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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高新区领导班子是一条龙服务~豁,哄,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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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百姓忽悠嘛,年纪大文盲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征收国有土地房屋(5200元㎡)参照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150元㎡)补偿
在绵阳市长信箱答复中(编号20170125010 密码953245),
高新区书记夏明,主任董泓的答复是:
    一、房屋面积赔偿问题。您们的房屋均是1990年购买集体企业绵阳市中区永兴运输公司的住宅,属一层平房,两证齐全。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及方案,房屋征收和评估以“两证”或认定面积为准,但由于实际测绘面积、购买合同面积均大于证载面积,经我镇棚改办会议研究决定:主房评估补偿面积以合同购买面积为准,其测绘多余面积按搭建面积计算。搭建面积参照市人民政府(2012)200号文件,补偿标准由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
     编辑备注:绵阳市高新区于8月8日回复,内容见2楼。


QQ图片2永兴棚户区征收手册.png



   首先看看地方政府(绵阳市永兴镇人民政府)的征收手册,拿起放大镜都找不到高新区城建局(2015)100号。 很简单,征收前未经公示的文件,半路那里跑出来的~不知道了!!!此文件连公章都没有,网上搜索不到!


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png 绵府函(2012)200号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png    

     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领导,对永兴片区老百姓都是这样说的: 无证的 都是违法建筑,绵阳市政府都是统一按临时建筑来补偿的,你们放一万个心!(早在1995年就因为城市规划问题,停办房产证了。永兴镇片区十几,二十年的自建房都没有更新房产证,成历史遗留未经合法登记的房屋,涉及被征收户有上百家是这样的情况)


   征收前,因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与相邻几户一直就向指挥部反映,申请重新测量,测量后过了两三个月都没有反映,也看不到结果!  多次到指挥部要结果! 答案是:只能按证载面积为合法面积,超出的面积只能算临时建筑!


   然而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指挥部出具未确权房屋的历史相关证明。指挥部领导说,那些单位出具的“购房产权证明”在法律上都无效的,我们莫法认定。又出具经居委会盖章的“建房申请”指挥部领导说:你2001年向永兴镇城建局递交,但是没批准。没批准有啥用处,我们是不能超出国家法定原则来认定这是合法的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一,五条)与相邻多户因政府行政部门不作为造成后建商品楼严重影响生活,经居委会核实盖章向永兴镇城建局递交建房申请。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视为默认认同。 QQ图片20170622120821.png 建房申请.png
  永兴镇政府的行为违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国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被征收户陈友品73岁(年事已高 无文化) 与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于2016年8月2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同。合同中由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私自议定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征收条例,陈友品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临时建筑认定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应(陈友品与指挥部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所签订临时建筑补偿表,为不合法秩序。)。二楼都是 建筑结构为砖木混凝土属永久建筑,评估公司测量出错 涓存椂寤虹瓚璁ゅ畾琛


其在这次征收中,陈友品出具永兴镇运输公司“购房产权证明”属合法的历史证明。  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住宅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及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确定被征收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及公示。 反而永兴镇棚户区指挥部只认证内面积,不以历史合法证明及实地测量为准,不组织县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让73岁老人签署“临时建筑以150元每平米来补偿”是不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原则下,完全没有遵循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不得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 5200元㎡”来补偿。   


  指挥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涉及原告未确权面积为105㎡,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在55万元多,被告越权认定为临时建筑补偿为4.5万,直接影响原告的生产甚至生存,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征收之前显然应当举行听证。但是,被告不仅没有举行听证程序,而且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原告相应的事实和权利,其处罚程序显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的“建房申请”经过居委会核实盖章并向永兴镇城建局多次递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建设行为发生于2001年,建成至今居住生活已达十六年之久,在2003年12月份以前,原告没有收到永兴镇人民政府的任何通知,现在被告对原告十六年前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城市规划法》废除。原告房屋涉及部分未经合法登记的105㎡,属历史遗留手续不全房屋。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因历史原因属合法建造的房屋。






















QQ图片9999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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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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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则,且在征收前都做了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程序进行推进,应当公示的文件都做了公示。  
   二、陈友品于2016年8月2日自愿与高新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补偿金额合计37.0636万元。该协议通过高新区多部门和绵投公司、市住建局审核,最后报成都国开行审批后,于2016年12月26日,其补偿款通过北川富民村镇银行(棚改资金指定银行)打入该户帐户。该协议签订时,该户并无异议,但在协议已履行,征收补偿款已打入其帐户后,该户却提出异议(实际主要是其子陈敏),未满足其要求后,该户在上至国家信访局、以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多次信访,其主要目的就是想把无审批搭建的二楼面积按证载的合法面积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永兴棚改指挥部多次接待信访人并进行政策解释,表明其未经批准的搭建二楼面积是无法按合法面积征收,但该户仍执意坚持要将临建建筑等纳入合法面积标准进行补偿,并提出其他一些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指挥部多次向信访人申明无法超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15号)和绵阳市涪城区批准的《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二期)》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规补偿,但对其中一些符合规定的内容,指挥部愿意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协商处理,但信访人诸多要求已超越政策界限,而导致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
   三、永兴棚改指挥部也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听取了该户的诉求,并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解释。指挥部认为,无论信访还是诉诸于法律,都是该户的权利,指挥部从来没有也不会阻挠该户信访或诉讼,仅仅是在沟通中建议该户没必要反复上访或缠访,应该在法律政策等框架下进行沟通,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同时,支持信访人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如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该户怀疑指挥部上报国开行的该户数据和指挥部自己的存档的数据不一致,曾要求指挥部人员在6月22日陪同其去成都国开行查询该户的资金审批资料,指挥部立刻安排人员按其约定时间准备陪同前往,但在6月22日上午,该户并未如约前来,指挥部打电话联系,该户却一直关机。
   五、对于房屋搭建部分,绵阳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第二条第4条有明确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改建的房屋,以证载或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证载和政府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我部对其未经政府批准的搭建部分只能作为临时建筑处理。无论怎样,指挥部也只能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予以解决。
    六、关于再次在麻辣社区贴文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绵阳高新区城建房管环保局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无印章和网上查不到的问题?该文经多次复印交到信访人手中没有印章很正常或电脑文稿与红头文件的区别,你本人可以到区住建局查阅原件!该文适用范围为高新区,并未上传公众信息网!是通过张贴栏张贴公示执行的!没有什么不妥和违法问题!
  (二)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物,不论时间长短,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自动转为合法!故而根据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只能认定为临时建筑予以补偿。想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属于非法利益诉求!
你提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视为默认认同”,请你请律师给你普一下法,解释一下,同时,请律师再给你普及一下无居住房屋新建审批问题与有证房屋搭建问题的区别。
  (三)关于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是在国务院590号令出台之前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的文件,是对没有法律依据拆迁的规定,而房屋征收是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进行房屋依法征收的,适用时间和范围不同。
   (四)关于省国开行审批表留置审批问题已解释过多次,也请你到省国开行查阅,并不存在董学军和信访人的审批区别
问题。要查阅征收户金额是否正确并不难,我们有报批金额汇总表和征收户档案,只要查对都能准确核实补偿金额是否正确,如果有误,我们可以及时纠正。
  (五)关于指挥部研究有关处理信访问题的措施都是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信访人的诉求,但不能超越政策和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信访人随意提高要价,或牟取非法利益的借口。                                                  
           



                                                                                        绵阳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指挥部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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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征收户陈友品与指挥部签署征收协议三天后才告知家属,家属得知105平方按指挥部不合法程序认定的临时建筑以150元/m -250元/m -550元/m的标准补偿,105㎡才签订赔偿金额4.5万,与永兴周边区域的商品房5200元㎡相对比,悬殊太大可能涉嫌被骗!已73岁高龄的原告,气得三天三夜吃不下饭,突发心脏病由永兴三医院急救转绵阳市三医院,抢救数十小时挽回生命,重症监护二十天,住院近3个多月得予康复,住院花费9万元!(原告无心脏病历史,身体健康)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政府行政部门不作为造成老百姓无法生活的环境是怎样的!


QQ图片20170501123623.png           QQ图片20170616233451.png       外泄的粪便污水 .png       

不是原告的建设影响了城市规划,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修建的商品楼不符合规划要求,严重影响了原告居住生活环境!

   1995年永兴运输公司卖地给张紹龙公司开发商品楼,商品房 建起后(不符合城市规划,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原告与相邻十余户居住生活,影响采光(白天伸手不见五指) 污水外泄厨房墙体(几十户粪便污水排入原告等厨房外简易排水沟),短短几年就因恶劣生活条件因病逝世6人(均55岁)。其常年向居委会及永兴镇政府反映,也无法解决。迫于无奈原告与相邻住户肖诗礼 黄玉兰(病逝)商议修建二楼才能改善生活。
   2001年其原告的“建房申请书”经居委会了解属实盖章后,2001年3月11日至2002年多次向永兴镇城建局递交建房申请,在永兴镇城建局不答复默认下,修建一,二楼砖混现浇结构A1条件 3室2厅 (水 电 气 厨房)至今生活居住十六年之久。2005年新生街居委会,永兴镇城建办大队长杨天明及执法队员等通过居委会了解我们实际情况后,有对原告及相邻三户修建房屋登记拍照。原告与邻居随后到相关部门补办房产证因城市规划问题当地部门停办成遗留问题。其后这十四年期间,城市规划住房调查,新生街居委会不少于4次对原告楼上楼下房屋进行了登记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瞒天过海~ 来看看指挥部越权认定我们多户的房子为“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是什么样!程序正当,民主 ,公平,公开不??? QQ图片20170501123740.png QQ图片20170501124324.png QQ图片20170502235159.png QQ图片20170804111136.png QQ图片20170804111215.png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突然就成了“好市民”
    就2016年 永兴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第二期 永兴镇新生街67-7 户主:董学军 房屋征收补偿中与我相邻几户的赔偿金额存在偏差太大。董学军 房产证面积公示为58.59平方。赔付金额429824.00元(肆拾贰万玖千捌佰贰拾肆元正)。(董学军在2016年9月16号完成了赔付到账。质疑:在无装修,不在政府特困补助内,无楼层)在此我几十户户主与董学军赔偿偏差太大表示不服!

      对董学军的赔偿与我们赔偿差距太大等原因,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核查其情况是否属实。在“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电脑上取证照片上非常明显看出董学军赔偿金额与我们大部分户主赔偿金额存在相差太大 表示质疑,为此于2017年01月09日 上午,与相邻户主 肖斌  蔡依丽找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指挥部领导(现副指挥长)及时打电话调取董学军赔偿相关资料,经查发现在处理该户土地证有报错 重报现象,其报错金额120000.00万(壹拾贰万元正)左右。指挥部领导现场及时感谢了我们的监督提醒。指挥部领导当我三人面立即以电脑发邮件给北川富民银行(花园批发市场分行)给予通告,马上冻结其董学金所在该行的资金。我们要求调取我们多户成都国家开发银行的最终赔付清单,指挥部领导就表示调取不到(试问,当我们多户的面可以调取他人审批赔偿额,要求调取我们在场的就“调不出来老”!!!)

    2017日01月10日 10点钟左右,与相邻户主 肖斌  蔡依丽再次到棚户区改造办,再次找指挥部领导查询省政府下发的每户赔偿金额最终核算表,指挥部领导多次表示“找不到,他没有”! 但指挥部领导表示 董学军当日上午已来过棚户改造办公室并退回了1200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指挥部领导并说找隔壁办公室财务部门,可能有省批核算表。但财务部也表示也调不出省上批下的每户赔偿表,只有总金额表! (指挥部的办事能力确实很强,多赔付到户已半年的补偿款,十个小时就追回!试问绵阳市委领导,这些所谓的评估公司装订出错!如果老百姓不发现 不反映这些问题,那国家的钱就该流失???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该克扣)




          ( 绵阳市长信箱回复的董学军多赔付12万已追回) QQ图片99990.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报复,威胁于恐呵 !(要把我们往死的整,我们也认了)
     在2017年3月21日 肖斌爱人赵xx ,蔡依丽,陈友品家属陈敏再次到永兴镇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前任指挥长(邓自力) 现副指挥长(李智年) 及其工作人员,六人在指挥长办公室经行协商。指挥长表示对我三户房屋进行复查等工作后研究。又表示对陈友品房屋认定有错误,之前按150元/平方征收的价格太低,提高为550元/平方。如果同意就由陈友品家属重新签征收协议,陈友品家属拒绝签字。指挥长还表示 对蔡依丽 肖斌征收情况不变不存在错误,同时通知其尽快交付钥匙搬家。指挥长又说到,我们三户再乱整再上访,就有办法收拾我们。(国务院590号,第三十二条)为此我们对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重视免于我们被不法份子打击报复!为此我们又给绵阳市长信箱反映了情况。


   (邓指挥已离职2个多月,是高新区政府想拖延不予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公司已成傀儡! 涉及我多户“报告书”,指挥部不遵循相关条例发放到征收户手上外,还特意将我多户有二楼未确权的都故意装订出错,其掩盖某些事实真相! 报告书(一).jpg 鎶ュ憡涔︼紙浜岋級.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发表于 2017-8-4 12:03
评估公司已成傀儡! 涉及我多户“报告书”,指挥部不遵循相关条例发放到征收户手上外,还特意将我多户有二 ...

本应公开发放到被征收户手上的“报告书”,确放于文件柜中,被我们多户翻出。陈友品家属与副指挥长 为抢报告书发生抓扯,有抓伤!   副指挥长也多次表示 要求我们退还报告书(可笑)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领导既然公开编造假话 欺上瞒下!来掩盖事实真相!



回复内容

     来信收悉。经领导同意,您反映的问题已转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并回复。
                                                 市政府办

刘超   2017-4-6 9:46:58

[tr][/tr]
尊敬的陈友品先生:
     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区立即安排高新区永兴镇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永兴棚改指挥部已对你进行了其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及认定依据和认定过程的说明。超出房屋购买合同建设的面积,未经建房机关批准,应为不合法搭建面积进行补偿。来信人一楼老房和一楼新建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土地证,都按购买合同认定为合法面积进行了评估,并按涪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补偿。超出62.4平方米的建设面积未经我镇城建办的书面批准,应为不合法搭建面积。不合法搭建面积按绵阳高新区城建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高新区 主任:董泓   2017-4-19 16:15:47


   注意:来信人一楼老房和一楼新建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土地证,都按购买合同认定为合法面积进行了评估,(还好双证递交给指挥部前,有拍照保留。要不然还真给忽悠无双证了) (单说一楼实际面积为82㎡左右,指挥部编造假话反映给上级领导,你还成做了好事,无双证的情况下都给予认定了62㎡按合法面积补偿。但真相是82㎡-62㎡=20㎡X5200元㎡=10万元正,更不要提及二楼近70㎡左右是按150元㎡-250元㎡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来补偿的了

mmexport1493873060135.jpg 鎴夸骇璇

注意:
超出62.4平方米的建设面积未经我镇城建办的书面批准,应为不合法搭建面积。不合

     法搭建面积按绵阳高新区城建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户陈友品向指挥部递交的相关历史证明“建房申请”虽未经永兴镇城建办书面批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一,五条)。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受

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被征收户无违法主观在政府部门默认下建成已居住生活十六之久,

指挥部有什么权利越权处罚?故借违法建筑之名降低补偿标准,国家法律何在? 政府颜面丢

尽?



发表于 2017-8-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部门关注并回复。
      
绵阳高新区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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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7-8-8 09:42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 ...

    2016年8月2日,被告没有按照《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原告未确权房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及公示,在没有评估公司出具房屋整价值评估下,就直接要求原告按照他们的要求在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面签字。
   原告年事已高 无文化,没有想被告也会有忽悠老百姓的行为,被告超出职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借“违章建筑”越权处罚认定原告未确权房屋为临时建筑,就参照未经市政府批示公示的《绵府函(2012)200号》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来补偿。


原告的建设行为经过了有关单位的同意,其2001年多次向相关部门递交建房申请,在政府默认下建成生活居住已十五年之久。然而被告不予认同原告所提供的历史建房相关证明,仅以购房契约62.4㎡为合法补偿,被告在征收程序不当情况下以违法建筑认定未确权105㎡为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不能享受同等补偿,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原告房屋是国有土地,故降低补偿标准对部分未经登记的面积认定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的理解显然是与《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不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给予原告公平补偿的原则理念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涉及原告建筑面积为105㎡,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在55万元,直接影响原告的生活与生存,被告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被告不仅没有举行听证程序,而且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原告相应的事实和权利,其处罚程序显然违法。被告的行为违背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二: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双困"家庭补偿安置标准。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7-8-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7-8-8 09:42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 ...

早就将永兴片区公示栏 拍照取证!  哪里有公示的 “绵高城(2015)100文件~” mmexport1494234696750.jpg wx_camera_1494234421371.jpg wx_camera_1494234598729.jpg wx_camera_14942346142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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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7-8-8 09:42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 ...

鎸囨尌閮ㄧ數鑴戞姄鎷    指挥部电脑上的(单单给老百姓看的)


(1)肖   斌   实测一楼面积:72㎡(其中61.5㎡ 得到正价补偿),总面积150㎡  。
(2)黄仁均  (刘清华家属) 实测面积57㎡   (其中42.58㎡得到正价补偿)。
(3)陈友品  实测一楼面积:82㎡(其中62.4㎡ 得到正价补偿),总面积160㎡   。
(4)蔡依丽  实测一楼面积:70㎡(其中61.5㎡ 得到正价补偿),总面积152㎡  。

    我们相邻这四户   总和近300㎡  都是按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来补偿!  
  
  请指挥部,上传及公示:关于我多户二楼临时建筑认定的结果及相关部门处罚的依据(此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指挥部就安排我多户与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签订的“临时建筑认定表”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7-8-1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则,且在征收前都做了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程序进行推进,应当公示的文件都做了公示。 二、陈友品于2016年8月2日自愿与高新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补偿金额合计37.0636万元。该协议通过高新区多部门和绵投公司、市住建局审核,最后报成都国开行审批后,于2016年12月26日,其补偿款通过北川富民村镇银行(棚改资金指定银行)打入该户帐户。该协议签订时,该户并无异议,但在协议已履行,征收补偿款已打入其帐户后,该户却提出异议(实际主要是其子陈敏),未满足其要求后,该户在上至国家信访局、以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多次信访,其主要目的就是想把无审批搭建的二楼面积按证载的合法面积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永兴棚改指挥部多次接待信访人并进行政策解释,表明其未经批准的搭建二楼面积是无法按合法面积征收,但该户仍执意坚持要将临建建筑等纳入合法面积标准进行补偿,并提出其他一些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指挥部多次向信访人申明无法超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15号)和绵阳市涪城区批准的《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二期)》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规补偿,但对其中一些符合规定的内容,指挥部愿意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协商处理,但信访人诸多要求已超越政策界限,而导致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 三、永兴棚改指挥部也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听取了该户的诉求,并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解释。指挥部认为,无论信访还是诉诸于法律,都是该户的权利,指挥部从来没有也不会阻挠该户信访或诉讼,仅仅是在沟通中建议该户没必要反复上访或缠访,应该在法律政策等框架下进行沟通,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同时,支持信访人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如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该户怀疑指挥部上报国开行的该户数据和指挥部自己的存档的数据不一致,曾要求指挥部人员在6月22日陪同其去成都国开行查询该户的资金审批资料,指挥部立刻安排人员按其约定时间准备陪同前往,但在6月22日上午,该户并未如约前来,指挥部打电话联系,该户却一直关机。 五、对于房屋搭建部分,绵阳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第二条第4条有明确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改建的房屋,以证载或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证载和政府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我部对其未经政府批准的搭建部分只能作为临时建筑处理。无论怎样,指挥部也只能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予以解决。  六、关于再次在麻辣社区贴文有关问题的回复:(一)关于绵阳高新区城建房管环保局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无印章和网上查不到的问题?该文经多次复印交到信访人手中没有印章很正常或电脑文稿与红头文件的区别,你本人可以到区住建局查阅原件!该文适用范围为高新区,并未上传公众信息网!是通过张贴栏张贴公示执行的!没有什么不妥和违法问题!(二)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物,不论时间长短,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自动转为合法!故而根据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只能认定为临时建筑予以补偿。想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属于非法利益诉求!你提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视为默认认同”,请你请律师给你普一下法,解释一下,同时,请律师再给你普及一下无居住房屋新建审批问题与有证房屋搭建问题的区别。(三)关于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是在国务院590号令出台之前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的文件,是对没有法律依据拆迁的规定,而房屋征收是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进行房屋依法征收的,适用时间和范围不同。 (四)关于省国开行审批表留置审批问题已解释过多次,也请你到省国开行查阅,并不存在董学军和信访人的审批区别问题。要查阅征收户金额是否正确并不难,我们有报批金额汇总表和征收户档案,只要查对都能准确核实补偿金额是否正确,如果有误,我们可以及时纠正。(五)关于指挥部研究有关处理信访问题的措施都是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信访人的诉求,但不能超越政策和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信访人随意提高要价,或牟取非法利益的借口。                                                 绵阳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指挥部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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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7-8-8 09:42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 ...

看得非常清楚,这是永兴棚户区指挥部 8月8日的答复内容:


(二)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物,不论时间长短,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自动转为合法!故而根据
文件只能认定为临时建筑予以补偿。想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属于非法利益诉求!

绵府函(2012)200号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png      
(1)棚户区改造永兴镇新生街2期 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不适用于 绵高城(2015)100号  三:临时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 规定。(法律有规定,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征收提高补偿标准。但法律框架下 真还找不出! 国有土地房屋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来降低征收标准)


   永兴棚户区指挥部敢于越权认定及处罚,用不科学 不民主 不正当的手段让“ 国有土地未确权房屋以违法建筑之说参照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补偿,故降低近30倍补偿标准)是全国首例哦




(2)绵阳市辖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被拆迁应安置人员可按35平方米/人、4500/平方米标准补助,即按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等面积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等面积还房部分抵扣的补偿款优先扣除本户房屋中补偿标准最高部分)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


  (四)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
              请问,指挥部领导 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补偿,我们的安置费人均 15.75万元 ,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发表于 2017-8-10 14:29
看得非常清楚,这是永兴棚户区指挥部 8月8日的答复内容:

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   政府的宗旨---为人民服务!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政!
        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指挥部这样说:不能超越政策和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信访人随意提高要价,或牟取非法利益的借口。
         (被征收人 提供历史相关证明“永兴运输公司补空坝14.7㎡所出具的(购房产权证明) ,后栋违章建筑严重影响我们生活生存,2001年经居委会核实盖章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递交的“建房申请”,指挥部都不予认同!我相邻四户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多次申请测量,都了无音讯!补偿中处处卡恰,雁过拔毛!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7-8-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高新区 发表于 2017-8-8 09:42
"cyp110"
     你好
    一、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 ...

永兴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回复说:(三)关于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是在国务院590号令出台之前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的文件,是对没有法律依据拆迁的规定,而房屋征收是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进行房屋依法征收的,适用时间和范围不同。



指挥部既然公开不予认同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文件精神
【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法规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颁布日期】2003-09-19【实施日期】2003-09-19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我多户的建设行为是2001-2003年,建成居住已长达十六年之久。高新区政府在1995后就因城市规划等问题停办房产证。 我们的建设行为是因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生活生存,迫于无赖在无违法主观,2001年经相关单位核实盖章多次向政府部门递交建房申请。在拥有合法相关证明(永兴运输公司购房产权证明,购房误差补14.7㎡的空坝一处)及不超出国有土地权证基线外 自建A1标准住房。
   高新区城建环保房管局 做为此征收单位,应该严格依法行政 ,尊重李克强总理 阳光政策精神,妥善安置处理好征收中历史遗留问题,遵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政,对未确权房屋依法认定及公示,由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户房屋的整体房屋评估价值。公平 公开 科学 民主,不得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发表于 2017-8-12 10:09
永兴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回复说:(三)关于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 ...

我多户已向高新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已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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