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好忽悠嘛,年纪大,文盲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征收国有土地房屋(5200元㎡)参照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150元㎡)来补偿
在绵阳市长信箱答复中(编号20170125010 密码953245),
高新区书记夏明,主任董泓的答复是:
一、房屋面积赔偿问题。您们的房屋均是1990年购买集体企业绵阳市中区永兴运输公司的住宅,属一层平房,两证齐全。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及方案,房屋征收和评估以“两证”或认定面积为准,但由于实际测绘面积、购买合同面积均大于证载面积,经我镇棚改办会议研究决定:主房评估补偿面积以合同购买面积为准,其测绘多余面积按搭建面积计算。搭建面积参照市人民政府(2012)200号文件,补偿标准由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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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绵阳市高新区于8月8日回复,内容见2楼。
首先看看地方政府(绵阳市永兴镇人民政府)的征收手册,拿起放大镜都找不到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 很简单,征收前未经公示的文件,半路那里跑出来的~不知道了!!!此文件连公章都没有,网上搜索不到!
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领导,对永兴片区老百姓都是这样说的: 无证的 都是违法建筑,绵阳市政府都是统一按临时建筑来补偿的,你们放一万个心!(早在1995年就因为城市规划问题,停办房产证了。永兴镇片区十几,二十年的自建房都没有更新房产证,成历史遗留未经合法登记的房屋,涉及被征收户有上百家是这样的情况)
征收前,因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与相邻几户一直就向指挥部反映,申请重新测量,测量后过了两三个月都没有反映,也看不到结果! 多次到指挥部要结果! 答案是:只能按证载面积为合法面积,超出的面积只能算临时建筑!
然而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指挥部出具未确权房屋的历史相关证明。指挥部领导说,那些单位出具的“购房产权证明”在法律上都无效的,我们莫法认定。又出具经居委会盖章的“建房申请”指挥部领导说:你2001年向永兴镇城建局递交,但是没批准。没批准有啥用处,我们是不能超出国家法定原则来认定这是合法的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一,五条)与相邻多户因政府行政部门不作为造成后建商品楼严重影响生活,经居委会核实盖章向永兴镇城建局递交建房申请。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视为默认认同。
永兴镇政府的行为违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国法: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被征收户: 陈友品73岁(年事已高 无文化) 与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于2016年8月2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同。合同中由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私自议定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征收条例,陈友品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临时建筑认定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应(陈友品与指挥部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所签订临时建筑补偿表,为不合法秩序。)。二楼都是 建筑结构为砖木混凝土属永久建筑,评估公司测量出错)
其在这次征收中,陈友品出具永兴镇运输公司“购房产权证明”属合法的历史证明。 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及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确定被征收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及公示。 反而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只认证内面积,不以历史合法证明及实地测量为准,不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让73岁老人签署“临时建筑以150元每平米来补偿”是不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原则下,完全没有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不得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 5200元㎡”来补偿。
指挥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涉及原告未确权面积为105㎡,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在55万元多,被告越权认定为临时建筑补偿为4.5万,直接影响原告的生产甚至生存,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征收之前显然应当举行听证。但是,被告不仅没有举行听证程序,而且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原告相应的事实和权利,其处罚程序显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的“建房申请”经过居委会核实盖章并向永兴镇城建局多次递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建设行为发生于2001年,建成至今居住生活已达十六年之久,在2003年12月份以前,原告没有收到永兴镇人民政府的任何通知,现在被告对原告十六年前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城市规划法》废除。原告房屋涉及部分未经合法登记的105㎡,属历史遗留手续不全房屋。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因历史原因属合法建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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