷,协商未果。
我就问问,像城管执法这种电动四轮车,能不能上路行驶,有行驶和驾驶证件么?出了事怎么办? 执法为什么可以实用不合法车辆,出了事故不管不问,跑了,还说被撞者打了她。自己先躺医院了。
从2012年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正式实施,时速在20公里以上,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是要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这些没有取得牌证的机动车辆,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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