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关于规范管理通川桥北头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的
《通告》
(2009)第1号
通川桥是210国道主干线,通过81年、96年两次升级改造,现在焕然一新。为了维护城市市容、交通秩序稳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川桥北头达州市交警一大队“老虎桥”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砌梯(台),架设永久柱、桥等建(购)筑物,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出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和经验者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元罚款。
二. 禁止擅自占道停放各种车辆,经营服务车应进入停车场。违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两分。
三. 禁止城市道路转弯处违法划定停车线,责令限期清理,违者,处机关单位领导学习相关法规一月,对违法个人可处停发当年绩效工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刻画、钉钉、栓绳、挂物或围树搭棚,违者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损毁行道树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两倍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罚款。
五. 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环境人民监督哨协助督促城管、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实施。
六. 本《通告》自2009年9月30日国庆节前起实施。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民义务监督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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