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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坛友们:你新农合个人账户上的钱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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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坛友:
你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下面简称:新农合)吗?若没参加来年一定要参加,参加了对自己的医疗才有一份保障。
在此告诉各位有关2017年度新农合的事。
2016年年末,凡是参加新农合的村民都按人平缴纳了2017年度参合费150元。然而最近得到新农合的主体运行部门---乡镇卫生院的消息,凡参加了新农合的村民个人账户上的钱即个人缴费,在未经与参合者打招呼的情况下,按人平统筹了100元,即个人账户上钱就人平只有50元了,且这50元还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切乡镇卫生院消费完,过了12月31日未消费的全部清零,去消费药品还有要买其规定的药品,不能购买规定之外的药品等等。如此之做法,个人认为是既不合法也合理,作为个人缴费应该算是私有财产,怎么能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就给划走了呢?!且个人账上的钱想怎么买就怎么买,还要限制购买药品的品种,这不是强制消费嘛,即强卖强买的吗?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请相关的职能主管部门给参加新农合的一个满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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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解释清楚,不能让村民在云里雾里的出票票。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现在就是上级政府的官念就是,骑在牛身上,就不怕牛发瘟。不管咋说,先雁过拔毛再理论。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9-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不清楚
发表于 2017-9-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亏大了,交了150,药气气都没闻到。。。。。


早知道自己拿着 150,去药店,医院想买啥子药就买啥子药,至少不得被拔牛毛。。。。。。

但愿来年如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19:28
上次我也投诉了但是也沒给出一个结果
发表于 2017-9-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1.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每年参加医疗保险分为两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重大疾病保险(又叫加强险)。。。。。

2.有的地方虽然发放了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卡,但卡上并没有钱,只是作为报账而已。。。。。。。
   交的钱只是进入了医保统筹,个人账户是不会返还钱的。。。。
   切记,交了的钱参加新农合,那钱不属于你私人的钱。。。。。。。
3.为了鼓励参保覆盖率或减轻农民负担,有的地方可能会有一个鼓励政策,上年没报销过的,些许会免交50元基本医疗保险金。。。。
4.想自己医保卡上属于每个月都有钱进账,自己去参加职工医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20:31
政府应该给老百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有強制性买指定医院指定的药物呢?这社会不是以前的社会、现在是和平、和谐、平等、自由的社会、下是以前的旧社会专门欺压老百姓、指定你去做什么必须去、坛友们呼吁起来讨个说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20:56
云山光头佬,新农合与新农保各是各的,其所功能也不一样。

发表于 2017-9-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缴,但是还真没注意过这些啊。

发表于 2017-9-7 07: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目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政策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由政府主导,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凡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均可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参保对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2017年南充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每人150元/年,补充医疗保险每人80元/年(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缴纳)。以后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时间及地点:(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应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底前,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二)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参保缴费。
三、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支付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门急诊(仅指门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
四、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一)2017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是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统筹、住院、门诊特殊疾病)。
    (二)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保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即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比例是多少?
医疗机构
起 付 线
报销比例(符合报销范围部分)
市内(元)
市外(元)
市 内
市外省内
省 外
乡镇卫生院
150
150
85%
75%
50%
中心卫生院、其他一
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50
250
80%
70%
50%
二级医疗机构
450
450
75%
65%
50%
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
550
1200
70%
50%
50%
市内市级及以上
三级医疗机构
800
1200
60%
50%
50%
●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行定额报销:顺产500元、剖宫产1300元;多胞胎每多产一个婴儿多加200元。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其中,参保居民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下同)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限额为5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另外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液体费、药事服务成本),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六、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除重大、突发性疾病外,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或病发地基层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等)首诊,因病情需要,由就诊医院出具转诊单,转上级医院治疗。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居住、外出务工或探亲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七、外伤住院申报?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治疗的,接诊医生对病人的受伤原因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科室负责人复核,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将符合基金支付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对需要核实的,患者(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入院记录等申报资料提交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八、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异地就医指的是在南充市行政辖区以外地域的定点医院就医。一般分为市外省内就医、省外就医。
参保居民在不能及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出院证明书原件、住院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医院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定点资质与等级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鲜章)及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发表于 2017-9-7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7年起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了,门诊统筹是按市上文件执行的,请仔细阅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7 07:09
不可能
发表于 2017-9-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解释清楚,不能让村民在云里雾里的出票票。

发表于 2017-9-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合理,里面的钱钱应该用到该用之处。
发表于 2017-9-7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化妆品代工 发表于 2017-9-7 14:07
确实不合理,里面的钱钱应该用到该用之处。

问题是有人参保后,认为没有闻到药气气,吃了亏样.....
总想没病找病,用完限额部分或者用超了才心理舒坦。。。。。。。

发表于 2017-9-7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注意过呢

发表于 2017-9-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
【发布日期:2017-03-02 】 【关闭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全省人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三医联动。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坚持中西医并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推动医保、医疗、医药有效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服务水平,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做好整合前后的衔接,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逐步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有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资源,妥善处理制度整合和管理经办体系调整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管办分开,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到2016年12月底,各市(州)制定出台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校提供便民参保服务,做到应保尽保。管理体制未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通过参保(合)数据比对等措施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到2016年12月底,各市(州)制定出台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的个人筹资和财政补助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力争用两年时间过渡持平。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到2016年12月底,各市(州)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政策措施。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有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平稳过渡与紧密衔接。
  (四)统一医保目录。
  2016年12月底前,管理体制已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先行制定出台市(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体制未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暂按原城镇居民医保目录和原新农合目录执行。各地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确保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不断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到2016年12月底,管理体制已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先行制定出台市(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管理体制未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暂按原有规定执行。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为推进基层首诊,优先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在管理体制未统一归口的市(州),分别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定点机构,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制度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出现累计结余亏空的,由原统筹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基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三、理顺管理体制
  鼓励各市(州)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整合经办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现有资源,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文书档案、数据资料、信息系统等,整体移交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管理经办。整合过渡期间原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参保、费用征收、报销、结算和支付等工作,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原渠道、原标准执行。进一步改进管理办法和服务手段,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优化经办流程和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条件成熟的市(州)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应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就医结算和管理流程等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实行基金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6年底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积极开展跨省就医结报。
  (二)完善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并升级改造,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提供支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同时运行,同时补充、核实和规范基础数据,并健全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和运行规范,为信息系统的整合做好准备。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推行“互联网+医保”益民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结算,提高参保人员就医便利化程度。
  在管理体制未统一归口的市(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改造现有信息系统,实现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和共享。
  (三)完善支付方式。
  在全面实行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药品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标准等医改政策落实,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和法律手段,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市(州)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起开始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经办资源和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发表于 2017-9-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发〔2016〕29号)(下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下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条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未办理居住证的中小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创银行代扣代缴、手机软件缴费等多渠道、多途径的缴费方式。
新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中小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在园儿童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并填报《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续保缴费的只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明。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经办机构须对当年参保人员进行比对。
(一)政府补助
各级政府补助按当年公布标准执行,高校大学生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于当年9月底前拨入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
1.个人缴费标准按部省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综合确定,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2.政府补助困难人群个人缴费
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人员的身份界定一律以当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由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除特困供养人员外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属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按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定额资助标准补助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并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部分,也可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上述人员个人缴费与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的差额,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并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一般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的,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指住院待遇和门诊待遇,下同)。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按学年度享受待遇。
已经参加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2017年改为以家庭整体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新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跨年度的,需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等待期从下年1月1日起计算。续保人员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享受对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2017年2月底前缴纳2017年医疗保险费的,2017年不设置待遇等待期。2017年2月底以后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三)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每年10月30日前缴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3个月跨年度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补费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关系转移
(一)原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单位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转入城乡居民医保。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3个月内跨年度续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已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能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下一个缴费年度的正常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正常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二)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3个月内跨年度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疗保险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支付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门急诊(仅指门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0-14岁未成年人治疗漏斗胸、唇腭裂、脊柱裂、无肛、肠道闭锁、胆道闭锁、尿道上(下)裂、尿道憩室(狭窄)、会阴粘连、纵隔子宫、阴道斜隔、隐匿阴茎、隐睾等先天性生理缺陷(整容、矫形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按政策报销。
第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一)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150元,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550元,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南充市外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院内转科和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下级转上级医疗机构补计两级之间的起付标准差额。
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付费、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计算。
(二)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扣除先期自付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
1. 乡镇卫生院85%,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70%,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60%,南充市外省内就医报销比例下浮10%(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下浮10%)。四川省以外医疗机构50%。
2.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3.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三)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城乡居民(含学校组织参保缴费的学生)年度最高结算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入出院年度。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标准的50%定额报销。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其中,个人报销限额为50元,另外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适时调整。个人报销限额核算到个人,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医保联网结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门诊医疗费用,家庭成员(指当年参保缴费单位的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在个人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按签约服务人数或管辖区定点人数实行人头付费。按年人均20元标准总额预算,全年
包干,超支自理。总额内按就诊人次支付,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补偿10元(含一个疗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门诊人次补偿4.5元(含一个疗程)。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资金不结转、不转移、不继承。
第十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治疗方案、定限额的管理方式,病种分类、报销范围和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二)大学生在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临时外出的参保居民因急症抢救需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外伤住院申报
(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治疗的,接诊医生对病人的受伤原因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科室负责人复核,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将符合基金支付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对需调查核实的,患者(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入院记录等申报资料提交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就医服务和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各县(市、区)在部、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参保人员就医管理,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已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办理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因急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在不能及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市内原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制度,实行总额付费、病种付费、人头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同时参加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医疗保险待遇就高的原则享受一份。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施行,我市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  

发表于 2017-9-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补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资金。
第七条  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确定。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第八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构成,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承担资金应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于当年9月底前拨入财政专户。
(二)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医疗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各县(市、区)确定。重点救助对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当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第九条  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其中重点救助对象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退费和保费转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含重点救助对象)应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学校组织参保的,每年10月30日前缴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医疗保险费用。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支付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门急诊(仅指门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0—14岁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政策报销。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年度报销累计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150元,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550元,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南充市外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院内转科和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下级转上级医疗机构补计两级之间的起付标准差额。
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付费、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不计算起付标准。
(二)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在起付线以上扣除先期自付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
1. 乡镇卫生院85%,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70%,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60%,南充市外省内就医报销比例下浮10%。四川省以外医疗机构50%。
2. 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3. 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医保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入出院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共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标准的50%,实行定额报销。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其中,参保居民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下同)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限额为5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另外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治疗方案、定限额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再投保的方式为参保居民建立大病医疗保险,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愿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并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和管理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有效期限
(一)一般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的,按自然年度享受医保待遇。新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跨年度的,需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后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等待期从下年1月1日起计算。续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学校组织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的,按学年度享受待遇。已经参加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继续由学校组织参保的除外),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3个月跨年度的,补缴上年全额医保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补费当年12月31日止。
(四)原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跨年度续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保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内原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居住、外出务工或探亲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已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及时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在不能及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制度,实行总额付费、病种付费、人头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年度计划、总额控制、核实收支、风险共担的办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当年市、县(市、区)基金征收、待遇支付等指标汇总后,提出分担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办法落实资金缺口。
1. 县(市、区)当年基金实际征收额超年度收入计划的部分,其中30%上解市级医保基金(市级),70%作市级医保基金(县级)留存。未完成当年收入计划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补齐。
2. 当年基金收支计划出现缺口的,市级医保基金(市级)承担60%,市级医保基金(县级)留存承担40%,(县级)留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补齐。
3. 基金实际支出超支出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责。超支部分可用当年实际征收额超年度收入计划市级医保基金(县级)留存部分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在市级医保基金积累(县级)留存的20%以内解决。当年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小于计划的,结余部分留存市级医保基金积累(县级)留存。
(二)加强累计结余基金的管理。2017年1月1日前,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归属市级医保基金。依据审计数据按医保基金结余的30%上缴市级医保基金(市级),统一存入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70%暂存市级医保基金(县级)留存,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分账核算。市级医保基金(县级)留存基金的使用,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执行。
(三) 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应按照市上规定的时间和确认的数额将资金上解市级财政医保基金专户,经核实后再按规定程序拨付基金。未及时足额上解影响基金拨付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责医保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监督管理,加强对医药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基金预、决算,按季度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居民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整合原市、县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市、县级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从卫计委划转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新农合经办管理工作从新农合管理中心划转给同级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原新农合管理中心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一并划转,由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参保缴费和基金收支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户籍信息提供查询、比对和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确认和参保工作;残联机构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和参保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登记、基金征缴、费用结算和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经办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变更登记、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及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逗硬实施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医保基金征缴和支付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重点目标绩效考核,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征收计划的,由市级财政根据超收情况统一安排一定的征收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以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为依托,对现有同级工作人员进行整合,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每个乡镇劳动保障站有专职人员负责本项工作。及时对我市城镇医保网络进行改造和升级,建立覆盖市、县、乡、村的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管理制度等同时废止。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南府办发〔2014〕54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对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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